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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贸易的环境规制问题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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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中国东盟如期完成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设,正式步入零关税时代。贸易自由化和产品内分工程度的深化,将进一步扩大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而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由污染密集型产品贸易引发的资源消耗和污染转移问题将会给双边贸易带来更大环境压力。那么,中国和东盟就双边贸易和环境问题存在着哪些方面的争论和摩擦?在区内环境压力日趋增大的情况下,中国又该如何与东盟各国协调双边贸易关系?这将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CAFTA建立后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环境问题

(一)CAFTA区内贸易带来的污染转移

根据《东盟统计年鉴》的数据,2001年自贸区始建之时,中国从东盟进口的产品主要为石油、木材、植物油等资源密集型产品,这类产品贸易额占到总进口额的67.3%。到2010年,中国从东盟进口1546亿美元,进口的主体商品已经转变为矿产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污染密集型产品,占到进口额的46.3%。2010年,中国对东盟的出口额为1382亿美元,东盟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主要为纺织品、塑料制品、玩具以及污染密集型制造业的中间产品,其中中间产品进口额达到东盟总进口的14.5%。总体而言,CAFTA建立之后,污染密集型产品贸易成为中国与东盟贸易的最重要部分,而且双方的贸易禀赋决定了此类产品今后将长期成为双边贸易的主体。中国和东盟的污染转移情况可以用双边污染密集型产品的贸易差额来反映,2001年CAFTA建立之后,中国在HS编码第5类、7类和16类污染密集型产品贸易中一直存在逆差,表明中国从东盟净进口这些污染密集型产品,将自身的一部分环境污染通过这三类产品贸易转嫁给了东盟。而在HS编码第6类和15类污染密集型产品贸易中,中国一直存在着贸易顺差,表明中国承接了东盟通过这两类产品贸易带来的环境成本。就污染密集型产品整体贸易差额而言,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呈逐步增长的逆差趋势,这表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通过双边贸易,中国从东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环境利益。

(二)CAFTA区内FDI产生的污染转移

自贸区始建以来,中国和东盟双边直接投资(FDI)迅速发展,双边对于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投资带来的产出效应会导致自贸区内环境污染的转移。根据UNCAD的《世界投资报告》,截止到2010年,中国对东盟年平均直接投资额在2亿美元之上,投资主要集中在橡胶和塑胶制品、矿产品和电子电气等污染密集型产业,这种投资的产业结构将一些中国国内的低端和污染型产业转移到东盟国家,实质上是将此类产业的环境污染通过投资转移到东盟。2010年东盟对华直接投资额为63.2亿美元,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五大外资来源地。虽然近年来东盟国家尤其是新加坡对华直接投资开始有转向服务业的趋势,然而东盟对中国的投资主要还是集中于纺织服装、电子电器组装、家具、石化产品等存在污染密集型产品的产业,这种投资结构同样会给中国带来污染转移。随着2009年8月中国和东盟签署《投资协议》,在现有投资结构下,双边投资的进一步便利化将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环境污染转移,而投资产生的污染转移也必然会引发双方更大的关注。

(三)CAFTA承接来自区外的污染转移

中国和东盟不仅要面对区域内各国环境规制带来的贸易问题,同时也受到了来自区域外贸易的环境压力。这种环境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在国际产品内分工的大环境下,在亚太地区的国际贸易结构中,中间产品贸易规模已经超过了制成品的贸易规模。根据BEC分类法进行统计,中国出口到东盟的零部件贸易额从2001年的47.1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249.39亿美元,占中国零部件总出口的近8.9%;零部件进口额从2001年的79.6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564.3亿美元,占中国零部件总进口的15.6%,双边零部件贸易将近57%来自污染密集型产业。而且中国和东盟均处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产品制造链条中,双边通过签订自贸协定降低或取消了中间产品贸易的壁垒,而电子、化工产品等污染密集型的中间产品贸易规模的扩张将会给CAFTA区内带来新的环境压力。

其次,区域外的发达国家通过废弃物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等手段向中国和东盟各国进行污染转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发达国家出口电子垃圾和转移污染工业。根据SVTC的报告,每年全世界80%的电子垃圾被运到亚洲国家,其中90%流入中国。美国每年出口的电子垃圾有大约50~80%的目的地为亚洲国家,英国的电子垃圾中有大约40%出口到中国和印尼。中国和东盟国家一般采用焚烧、掩埋等低廉成本手段处理电子垃圾,会给本国造成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另外在低碳经济新背景下,发达国家可能把本国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和东盟国家,从而也将碳排放的部分责任转嫁给中国和东盟国家。

