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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亮化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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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区亮化景观建设,全面提升城区夜景亮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四城”联创工作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规格制作,努力推进城区夜景亮化建设,实现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烘托节日气氛与平时亮化相结合,提升城市品位,彰显时代特色,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光明、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和优美的城市夜景。

二、主要任务

以冬藏街、鸣凤街、德建街、梧桐路、宇宙路、安定路6条主街路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楼体、商业户牌匾为重点实施城区亮化工作。

(一)主街路两侧三层以上的楼体设置楼体轮廓灯及装饰;二层楼房按灯箱规格形状设置亮化灯光。

(二)按照区划,坚持“谁所有谁负责”,亮化任务统一落实、统一验收(各单位亮化任务详见附表)。

三、亮化建设标准和要求

城市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并设置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设置夜景灯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要遵守《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二)沿街道路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审批。

(七)城区范围内的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沿街经营性单位都必须安装装饰性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四、工作时限

(一)亮化方案设计阶段(1月11日-1月18日)

各有亮化任务单位按照《县城区亮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搞好规划设计,制作效果图,并于18日下午6:00时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二)亮化方案审核阶段(1月19日-1月24日)

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亮化规划及效果图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方案要在1月24日前完成整改。

(三)实施阶段(1月25日-1月30日)

各单位根据批复的亮化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亮化设施改造、安装等工作,1月30日完成调试工作。

(四)验收阶段(1月31日-2月1日)

县政府组织城区亮化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依据亮化方案对各单位亮化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负责亮化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主要街路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域内亮化任务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落实,个体工商户亮化任务由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落实。

(三)逾期未完成亮化任务的单位,是财政拨款的,由县财政直接扣缴所需费用,统一划拨给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由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统一负责安装并通报全县。非财政拨款单位通过行政手段或法律程序执行所需费用。个体工商业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约束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牌匾进行整治,对未经审批、未安装亮化灯光的商幌、牌匾一律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坚决拆除。

(四)县政府成立全县城区亮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