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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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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在经济与社会改革大潮的冲击下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给这类案件的执行带来了很大压力,特别是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婚前人身与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关系、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等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本调研报告以当前婚姻家庭案件执行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相关问题为落脚点,深入分析执行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我院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案件分析

自2008年以来,我院共执行婚姻家庭案件近百起,其中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40起,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探视权等纠纷36起,遗产继承等财产纠纷10起。通过分析这些案件,我院近年来执行的婚姻家庭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婚姻家庭类半数以和解的形式结案。虽然该类案件一般涉及无数个家庭,牵涉到个人切身利益,影响范围大、矛盾尖锐、利益冲突大,但我院法官在执行该类案件时总是调解优先,从庭上到庭下,从当事人到人及其亲朋好友,反复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我院受理的50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有18起以强制执行结案,有20起以和解形式结案,有10起自动履行结案,有2起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

2.案件提起大多为女性。在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女性提起离婚的大约占离婚案件的半数以上,这一方面反映了女性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女性在经济、生活上处于弱势。

3.20至40岁成为离婚高危人群。据调查显示,70后、80后逐渐成为离婚率最高的人群,在这两个年龄段中,由于面临的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变化较大,个人需求的膨胀及面临诱惑的增多,婚姻感情很容易破裂。

4.抚养费、扶养费案件、探望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随着婚姻法的逐步完善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一些新的婚姻家庭理念已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明显的冲击。

二、当前婚姻家庭类案件执行中面临的问题

随着新型法律关系的出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这使得法院执行案件出现执行难的情况。具体问题聚集在以下几类案件:

1.离婚后给付财产的执行。长期以来我院在执行中发现由于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时都是相互的信任,在离婚时由于一方隐匿财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只知道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能提供财产的情况,加大了案件的执行的难度。

2.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律的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但具体操作中又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孩子的抚养费给付时间在法律文书有一个月给付的,有三个月给付的,还有半年给付的。这就致使了申请人经常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给付不了,对案件一拖再拖。使执行案件不断地增加,也加大了当事人的诉累。

由于当前的经济发展比较快,物价不断的提高。致使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断的提讼来追加抚育费,被执行人为了少承担或 不负担 抚育费就变更抚养关系。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社会也出现了不稳定的因素。

3.关于探望权的执行。子女是现代家庭的核心,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而往往夫妻双方在给付抚育费时所争议的焦点,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百般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探望方因不能随时见到孩子,而拒绝给付抚育费。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因此执行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主张探望权,而抚养方当事人拒绝另一方探望的权利,而在离婚判决时又未判明探望权。有的有探望权而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判明不具体,在法院执行时又不易对被执行人及子女采取强制措施。 致使执行案件不能执结。

三、我院对执行好婚姻家庭案件的探索

当前,执行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的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探视权、遗产继承等几类案件,约占执行收案总数的20%。这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大多是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被执行人则是他们的父母、子女、曾经的丈夫或妻子。特定的主体关系,特殊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决定了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同时,因这类案件的执行与当事人的生存、生活休戚相关,与家庭的和睦幸福、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如果执行不能或执行不当,极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及意外事件,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应十分注重总结和积累这方面的经验。

1.根据婚姻家庭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坚持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之路。这一做法不仅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且能够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缝的亲情。

2.执行婚姻家庭案件,思想疏导工作是关键,思想工作做通了,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要做好思想工作,就要首先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的焦点、难以执行的真正原因。

3.围绕亲情做文章,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被执行人不愿赡养、抚养被执行人,追究过错的根源往往在申请人自身,或者是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力履行,而申请人的条件优于被执行人。对这样的案件,可以围绕亲情做文章,采取以情讲法的方式做申请人的工作,或者是动员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主动沟通,以缓和矛盾,消除隔阂。

4.抓住典型案件,扩大执行宣传,以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去年年底,法院针对申请赡养案件明显增多的情况,选取典型执行案件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了多次报道大造社会舆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在群众中树立了“孝敬老人是美德,不赡养老人遭唾弃”的家庭美德观念,这从间接上也促进了赡养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5.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容易重复申请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执行人员可以在对当事人的第一次申请执行完毕后,对被执行人进行再教育,劝其今后自觉按照判决或调解书履行义务,并让其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书面保证,同时,还积极联系好被执行人所在村调解主任或者是本案审判人员,协助被执行人将来履行义务。

6.我院在执行此类案件前,一般先进行和解程序,搞清纠纷产生的原因、诱因,到当事人家中、亲友中、单位、居住区了解情况,并分别谈心交流,必要时邀请村干部、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根据具体案情实行有限制的强制调解程序。

7.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抗拒法律的案件,对被执行人不要姑息,一定不能手软,采取冻结账户、罚款、拘留、媒体曝光等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