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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府发[20*]13号文,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领导组负责领导、管理我镇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工程招投标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是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镇、区财政出资的工程项目,估算投资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称“镇属工程”;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社等自筹出资投资估算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项目称“村居工程”,以上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统一由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组织。
镇属工程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村居工程投资估算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必须在镇标场实行公开招标;镇属工程15万元以上(含15万),3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镇属工程、村居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故意压低造价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第一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申请二次招标。
第八条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连续两次邀请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必须到区交易中心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由镇招投标管理组全程负责有关事项,招标人要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条凡在镇、区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委托镇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机构招标事宜。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机构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必须在镇标场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经审批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招标申报。招标人到招投标管理组提交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二)招标公告。在*电视及镇城建办招投标公告栏不得少于3日;
(三)审核投标人资格,发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勘查,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举行开标会议,确定合格投标人,审查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人;
(五)公示中标结果。镇招投标管理组将中标结果在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意见的,镇招投标管理组就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镇招投标管理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一)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招标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立项批文的复印件(或者招标人立项证明正本);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招标机构名称;
(五)招标文件,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招标单位编制;
(六)造价文件(市场参考价):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七)有资质设计单位出的完整施工图纸。
(八)其他。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必须有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地址、现场条件、状况;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的范围;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七)工程结算办法;
(八)工期、质量要求;
(九)技术要求;
(十)收标、开标、询标、评定标时间及地点(以招标人与镇城建办招投标科共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十一)评定标的方法和标准;
(十二)投标文件要求:包括填报规定、必须提交文件的文件格式;
(十三)工程协议书;
(十四)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备编制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答疑;也可举行答疑会议,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有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要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变更,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镇属、村居的招标、邀请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投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职称聘书(复印件);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标项目的名称。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盖投标人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第十八条镇招标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当日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违反规定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镇招投标管理组主持。整个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必须有司法、见证等机构在场当众开标、定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按照中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招标人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招投标监督领导组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人凭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和有关报建文件办理报建报监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格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邀请招标条件的,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组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必须依据中标价格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送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镇招投标领导组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镇纪检、财政所、质监站不定期参加开标或抽查招标档案,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镇组织纪检办公室、镇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分别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监督。
第二十八条凡未按本规定擅自组织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将由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若造成其他单位或个人经济损失,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