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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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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开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该规则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模式以及侦查人员的人权意识等面临诸多挑战。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虽然将接受更大的挑战,同时也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文章拟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影响以及应对展开论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侦查模式;口供;同步录音录像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就联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新的刑诉法实际是吸收了‘证据规定’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过度的依赖、破案的压力以及放纵罪犯与维护程序正义之间存在矛盾,导致非法证据排除难。职务类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而全案认定的事实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以支持,只有两个人的言辞证据,自侦部门会面临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因此对自侦部门来说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解和界定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从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比较完整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从法条规则的高度明确了禁止了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同时,第五十四条在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对不同种类的非法证据的处理方式,增强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可操作性。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侦查、审查、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审查、审判等每个阶段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启动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进行证明。

2.如何理解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务犯罪中的侦查谋略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侦查过程中妨碍嫌疑人或证人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实施侦查谋略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取证据、证实案情,因此,如果侦查谋略的设计和运用可能诱发虚假证据即不得视为合法。

二、非法证据排除给自侦工作的带来的挑战

(一)现有的侦查模式受到挑战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现有的侦查模式将受到较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侦查分为初查和立案后侦查,检察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便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得到口供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决定了非法证据产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我国传统的侦查办案模式主要是“由供到证”,即以强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核心的侦查破案模式。特别是职务犯罪中的贿赂犯罪往往发生在行受贿双方,其隐秘性决定了口供的重要性,口供无疑是职务犯罪证据链中的“证据之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口供,只要证明是非法取得的,一律排除,一旦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的非法性被法庭采信,由该口供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证据体系将会崩蹋,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免于或无罪释放。这无疑将对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形成巨大冲击。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给自侦工作的带来的挑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有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于侦查人员出庭经验的不足,在反贪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瑕疵等问题很有可能在庭审的过程中被放大。例如同步录音录像不清晰,讯问笔录中讯问人没有及时签名,这都有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从而一些关键性证据被动摇,办案成效也会受到影响。

三、自侦部门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

(一)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系统培训

非法证据是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侦查人员法治意识的强弱、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其采取何种手段来收集证据。因此,应当加大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侦查人员真正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全面熟悉规则内容和运行机制,并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法学素养,改变粗放式的侦查手段,在侦查人员心中确立起“程序正当、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将非法证据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说是防止非法证据的产生。

(二)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证明口供合法性的证据体系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口供的作用还不可能被其他证据形式所完全取代,而证明口供合法性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每次讯问均有全程录音录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避免证言产生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并且这样能够进一步增加证言的证明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做到全面、具体,同录不仅要覆盖所有的谈话内容,也要做到逐字逐句的记录。

(三)改变侦查模式,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侦查机制

逐步改变传统的由证到供、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扎实的做好前期的初查工作,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和技术侦查手段,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发现并固定不说话但是比口供更客观的证据,全面收集证据,实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订,对我们自侦工作来说既是巨大的挑战,也是重要的契机。准确理解并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转变办案理念,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探索新的科学的办案机制,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