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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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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职责

(一)发改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经委: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石油、煤炭、水泥等行业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产量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

(三)教育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

(四)科技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

(五)公安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和“港澳台人员暂住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等情况。

(六)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各类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七)司法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八)财政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提供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信息资料。

(九)人事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情况。年后6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的挂钩工资清算和挂钩基数核定情况。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年后4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收回、征用及批租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应税矿产品和河沙开采情况。

(十二)建委: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济施工队伍有关情况等。

(十三)环保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环保工程施工情况。

(十四)交通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

(十五)水利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六)农业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用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十七)贸易服务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商贸企业经营等情况。

(十八)外经贸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情况。

(十九)文化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等情况。

(二十)卫生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二十一)体育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计划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提供各类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网点登记等情况。

(二十二)审计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信息等情况。

(二十三)统计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各县(市)区工商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规模以上分户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二十四)旅游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十五)国资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信息。

(二十六)物价局: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二十七)房管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二十八)市政公用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市政建设项目情况。

(二十九)工商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三十)质监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情况。

(三十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三十二)海关: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进口机电设备等有关情况。

(三十三)残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情况。

(三十四)税务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协作,加快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定期交换税务登记底册、企业税款征收入库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情况。

(三十五)上述未列举的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只作为纳税评估、分析和税源监控等的参考信息,不得作为强制纳税或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以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二、认真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业税务发票就支付工程款的,税务部门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承认。

(三)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会展活动,车船营运、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对依法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有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收入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加强对砂石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税。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使用合法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征代缴。

三、对分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管理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业等部门代征,税务部门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时征收。

(二)公安部门受托代征经营性停车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并监督停车场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在车辆年审时协助税务部门补征车辆购置税;协助调查涉税有关人员的情况;协助税务部门阻止未结清税款或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三)从事客货运输和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分别委托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和市政公用部门代征。

(四)水利部门向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房管部门受托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办理房产交易时,向房产转让方和受让方发放《房产交易纳税事项通知书》,对未取得契税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房屋出租(售)、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七)应税合同可委托司法部门在合同公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八)应税建筑安装工程中标合同可委托建委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九)国土资源部门受托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出)让手续时,对未取得财政、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事项通知书》,同时函告财政、税务部门。

(十)工商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或受托代征代缴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发放《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或由地税部门派员在工商部门登记大厅征收印花税;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检验业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并由税务部门参与进行联合年检。

(十一)物价部门受托向新增收费项目的单位发放《收费项目税收通知书》。

(十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查询纳税人存款帐户的信息资料;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由经委与税务部门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进行联合审查。

(十四)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四、严格发票的使用管理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并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税务部门应结合全国发票换码,进一步推进发票改革,将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电信、医疗卫生、教育服务等特殊行业发票逐步纳入管理,特别要规范自开发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五、加强综合治税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对象为本文明确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采取半年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内容。一是组织、制度建设情况: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是否拟定下发了实施综合治税的文件以及建立组织机构的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综合治税有关制度和人员落实情况。二是受托代征部门、单位代征地方税收的情况:考核受托代征单位是否严格按法定要求,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三是涉税信息提供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实施税收管理,是否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是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四是信息使用和收入增长情况:税务部门是否客观公正地使用了涉税信息,是否实现了税收增长,小税种、分散税种的缴纳管理是否得到了改善等。

(三)奖惩制度。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高度重视、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受托单位未按规定(售)票据或代征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依托现有政府网络资源,尽快实现税源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