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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核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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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有科技含量高等特点,这决定了该类联盟内部成员的相互信任是联盟发展的关键。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知识转移需要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良好的联盟成员统一管理模式及联盟领导者的行为模式对信任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再辅以政府部门的支持,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信任机制;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领导者;政府支持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9-0003-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9.002

1 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概述

国家科技部于2008年8月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一五”计划课题,通过了一批医药领域的产学研联盟。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迅速发展起来。相较于其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有以下特点:

1.1 科技含量更高

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内企业成员更依赖科研机构成员。基于科研成本的考虑,生物医药企业的基础研究实验室在数量上和规模上均有减少,因此这些企业不得不更加依赖于科研机构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这种依赖关系为生物医药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成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2 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更愿意与科研机构合作

与大型生物医药企业相比,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更愿意与科研机构合作。大多数经验主义的研究会认为,大企业更倾向于加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因为他们有更多的科研发展资源,这使他们更容易与外部的专业机构相融合。但实际上,科研机构对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的印象更好,因为后者在自身科研发展能力(财力、人力、物力)上的局限,前者能为他们提供更多数据。

1.3 信任机制在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处于核心地位

虽然在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很多研究都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支持等问题上,但笔者认为信任机制才是联盟发展的核心,对信任机制的研究是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未来研究发展的趋势。另外,笔者还将在下文中阐述知识产权保护与信任机制之间的关联性。

2 信任机制对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影响

一般来说,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不重视建立信任机制,他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订立、对联盟双方成员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对联盟领导者行为的规范等方面。然而,后三者都不是阻碍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障碍,因此一个有效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应当将其关注点从前述三项因素中独立出来,改为思考联盟企业成员与科研机构成员共同的项目计划、合作及共赢。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信任机制在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1 信任机制的作用

信任机制被认为是连接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企业成员与科研机构成员的粘合剂,是盟员之间充分交流、较强合作的前提。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取决于多项复杂技术相融合的程度,而非单个组织所能完成。在各盟员贡献自己领域知识的同时,协同创新也是不可或缺的,此时盟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对促进知识转移有着重要意义。知识转移需要盟员开放对知识的绝对性保护,也需要设置相应的保护制度,以惩罚盟员窃取超过合同范围的知识或不正当使用知识的行为。这些都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相反,盟员之间缺乏信任,例如一方转移知识时故意留一手,仅转移非核心技术或非真实知识,那么知识接收方不仅要增加成本用于反复验证知识的有效性与真实性,还可能最终引起研究失败,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良好的信任机制有利于在性格迥异的成员之间建立互信,能够制造一种促进内部成员之间共同合作的氛围,这些均有助于盟员之间合作成果的取得。一旦两方成员共同承担起项目建设的责任,那么各盟员将能更好地理解和吸收对方的知识,减少对对方意愿和行为的关注,更大程度地交换知识,共同谋求积极的成果,可见信任机制在向企业成员传播科学知识和促进科研机构成员开展创新活动方面都是有帮助的。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对双方盟员的统一管理模式以及联盟领导者的行为模式三者与推动信任机制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除此以外,信任机制与联盟成果的大量产生之间也有关联。

2.2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信任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是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中企业成员与科研机构成员冲突的主要原因,因为其中包含了对双方而言都重要及敏感的信息。此类信息的公开能使联盟成员更好地了解其他成员,并降低对其他成员未来行为预判的不确定性。

由于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中的科研成果大多数为科研机构成员做出,因此联盟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往往也是由他们制定。大多数情况下,科研机构成员要求对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拥有绝对权力,例如坚持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成果的无限制直接发表的权利等。但这一做法被认为是片面的,这也成为了企业成员与其合作的主要障碍。另外,科研机构成员用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去对待完全不同的企业,有着严重局限性和缺乏灵活性,损害了企业合作伙伴们的利益,阻碍联盟的发展。因为企业成员会形成一种观念,认为科研机构成员合作者们无法回馈他们追求商业利益的需要。另外一旦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协商不充分或不透明,那么在知识产权权属和成果传播的问题上很容易产生冲突。

相反,如果科研机构成员能够意识到不存在一种对所有人都有利的方式,并且主动适当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那么企业成员必将在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上投入更多的时间与资源。因为企业合作者们会认为自己所担忧的问题得到了对方成员的重视,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是充分协商、清楚透明的,那么双方成员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可见在科研机构成员主导下,全体盟员制定出灵活透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对信任机制的形成有积极作用。

2.3 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统一管理模式与信任机制

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统一的管理模式是指联盟所有成员就共同承担维护联盟的责任,共同面对项目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所达成的协议。鉴于联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盟员们有义务事先承诺,表明愿意在接下来的合作中努力适应彼此。

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成员来自于不同文化下产生的组织,他们的思维模式各有不同,并且都习惯于按照各自的方式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这种种差异共存在一个联盟中很容易导致消极影响和摩擦,甚至可能改变联盟的组织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双方盟员达成统一的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管理模式,有助于巩固盟员之间的合作关系。

