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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清剿火患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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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全区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年10月10日至年2月29日,在全区组织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特制定本方案。

一、战役目标

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一般火灾隐患100%消除,全面整治重大火灾隐患,100%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确保火灾明显减少,有效遏制亡人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全区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

二、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几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小单位及“三合一”场所。地毯式排查社区、农村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未委托有资质的维保企业定期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多产权、多家合用单位。对多产权、多家合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分工不明确,擅自封堵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未统一管理等问题。

(五)其他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针对全区实际情况,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着力消除影响全区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村居摸底、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排查措施。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村居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充分发动社区、居(村)民,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摸底工作,建立单位场所“户籍化”台账,为街道排查工作奠定基础。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实行领导分片包干制度,成立以片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安监所、派出所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检查组,每个街道至少成立4个检查组,并明确每个组排查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按照村居摸底上报单位逐村逐单位排查,真正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楚、火灾隐患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全警动员,全力开展地毯式排查。公安分局要充分挖掘内部警力,将消防、警务督察、治安、经保、公安派出所等各警种力量混编成9个核查组,每组负责一个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对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进行核查指导。对重点要害单位和部位,特别是对街道排查发现存在隐患的单位,要逐一核查,同时加强与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沟通、协调,确保单位不漏查、人力不浪费,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三)坚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派出所、消防大队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请区政府挂牌督办。

(四)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派出所、消防大队要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每周要有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要结合“清剿火患”战役,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和消防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练兵,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要继续加强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气焊等特殊工种及分管消防工作的主任、村两委负责人的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大队要建设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五)充分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协助清剿单位火患。要加强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单位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消防大队要发动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到“清剿火患”战役中来,对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帮助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10日至10月12日)。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动员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迅速打响“清剿火患”战役。

(二)村居摸底阶段(年10月13日至年10月31日)。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要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在10月31日前将村、居内的所有单位场所进行摸底,并分类建立“户籍”台账,并将台账报街办(管委会)。

(三)清剿火患阶段(年11月1日至年2月20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检查组按照村居台账,逐村排查。公安分局各核查组要对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排查出的存在火灾隐患单位进行逐一核查,确保火灾隐患彻底消除,核查组每周将检查情况通报各街办(管委会)。

(四)总结阶段(年2月21日至2月29日)。各检查组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区政府将对全区战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区政府成立“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及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指挥调度“清剿火患”战役,每天收集、每周通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情况。区“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

(二)选好节点,灵活检查。各单位要在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高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白天、晚上错时查,组织不同辖区的消防监督人员异地互查,同一行业的单位组团互查等方式,灵活检查措施,避免出现“视觉盲区”、“灯下黑”等现象。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实施分片包干,实行区包街道,街道包村居,加强工作督导。“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每周要带队督查指导本辖区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

(四)严格奖惩,激励工作。在活动结束后,区政府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亡人火灾和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区“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年10月13日前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年10月份起,每月28日前报告“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年2月19日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