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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税金负担过重,影响了教育培训的发展。应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对教育产业的优惠,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教育培训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大型企业;教育培训;税务筹划;科学理财
税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热点话题。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富人、穷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纳税就是违法行为,而现实又是有些纳税人并不情愿缴税。如何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同时利用税收政策,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企业科学理财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纳税现状
(一)税务部门确认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纳税现状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税务部门一般界定大型企业教育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和住宿劳务属于文化体育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征收营业税。以2000年度某教育培训机构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的纳税情况为例,税务部门要明确列出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当年应缴纳的税种有八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印花税、地方教育发展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应缴税金8.5万元。其中计税培训收入194万元,包括干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党建培训、工人技能培训等,95%以上是企业组织的计划内培训班,适用税率3%,应缴营业税5.8万元;计税住宿收入30万元,为学员在校住宿收入,另加计税零星房屋出租收入1万元,以上二项计税收入适用税率5%,应缴营业税1.6万元;以营业税为征税基数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0.9万元。上述四项税金合计8.3万元,占年应缴总额的98%.
(二)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劳务是教育劳务,包含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开设的专业、学历层次、培训项目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各种毕业及培训证书是国家承认的,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免税条件,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指的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其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显然与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培训者身份提供的教育劳务有本质的区别。
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现行税收政策对教育产业给予减免政策,这给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创造了税务筹划的合理空间。
(一)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校名称申报纳税,可以享受国家对教育产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1、学校资格的认定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是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批准成立部门,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主体资格条件,其发放的毕业证国家承认学历,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要件。因此,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属于免税学校。
2、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是企业的事业型经费单位,是企业自办内设培训机构,税务部门没有必要征税。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经费来源,一是企业的教育经费拨款,二是学杂费和培训费收入。企业拨款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等人工费、教学设备投入、校园建设等固定性、大额支出,占总教学成本3/4,拨款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主力财源;学杂费和培训费收入纳入了企业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学杂费和培训收入只是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用于日常办公、教学开支,不是办学主要经费来源,不以营利为目的,年终财务决算一切支出由企业核销。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主办单位是大型企业,属于企业的内设机构,是企业自办学校,学校宗旨是“根植企业,服务企业”,为企业从事教育服务,企业是培训机构的法人和纳税主体,税务部门对这样的培训机构没有必要征税。
3、培训费和住宿费收入只是补偿部分实物消耗,收费标准不包含税金成本。培训费收费标准根据办班资料费、上机费、课时酬金、学员活动费等开支情况,由企业办班单位核定,属企业内部收费标准。住宿费执行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结算,其标准低于市场价格50%,主要解决矿区周边及单位参训学员的住宿问题,没有考虑住宿成本回收。实践证明,企业核定的内部收费标准只是补偿部分实物消耗,并不是按照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支出的完全成本核定的,核定的收费标准也就更不会考虑税金因素。
4、培训和住宿收入是教育培训机构学费收入的一部分。税务部门稽查对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学历教育劳务免征税,职工培训教育劳务征税,我们认为,以学历证书划分征税的办法不尽科学。一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各种培训班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培养目标安排的企业内部在职在岗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另一类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属于企业内部培训。营业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品、劳务的按免税处理。因此,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培训和住宿劳务属于免税项目。二是从税法立法的原则上讲,划分不同税种,区分不同税目,主要是依据其经济行为本身的属性及所处的行业门类来认定,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都是教育劳务,在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两种教育劳务没有性质的差别,两种劳务都是文化教育事业,均属国家认可并支持鼓励发展的,既然不对学历教育劳务征税,培训教育劳务也不能征税。三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少量社会培训, 一方面在企业对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经费投入逐年递减的情况下,可以起到弥补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经费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开发社会培训,可以上为国分忧,下为民解难,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好事,国家税收政策目前对教育事业是给予优惠和支持的,当地税务部门理应扶持、鼓励,若税务部门对社会培训和住宿收入强行征收营业税的话,就违背了税收立法者的本意。
(二)构思科学的财务核算办法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设计财务核算办法应考虑税收因素,不能照搬企业适用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应结合教育培训机构实际,从“节税”的角度科学构思财务核算办法。归集学费和培训费收入,有多个会计科目可以记录和反映,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而不同的科目记录其表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如果选择收入类科目记录,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切收入都通过收入类科目核算,而部分应税劳务,如运费,设备出租、房租等收入,将在收入类科目里有了清楚、明了的反映,税务部门必将征税,并要求按收入性质核算明细,正确划分学历性教育的学费收入,培训性教育的培训收入,对培训和住宿劳务区分企业内劳务和企业外劳务,对企业外培训和住宿劳务要求申报缴税。如果选择在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分基层单位名称核算明细,可以对有争议的企业外培训和住宿劳务收入与免税收入混合核算,收入平时当往来账管理,不需每月结转,年度将余额直接冲减成本费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在税务筹划中,对教育培训机构应税劳务依据税法规定主动申报纳税,不偷税、逃税;对要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准确、按时扣缴,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履行纳税义务,遵守国家税法;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属于税收减免政策的涉教项目,在吃透精神、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加强与税收征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加深他们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认识和理解,用足、用好税收减免政策,科学理财,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务筹划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