联盟中达成统一的管理模式能够减少盟员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信息共享与交换,加深他们对联盟项目目标的理解,避免相互误解,还可以帮助盟员们适应联盟新环境,使生产型成员与科研型成员在变化中不断进步,最终达到相互信任的结果。因为一旦盟员之间能共同合作、共迎挑战,那么任何一个盟员的想法和行为的不确定性将大大降低。

这种统一的管理模式实质上是盟员之间关于激励与约束行为的治理达成的一种“契约”,其重点是对机会主义的预防。在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织形式通常表现为开放式的会员组织,在这种组织结构下,统一的管理模式就显得尤其必要,它能起到抑制成员流动性或“搭便车”行为的作用。

除此以外,在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中,一个有效的管理模式还包含对联盟领导者拥有出色能力的要求。它要求联盟领导者不仅具备提升盟员水平的能力,还拥有避免意外情况可能对联盟造成的损害的能力。在盟员互信的机制下,是否能形成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统一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盟是否拥有一位既有实力又有高忠诚度的领导者,出色的领导者能为联盟创造出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

2.4 淡化领导者行为对信任机制的影响

如上所析,联盟的领导者对联盟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在于将联盟的理念、思维灌输给企业盟员和科研机构盟员,并让政府管理者对联盟项目完全支持。领导者还能通过促进社会联系、融合人力资源来对项目的成果直接产生影响,能为问题的沟通提供很好的基础。联盟中除了总的领导者以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往往也拥有各自的领导者。企业领导者的地位通常被认为高于科研机构领导者,他们能保证合作项目的启动资金,还能争取上级管理者的支持,解决项目进程中产生的困难,说服项目的反对者,能使联盟项目产生更大的效益。

但在现代社会环境下,若一个联盟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单个领导者的意志或行为,那么这个联盟内部制度的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联盟也应当将其对领导者的关注从诸多因素中独立出来,将关注点改为合作共赢,可见逐步淡化领导者对联盟信任机制的影响力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中:第一,信任机制需要科研机构灵活透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来支撑。该协议对企业成员而言,其清晰度、公正度和灵活程度能直接决定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质量;第二,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统一管理体制,即共同计划、共担责任、共同评估、共同调整,对因项目环境改变而发生的变化及时做出应对,制定双方盟员都满意的结果。健全的管理体制不仅有利于避免盟员之间的误解,还有利于提高盟员的合作效率;第三,联盟的领导者一般更倾向于将关注点从各项协议政策转移到互相协同合作,最终取得成功;第四,联盟信任机制的好与坏和联盟项目的长度、基础研究项目的种类等没有太多关联,而是与企业成员的规模息息相关。因为科研机构成员受时间和经济支持度的限制要小于企业成员,所以不难想象,项目持续周期越长,企业成员越没有耐心,甚至他们可能会将这种情况认为是科研机构成员的过错,从而引起不利于信任机制的冲突或误解。同样由于生物医药企业在基础研究项目上的失败率较高,因此这种挫败感和对结果的失望可能给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成员之间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3 政府支持对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的影响

产业技术创新的一大特点是复杂性。该特点决定了目前在暂时还无法解决市场失灵、市场低效、市场缺陷、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市场等问题的情势下,政府的支持对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的发展至关重要。联盟的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也决定了企业与科研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参与对新技术持续研发的重要性。但在目前“搭便车”现象严重,普遍缺乏互信的环境下,政府的干预和协调就很有必要。政府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协调各盟员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指引联盟发展的大方向,提业技术创新所需的技术资源。

3.1 政府支持的主要作用

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激励保障措施,例如通过补贴政策,打破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僵局,有效促进创新活动的开展,推动合作创新进入良性循环。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日本在《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对产业技术创新的财政补助和税制优惠政策,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政策体系。

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说,以国家为中心的态度仍然是主流。各国的政策首先应服务于国家利益,其政府应对联盟进行支持,这是提高国家生物医药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对盟员进行跨文化的管理培训,加深盟员对国际合作伙伴不同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了解,使盟员之间有相近的思维,营造有利于知识获取和知识转移的氛围。

3.2 政府支持的主要方式

针对政府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其对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中央到地方,通过公共财政对联盟进行支持。一方面对与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的有关的组织机构加大投入、补贴和奖励的力度,激励他们参与产业技术联盟;另一方面对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的企业成员直接进行资助,资助的前提条件就是企业参加了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第二,建设公共的培训、对话平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各方盟员的交流,并为该平台提供创新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和设施,例如数据库、产业标准等。

4 结语

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的复杂性、合作创新的困难度决定了联盟内部的信任机制和外部的政府支持缺一不可。信任机制包含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盟员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淡化领导者行为的影响三方面的要求,政府可根据不同盟员的需求提供适合他们的支持方式。上述诸要素的内外结合使得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发展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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