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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煤炭不合格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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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进口煤炭面临着不合格率长期居高的问题,煤炭不合格已对我国进口商利益及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造成进口煤炭不合格的成因比较复杂,据笔者分析主要不合格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取样和制样环节不够严谨;二是有些不良发货人有意造假;三是煤炭检验鉴定市场不规范,检验策划及规范执行不严谨。因此煤炭贸易中为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贸易商进口单位在签订进口合同时,要堵塞合同漏洞,注意合同用语规范,技术指标表述准确,重要条款内容特别是检验、索赔、仲裁等条款要确保齐全,以防出现质量问题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煤炭进口由于价格及政策的原因大量激增,进口煤炭给我国煤炭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或许已不是短期内的冲击,而是对中国能源运输格局的根本改写。据海关数据,在2012年煤炭进口量高达2.9亿吨之后,2013年上半年我国累计进口煤炭1.58亿吨,同比增长13.3%;出口408万吨,同比下降29.4%;净进口1.54亿吨,同比增加2030万吨,增长15.1%。煤炭进口量继续保持了大幅增长。

尽管进口煤炭是对国内煤炭市场的良好补充,可以满足一些特殊时期的资源供给,但是进口煤炭面临着不合格率长期居高的问题。据统计,2010至2012年全国进口煤炭不合格重量比分别为34%、39.3%、24.5%。主要不合格项目包括全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等十余项,涉及所有煤炭输出国。进口煤炭不合格会给环境和企业带来重大影响,例如:1、煤炭中的全硫指标:硫是煤炭中的有害元素之一,是煤炭在燃烧后,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煤中硫包括有机硫和以黄铁矿为主的无机硫,一般来说煤中的无机硫通过洗选可以大部分脱除,而有机硫则很难除去,煤中硫在燃烧时大部分转化为二氧化硫气体排入大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造成酸雨。2、发热量是进口煤炭定价的主要指标,虽然进口煤炭市场发展快速,但有些出口国整个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检验质量问题不断。发热量不合格直接影响国内收货人的经济利益。3、煤炭中的灰分指标: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内在灰分是成煤的原始植物本身所含的无机物在彻底燃烧后所剩下的残渣,内在灰分越高,煤的可选性越差。虽然灰分较高的煤炭在燃烧初始烟尘浓度较高,但经过除尘器后,不会对大气质量造成太大的危害,但灰分严重超标的煤炭对其发热量将会造成影响,因此灰分也是煤炭中的一种有害物质,在动力煤中当灰分增加时,煤燃烧时的发热量将会降低,排渣量增加,在燃烧时容易结渣。4、煤炭中的挥发分指标:挥发分是煤中的有机物和一部分矿物加热分解的产物,它不是煤中固有的物质,而是在特定温度下的煤热分解产物,与煤的变质程度有很大的关系,随煤化程度的增加,挥发分降低。挥发分是决定煤利用的重要指标,在燃煤中根据挥发分来选择适用于特定煤原的燃烧设备或适用于特定设备的煤源,在焦煤中根据挥发分来确定配煤比例,因挥发分适中的烟煤粘结性好,适于炼焦,在环境保护中,挥发分还一项制定烟雾的法令的依据。

进口煤炭不合格的成因比较复杂,据笔者分析主要不合格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取样和制样环节不够严谨,由于取样和制样环节是煤炭检验工作的关键点和难点,据统计分析,取制样对检测结果精度的影响占90%以上,运用机械取制样设备开展取制样工作是提升进口煤炭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但是进口煤炭由于一些出口国基础设施落后,港口和交通条件较差的原因,往往无法保证采样的代表性。例如我国的主要进口国印度尼西亚,印尼的煤炭从矿区到货轮的装运过程往往比较复杂,装运过程通常是先由矿区运往堆场、内河码头,再经驳船装载、转运至装港煤码头或锚地装大船。由于多数出口煤炭需经驳船转运环节,有时甚至一条货轮同时装载几个不同堆场的煤,在装载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进行采样工作,势必造成样品的代表性不强,装港检验结果可信度较差。二是有些不良发货人有意造假,某些不良发货人会在抽样检验后,中途调包驳船货物,以次充好,还发生个别检验机构现场取样人员被买通或与发货人勾结出具假证的情况。三是煤炭检验鉴定市场不规范,检验策划及规范执行不严谨。据进口商反映,国外一些机构出具品质证书严肃性不足,个别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有故意调高空干基发热量的现象,另外一些机构在取样时选择驳船装货时点取样品进行检验,这样从驳船到母船这段时间内的货物缺乏任何监控,客观上也为不良发货人做手脚提供了条件,有时驳船转运期间对雨水防护不当,会导致货物装驳船时与装母船时的实际水分大相径庭,从而导致装卸两港在全水分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上的差异。

当进口煤炭装运港和到货港证书出现差异时,如合同中未定明以装货港为结算依据,通常情况下会产生煤质纠纷,进口商将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依照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颁布实施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77号局长令,以下简称《复验办法》)第14条关于复验工作组应当“按照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复验应重新取制样品。但实践中,重新采样作为复验样品存在着以下不利因素以煤炭全水分项目为例,因为全水分的检测结果具有不可重现性,且国家标准也均未要求留存全水分样品,重新采样需要场地、人力、采样设施等多方面配合,费用较高、周期较长,难以实施,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另外进口散装矿产品因其特殊性、储存条件和采样方法限制,重新采样的样品与原检验时的状态也可能不一致,重新采样检测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具可比性,用复验检测结果原检测结果是不科学的,因此矿产品有些项目是不具复验的可行性。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争取索赔时占据有利地位。2、进口单位在签订进口合同时,要堵塞合同漏洞,注意合同用语规范,技术指标表述准确,重要条款内容特别是检验、索赔、仲裁等条款要确保齐全,以防出现质量问题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对客户信誉和市场情况进行认真评估,慎重选择与国外信誉好、操作规范的公司合作,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将诚信作为发货商选择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避开存在欺诈行为的不良企业。4、参与国外煤矿源头开采。最好的能源储备是“少挖自己,挖别人的来用”,国家政策支持“走出去,挖回来”,近年来广东、福建等地的民营企业与印尼当地人员联合开发煤炭资源,派出一大批人员长驻矿区,实现开采、运输和销售一条龙的商业模式,最大限度的消除中间风险,保证煤炭能按时保质交货,这种模式值得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