二、中国和东盟各国内部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

(一)中国的环境规制对双边贸易的影响

环境保护问题在“十二五”规划中得到进一步重视,目前中国国内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由此带来的环境规制的数量和程度相比以往有显著提高(见表2)。

中国的环境规制致使来自东盟国家的部分产品进口受限,2009年3月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尼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同年,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截止到2012 年2月,中国出于国内环境规制而对东盟国家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累计达到10起。

(二)东盟的环境规制对双边贸易的影响

自2001年开始,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尤其是初级产品和原材料贸易增速加快,另外中国对东盟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污染密集型产业或者资源密性型产业,因此引发了东盟各国担心自身通过贸易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污染避难所。东盟各国相继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国进口和引资进行环境规制(见表2)。

由于东盟绿色壁垒而引起的双边贸易纠纷,已经屡见不鲜。2007年,菲律宾针对原产地为中国的牛奶、糖果、午餐肉等12种商品实施禁售令,其理由为这类产品存在甲醛超标现象,但并未公布相关检测报告,也未能得到生产企业的确认。2008年2月,印尼要求所有进口球茎植物必须出具原产国质检部门的检验检疫证书,并于2009年10月以不符合检验检疫标准为由,强制退回41个货柜原产地为中国的白蒜。截止到2012年2月,东盟各国出于内部环境规制或者资源节约而对中国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累计达到17起。

三、CAFTA框架下中国应对环境规制的策略

第一,中国应促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的运行机制,建立适当的规则来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冲突。目前双方并没有形成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机制,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仅限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的“一般例外”条款:只要不在情形类似的有关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缔约方就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对此条款的解释和操作,双方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因此给不合理的环境规制留下了空间,仅通过少数成员国自行协调是不足以应对来自区域内外的环境压力的,需要所有成员国精诚合作,并且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化安排对环境问题合作加以必要的约束与激励。另外,目前某些有中国和东盟共同参与的国际环境协定,其对贸易的限制条款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自由化协定是相悖的,因此中国和东盟双方需要进一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层次,建立对应的机制以协调国际环境协定与自贸协定的冲突。

第二,中国出口东盟市场的产品应加快提升绿色标准,以减少东盟国家实施绿色壁垒的影响。中国出口企业应在原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或产品生产区段内进行技术更新,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出口产品污染密集度,贯彻实施ISO9000、ISO14000标准,使自身产品符合东盟各国国内环境标准,从而形成可持续的出口竞争力,这样才能在面对东盟的绿色壁垒时更加主动。东盟各国各自的环境标准总体仍参照国际环境标准,中国出口企业应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参照国际环境标准来要求出口产品,做到清洁生产,尽量争取国际绿色认证。目前东盟对进口产品尤其是制成品的环境规制对象有从产品转向包装的趋势,相关中国企业须注意出口时要建立绿色包装体系,做到绿色出口以避免受到双重绿色壁垒。东盟国家各国环境规制的产品、产业对象繁杂,污染密集型出口企业要建立预警机制,即时收集对东盟目标国国内环境规制的相关信息,提高面对绿色壁垒的反应能力。另外,东盟各国环境壁垒高低不一,中国出口企业可根据东盟各国环境规制的程度进行适当的区位调整,在自贸区内形成多元化市场,以降低环境规制的风险。

第三,中国对东盟的投资项目在产业和区位选择决策时要充分考虑东盟国家的环境规制问题。从目前来看,东盟国家出于环保目的对本国设置的投资限制主要集中在矿产、橡胶、木材等资源密集型产业,各国政府对于初级产品的国外投资异常敏感,相关中国企业要尽量避开对此类产业尤其是开发项目的投资,可以将投资重点放在目前东盟国家设限较少的资源加工类项目。另外东盟对玩具、电器和纺织品产业设置的是以制定本国环境标准为主的绿色壁垒,而对以上产业投资方面的环境规制并不严厉,相关中国企业应抓住时机对东盟进行针对性投资,尽快了解和适应东道国的环境标准,以绕开绿色壁垒。

第四,中国从东盟国家进口的产品应加强环境认证和检疫、检验工作。目前中国对进口产品的环境规制主要采用强制环境认证措施,在对境外供货商的资格审核过程中,优先考虑三位一体的供货商,即在中国境外有自己的打包厂或发货工厂,在中国境内有自己的贸易公司。因此东盟产品尤其是化工产品和固体可再生废品的进口商和供货商要考虑到这一政策偏好,以降低资格审核失败的风险。另外,中国在东盟国家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有限,若进口商进口的东盟产品来自没有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地区,要尽量避免要求到货口岸的检验机构派人到出口地区进行检验的这种方式,以免产生额外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可以在货物运输到到货口岸后由口岸检验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