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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请告别成王败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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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被“灰色面纱”所遮掩。其原因是集资性质难以判断,合法与非法之间界定不清。导致合法集资得不到保护,而对非法集资又打击力度不强记者针对“非法”集资的界定问题展开大量实证调查,结论是:只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相关部门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06年11月10日,S*ST数码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钟小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这又是一个董事长因非法集资而获罪的案例。

近年来,上至公司高管,下至平民“草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现频率相当高。为此,国务院多次召开包括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在内的近20个部委的工作会议,就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整治。

非法集资作为一个顽疾,在中国已经存在多年,但只有在其影响了金融秩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时候,才会被有关部门重视起来,并加以整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对正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没有明确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民间集资 成王败寇

大家都知道,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而民间的合法融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两者之间该如何界定?恐怕很难有人能说清楚。业界对于非法集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就更让民众对此问题无所适从,以致部分被拉上“贼船”的肇事者在案发后也才大梦初醒。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非法集资,监管层似乎也难以准确定义,导致同样性质的事件却落得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比如近期出现频率较高的“蚂蚁致富”事件,企业同样都是靠集资养蚂蚁起家,蚁力神就是合法的,而其他类似的企业都因被冠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而倒闭。

究其原因,蚁力神由于各种营销策略的成功而高速增长,最终兑现了其当初提出的高收益承诺。而另外一些企业,由于产品营销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获罪。当然,其中也存在有意欺骗的人。就大部分企业而言,仅是由于经营不善而卷入“非法”集资,实非主观诈骗行为。

单从这样的结果来看,似乎企业一旦兑现了融资承诺,便属合法融资,可以继续存在并发展;反之,则属于非法集资了。这种逻辑似乎有“成者王侯败者贼”的嫌疑。记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结果大多如“蚂蚁致富”般划分,一些看似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最终因为资金链问题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还有一种情况是,集资企业遭遇天灾人祸,或者因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资金。按照上面的逻辑推理,因为其结果以失败告终,显然也将被划分在非法集资的范畴了。在这个层面上,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对集资人或者集资企业进行保护。而集资的人和企业自身也缺乏相应的风险保全意识,大有成败在天的壮志愚勇。

律法模糊 集资性质难定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又何谈“非法”?

记者查阅了1999年1月2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同样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十八条还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对相同的民间融资问题,两部法律明显存在定性不一致。

民法从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但这样的合法民事行为在国务院的《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当年的“孙大午案件”就是一例。

记者采访了当年“孙大午案件”的律师许志永。事隔几年,许志永对“孙大午案件”记忆犹新。

“孙大午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其实,刑法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非法集资罪’,只有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个行政法规,但却不必然违反刑法。所以,根据现行法律,孙大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当然,这也可以解释为刑法不够完善。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孙大午案件”后,许志永再也没有过类似案件。

监管缺失 不如疏堵结合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目前已经立案的全国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高达1700多起,涉及金额数千亿元人民币,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打击了多年,却依然难以抑制。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对“非法”集资界定不清,给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又不能给合法者的正常集资行为以应有的法律保护。

针对非法集资频频发生,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总不能因为窗外有苍蝇,就永远关闭窗子。毕竟,民间集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金配置的功能,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从而也转移和分散了银行信贷风险。

面对民众“监管不作为”的质疑声,银监会的某位负责人回答得很无奈,“银监会只有权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根本无权介入。而工商局、发改委等部门对企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控也是有难度的。企业出现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是很少能被发现的。一旦发现,已经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畴,也就是已经造成了犯罪事实。”由此看出,政府部门对事发之前的监管存在空白。此情况的出现还是对“非法”集资界定不清。

其实,民间融资和企业拆借等金融行为在国外是很普遍的做法,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基于经济稳定的考虑,对这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却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有需求就有市场,“非法”集资出现的频率如此之高,说明的确有其存在价值。如果用法律加以引导将其规范合法化,将暗箱操作放到明面上,监管也就会更容易些。否则,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监管,很多企业都采取暗箱操作,危害反而更大。

