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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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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靠力量和基石。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对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改制 实力

1. 深化对国有企业发展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我国始终坚持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是与我国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属性密不可分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社会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关键在于经济基础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否则国家的性质就会改变。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股贬低甚至否定国有经济地位的声音。因此,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对我国有着很深刻的影响。

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我们认为, 对“国有”的正确理解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源头,“国有”指的是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 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这里的控制指的应该是利用经济手段控制而不是行政手段控制, 正因为没有认识到这种观点, 我们尝试了多种方式和手段, 扩权放利、以税代利、承包等, 但都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 直到我们的公司化, 才真正认识到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企分开”, 正确地把握“国有”, 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

2. 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

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在于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管理层收购、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最终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

3. 改制中企业角色变化

我国的国有企业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在国有企业的运营业中,政府扮演主导角色,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国有企业应该分开来说。在现代社会中, 各国都存在一些为城市运转或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公用企业, 诸如自来水公司、天然气供应公司、公共交通公司等等,他们所追求的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获利, 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取利润, 而是在某种宏观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国有企业除了进行生产外,还须服务于政府的经济战略计划,替代政府向职工提供福利供给,是“政策工具+社会单位”的角色。

而作为现代企业,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首先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企业法人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 改制的程序

一是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提出改制原则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是获准后,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研究提出改制方案;三是进行改制宣传动员,使职工弄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做法;四是按照有关规定清产核资,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五是将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六是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改制方案;七是获准后,实施改制方案。

5. 改制的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通常要经过以下步骤:

5.1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即界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判定归某个民事主体所有或控制,包括民法上所认定的自物权、他物权以及其他排他性权利,如知识产权、人格权等。产权界定的过程就是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经营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过程。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投资与资产的形成没有明确划分,在改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可能比较难于确定产权的归属。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收集详细资料,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同时也应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5.2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由具有专门技术和法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评估的一方提供的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投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程序与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模拟市场对一定时间点时的企业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资产评估具有较浅的时效性。为了保证资产评估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确实保障各方的权益,应当选择一个优秀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拟采用的评估程序与评估方法,由一个与评估机构无关的专家组(由财务专家、土木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组成)进行审议、调查、监督和评议。

5.3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入股的,应当予以登记。主要包括开办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项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营等的权利。产权登记由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等四个阶段组成。

5.4人员安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具有社会保险、医疗、福利、教育、就业等综合功能,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许多职能,其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反而隐而不彰。这也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主要表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不能将原有企业的全部员工统统接受下来,因此就有人员安置问题,其主要内容是裁减冗余人员。对于改制后的公司所接收的企业职工,则应考核其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等方面,重新分配工作,实现人员整合,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使优良人力资本和优良资产实现最佳结合。

5.5财务处理。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后,即进入财务处理阶段。清产核资就是对企业的厂房、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存款、债权等流动资产以及专用资金的清查、盘点、登记、估价和建账。对于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这些基础性工作的结果,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如果原国有企业停止营业,则应结束该企业旧账,冻结一切资金,进行债权债务处理,而后办理财产划拨、过户手续;如果是部分优良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对其投入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誉、经营特许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进行评估,并和其他财产一起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明确本企业所投入的资本金,以确定股权。

5.6组建新实体。完成上述步骤后,通过准备阶段,选举、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投入资金,确定公司的章程和宗旨,开始新实体的运作。

结语:

我们应对于国有企业分而治之。处于非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应保持其原国有企业形式, 发挥其社会公共效益, 不追求片面的盈利。而对于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 应将追求利益最大化, 这也正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将国有企业分而治之才能最终完成对国有企业的改革。

(作者单位:河南省交通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