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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的行使权是指中国教育行政主体运用中国教育的权力对我国教育事业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为了使我国的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就要对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从而推动中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本文就我国教育行政权存在的问题及教育行政权的基本特征,针对怎样才能更好的行使教育行政权及教育行政权加强的好处进行有效的研究分析,以及对我国教育行政权在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总结与探究。
教育行政权在我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及国民素质的逐渐加强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在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下,人们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与重视,尤其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以后,国家更是加大了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针对教育行政权的合理行使进行有效性研究。
一、教育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教育行政权的相关法律建立不及时或是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行政权的实施会产生不利影响,在教育的某些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以教育程序法为例,至今都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教育程序法,从而导致教育的程序特别混乱,以至于有的教育环节缺失,有的教育环节甚至重复。还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与现实中的教育实际相脱离,却得不到及时的修订修改。例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这一临时行政法在没有健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十年。还有的教育法律只注重法律原则,不注重在教育上的可行性。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相关的法律之间无法配合使用,造成了现实中许多教育问题得不到好的解决,问题积压越来越多。除此之外,教育的法律用语过于官方与书面化,使得许多教育法律法规人们无法理解,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实现的效果也较不理想。
(一)法律主体不明确
在教育行政权的有效使用中,还存在着法律主体不明确的现象,具体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学校中的教育部门和学校中的行政部门混淆,教育部门干涉行政事务,或是行政部门管理教育事业。自己部门分内事务都没打理好还过多干涉其他部门的事,这样不仅对其他没有帮助还影响了其他部门的办公与决策。第二,各个地方教育机构的设立很不统一,同一级别的教育机构在不同的地方称谓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将教育行政部门叫做教育委员会,而有的地方叫教育厅。由于称呼不同使人们分辨不清等级。第三,相关的机构管理混乱,机构设置不合理,许多的临时机构成立了好久都不撤销,加大了相关经费开销。同时领导太多太杂,底层员工办事找不到相关领导,造成了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是产生了多头式管理甚至是冲突式管理,既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个别地方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或是对待违法现象存在“有钱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导致不良风气严重盛行。
(三)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存在没有较为完善的教育行政权监督机制、预防工作不到位、教育监督权行使的较不合理、对教育行政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不会灵活运用合法权力、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力度都远远不够及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一系列的问题。虽然我国现今的教育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中个别的工作人员素质还是较低,存在不思进取、没有做到执政为民,严重的甚至出现损人利己、的现象,对于教育机关形象的树立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教育行政权的实施。
(四)程序不合理
新时期发展以来,我国在教育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往往轻视了程序,经常会出现行政程序错误、程序步骤残缺的问题,并且人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受到重视,对其合法权利造成了侵害,对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造成了阻碍的作用。
二、教育行政权的特性及如何有效行使
(一)基本特性
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国家一定阶级的利益,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第二,具有执行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活动、内容与目的必须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接受其监督并向其负责。有些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制定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为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设立行为准则,但前提是不得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规范。第三,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了确保教育行政机关高效的完成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任务,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自身拥有独立性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第四,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必须依法为人民履行教育的职责。第五,具有适应性。教育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国家的教育事务。面对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发展必须学会采取随机应变的措施。
(二)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为了保证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就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严格的依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教育行政权,并与实际教育情况相结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学会变通行使教育行政权。第二,建立有效的教育机制,根据教育主体多样性的特点,教育的有关部门之间互相协同处理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效率,同时相关教育法规的制定应听取多方意见建议,以便于更好的制定教育法规政策。第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更好的监督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既要有内部监督机制也要有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广大的人民群众及各社会团体的监督。从而完善教育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力度。
第四,转变教育行政职能,不断的加快教育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部门过多的干涉教育事业,将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用服务型政府取缔管制型政府,防止对教育事业管的过死、过严、过多,还要转变我国的教育体制,在教学上也要大胆创新,在办学体制上也要改革,不仅要有公立学校,也要有民立、私立院校,综合促进教育的发展。第五,教育行政政务应该透明化。应该倡导全民参与教育,全民参与教育的前提是有完善的全民参与机制,加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确保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能更好地实现,将政府实施教育的过程及结果透明化、公平公开。除此之外,教育行政机制之间要相互协作,各部门之间合作交流的不好,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会有消极的影响。因此,各部门间应该相互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协作能力,从而加强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效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
三、教育行政权的有效建立
(一)教育机构的建立
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教育执法队伍也应该加强建设,建立健全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省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置教育行政执法处,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行政执法队,并应该设置专人专职,对于教育行政的处罚决定也应该集中化,同时应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改善教育行政执法过于混乱的现状。对于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应该定期进行考核,对于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也要加强,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改善当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水平低下的现状,保证教育执法人员有效的进行教育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教育执法制度的创新
教育行政的执法制度也要不断的推陈出新。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无法替代法律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统一性。法律是社会的约束力量,可以稳定强制的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制度的行使,并以创建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效能型政府的标准,运用符合法律要求的手段解决在行使教育行政权的困难,用法律制度去严格管理人、事、物、权,进一步促进教育行政执法权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从而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权的有效性。除此之外,教育行政权的有效性应将教育行政权的行使做到权责统一、科学决策、执法有力、监督有力,并不断地对教育行政执法的各种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如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教育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教育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
(三)教育行政权的积极意义
教育行政权在我国是我国国家行政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及教育发展实施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因此,教育行政权加强的好处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向上发展,有利于我国教育体系形成良好的发展规律,有利于我国教育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实处,有利于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等,有利于促进社会教育的综合发展。并且教育行政体制是指国家宏观教育的体制,是用来解决国家机关管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其中又包括国家对整个教育宏观的办学体制,国家对所有类型教育的管理体制。除此之外,教育行政体制又被称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或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体系及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结构及有关教育行政制度。因此,对于教育行政权要合理正确的使用,从而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是我国教育水平和行政质量衡量的重要标准,教育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在很大的程度上,有助于提高我国的教育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的教育行政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部门虽然积极地运用教育行政权,促进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是整体的效果不太明显,并且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责不清及主体不明等问题。因此,我们不仅要对教育行政理念推陈出新,在原有的教育行政理念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一套严谨的、完整的教育体系。还应对教育行政机制进行合理的改革创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行政权的有效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