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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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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14号)、《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11号)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74号令)精神,现就*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适应我市构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使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相一致,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应遵循强制性、社会性和互济性等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以及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使女职工在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均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

实行统一参保。*市区范围内,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实行统一缴费。统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

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分别费率、分别帐户、分别支付

分别确定费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率按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分别设立帐户。将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列入各自设立的基金帐户。

分别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各自政策规定的待遇进行支付。

(三)改革待遇支付办法

建立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机制。实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办法,逐步实现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

三、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凡*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

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下调为0.8%。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

四、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六个月以上的;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办法

1、生育津贴的发放:

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时上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社保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

(1)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生育医疗费在定额补偿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定额补偿标准支付。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参保职工生育就医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所在单位需到社保机构办理《就医确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医疗费予以记帐;医疗终结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未实施上环等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2)定点医院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先予记帐,手术终结后按实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

本意见从*年5月开始实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