访“非法”集资人孙大午

提起当年的集资事件,曾因“非法集资”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民营企业家孙大午依然一肚子委屈。在他看来,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界定是不清晰的,“合法集资应该是借款人的主体明确,用途清楚,还款期限和利率都用借据规范起来。这是我个人的界定,至于国家的界定,我不清楚。实践中我也没有探索出合法融资的渠道。非法集资大多有欺诈行为,主体不明确或用途不清楚,有金融隐患。”“至于我的行为,

我自己也不好说,但心里有委屈。我被处罚后投有上诉,但我保留申诉的权利。”

的确,如果单从集资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孙大午无疑是造福百姓的,因为在事发之前,他既没有借钱不还,更没有携款潜逃。

企业为什么会选择民间集资方式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孙大午的回答非常简单,“因为贷款难。”据孙大午介绍,从成立到事发的19年间,大午集团只得到过两笔贷款,总计430万元人民币。

市场有需求,企业有需要,合法融资渠道不畅通,反而巩固了发展民间集资的基础。

无论如何,民间集资的风险是存在的。对此,孙大午表示,“控制集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有公开透明的合法集资渠道。只要借贷双方是自愿的,任何风险都应该让双方当事人自己承担,政府应该少管市场行为。若有欺诈行为,政府才能介入。”

孙大午因集资而被处罚,他亲历了集资的全过程,尝到了其中的甜和苦。现在,他早已不参与公司具体运作,开始为推动出台一部《乡村创业促进法》而四处奔走。在其极力推崇的意见稿中,民间集资合法化便是重要内容。

孙大午极力呼吁民间集资合法化,“集资合法化可以让农村有自我创业的环境,自我造血的机制。金融是农村经济的血脉,农村没有金融,就没有活力可言。农村不怕贫穷,而怕贫血。民间集资合法化的最大阻力就是政府法规的制约,没有合法的金融空间,没有保护农民合法金融活动的法规,只有形形的限制或管制。”

针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孙大午着重强调了监管部门的疏导作用,“首先,应该重点监管金融诈编;其次,应监督企业的经营业绩和集资规模,监督企业信用,防范金融风险。不能因少数不法金融行为而打击合法的金融活动。应该说,95%以上的企业都有民间借贷的金融活动。因噎废食、管死民间金融活动将影响经济发展,不是明智之举。”

大午集团的农村集资模式

大午集团是个地处偏僻的农牧企业,土地不能抵押,非常缺乏国家金融支持。最初开办养鸡场的时候,大午集团非常需要饲料。为了节省资金,集团动目附近村民把玉米存到大午集团,并且许诺村民可以在3个月内随时支取粮食。3个月满期后,粮食未取即转存,并支付利息。

当时,大午集团给出的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一倍多。由于孙大午按时还款,很多员工和村民都把工资和粮食款存放在大午公司。到事发时,当地群众在大午集团的存款达到1300多万元,这就是后来的孙大午“非法”集资。

“蚂蚁致富”骗局

“想发家致富吗?来养蚂蚁吧!每两元投资就有一元回报。”――这样的神话在江西省萍乡市和湖南省醴陵市上演了三年多之后,终于被撕开集资诈骗的真面目。

“老关家宝特种养殖场”在这起以养蚂蚁为幌子的集资诈骗案中,集资1.7748亿元,吸纳以农民和下岗职工为主的养殖户5017户,造成经济损失5378万元。

养蚂蚁致富、养香猪致富、养蝎致富,以特种养殖为幌子的诈骗案在各地一而再、再而三发生。

茅于轼的“违规集资”

除了企业集资,个人也会出现集资需求。比如,有人便以私人资本的运作方式在山西省龙水头村从事小额贷款扶贫工作,并且创立了扶贫基金,一做就是13年。他就是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他的扶贫基金在2002年被政府宣布为“违法集资”,并予以取缔。茅于轼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他仅仅是希望用经济学的办法解决当地农村的贫困问题。

针对法与理之间的矛盾,茅于轼提出他的解决办法:“最初两年不许集资人吸收存款,用其自己的资本金去做。如果小额信贷在两年内运行正常,那么,就允许集资人在第三年吸收3万~5万元存款,再往后,10万、15万、30万。小额贷款有了30万,就不允许集资人再募资。这个方法很安全,也不会扰乱金融秩序。”

中国目前有300多个小额信贷,但是能做好的还不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