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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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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64-01

一、信用及征信之涵义界分

フ餍牛credit investigation 或 credit checking),是指征信机构对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分析、的一系列行为和过程。征信制度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形式由“采邑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人们的交易由“人格化交易”转变为“契约化交易”,在这样的社会和经济机制下,以前单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熟悉和信任已经不能满易的需要,需要了解更广泛的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才能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征信制度由此诞生。“信用”一词在当代社会,其道德属性逐渐减弱,更多的被赋予了法律或者制度化的涵义。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常被人冠以“基石”、“核心”等说法,用以强调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吴敬琏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信用经济。

フ餍攀墙立信用制度的基础,同时征信业的蓬勃发展正是因为社会信用的日益流失。因此,在探讨有关征信业发展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信用和征信的关系从法学角度进行论证。传统意义上,信用体系的范畴比较宽泛。一般认为,信用体系中包括: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其中企业信用包括商业信用和金融信用。征信属于金融信用的一种。有学者认为,征信与信用的内涵一致,“征信实际上是通过一种客观方法真实地表现了法学上信用概念的内涵。”我国国务院08年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中规定,要组织拟订征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订征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建设金融征信统一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表述与之前的表述略有不同,将“金融征信”,改为“征信”,表明国家在对征信的定位上不同以往,有了新的进步。

二、我国现行征信业发展的困境及其思考

ィㄒ唬┪夜征信业模式选择之争

ゴ邮澜绺鞴征信业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化的私营征信模式;二是欧洲尤其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下的公共征信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的征信模式。

フ馊种模式各有利弊。私营征信模式的特点是: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和各类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外,其市场化和提供第三方服务的色彩更加浓厚,信息来源相对广泛,并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调查服务的机构;而“公共模式”的特点是,一般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由央行作为系统的管理者,实际运作机构为非盈利性,直接隶属于央行。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同时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在信用记录的标准方面,与“民营模式”相比,“公共模式”往往只对规定额度以上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因此,所记录的信息是有限信息。由此可见,私营征信模式优点是:数据来源范围广泛。缺点是:建立该模式需要很高的法治水平和法律环境,另外各个征信机构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由此引发大范围的危机。公共征信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可以运用行政强制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覆盖范围广、可信程度高的征信系统,且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缺点是:政府建立和维护数据库需要很高的成本,效率难以保证。日本的混合型征信体系对个人征信采用非盈利的行业协会的形式,而对企业征信则采用商业化运作的形式,此模式下信用信息的社会覆盖面和信息的可获得性都小于美国, 征信成本也高一些。

ノ夜征信体系走向何方,目前学术界并无定论。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我国的征信业模式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征信机构和商业性征信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的干预和主导是不可避免也是必要的。建立完全私营商业化的征信业,一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另一方面在我国缺乏经济商业化的基础上,即使建立起完全私营的征信业,也不可能是健康的;此外,我国文化传统上,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具有缺乏自治精神的群体属性,这也是影响建立私营征信业的原因。虽然征信业的建立是有政府推动的,但是征信业的商业化私营化运作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国应允许符合条件的私营征信机构进入市场,使各种属性的征信机构能够自由充分竞争。

ィǘ)我国征信监管模式选择的困境

ジ鞴根据自己的征信体系及不同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征信监管模式。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管模式: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以德国、法国、日本等为代表,一类是多部门共同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ト缜八述,我国应该设立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征信机构和商业性征信机构相结合的征信模式,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仍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这不免产生“自己监管自己”的情况,而且征信业不仅仅涉及金融业,如果将中央银行设定为征信业的监管主体,将会使中央银行的监管触角无限伸向其他行业和领域,不仅客观上存在着“越位”和“扩权”之嫌,而且最终也必将受阻于牢固的行业与行政壁垒而变得难以有所作为。如果单设一个行政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监管,如有学者提出的“国家征信管理局,作为中国专门的征信监管机构,在性质上是国务院直属部级事业单位,(其机构的设立, 可以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基础上升格,并将人行征信服务中心分离出去,成为商业运作,有偿服务的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履行征信监管职能。”这就产生一个行政机构设置上的悖论,如果国家征信管理局对中央银行的征信业拥有建管权,在行政级别的设置上应当高于中央银行,而中央银行直属上级机构是国务院。在设置国家征信管理局时将其定位为“国务院直属部级事业单位”,这样国家征信管理局就要对与其在行政级别上处于平级地位的中央银行进行监管,悖论由此产生。有学者提出的对征信业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个人征信业受发展情况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企业征信业虽成立了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但联席会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还需很长一段路要走,将行业自律作为监管征信业的机构之一的时机仍不成熟。对于将来我国征信业的监管模式的选择,仍需要进一步商榷。

三、结语

ソ鹑谑欠⒋锸谐【济的核心,而金融正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金融重要的基础和标志。因此,我国在市场经济逐渐健全的背景下,应当更加关注征信业的发展,通过完善信用立法,尽快出台专门适用于征信业的立法,可喜的是,09年3月央行征信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已经告一段落,有望在年底颁布。尽快明确我国征信发展模式及征信监管模式,改变我国征信业发展混乱,监管主体缺位和越位的状况。

おげ慰嘉南祝

[1]丁开邦,洪庚明.《金融信用法律环境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

[2]艾 茜.《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3]“央行新三定规定强化调控和监管职能”,载财讯网, /NE/00/u8/NE00u8hi2.shtm.

[4]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的选择”,载《广州经济》,2005年5月.

[5]疏力平.“建立中国征信机构监管模式的构想”,载《金融纵横》200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