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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天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说明,日全食是怎么回事?我怎么会感冒了?中国为什么近年来有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些说明有没有一般的形式?对自然界的说明和人文领域中的解释是否一回事(注:本文预先把“说明”和“解释”作了区分,然后讨论它们是否一回事。本文试图讨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人文学科(泰勒称后二者为“人的科学”)在方法论上的统一性,但为了行文方便,文中经常把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二者放在一起讨论,略去了二者之间的区别。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作为研究“人的行为”的学问,而与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相对应。)?
人类之初,对自然界的说明通常是神话式的,把自然现象归结于拟人化的神的作用。例如,为什么会有打雷下雨的现象呢?是因为天上有司雨的龙王以及打雷的雷公。在此,神话中的“行动者”(agent)成为自然现象的原因。此后,许多哲学家则是试图为世界给出形而上学的说明,试图寻找现象背后的终极原因。例如亚里士多德用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四种原因来说明世界上的一切现象。但如果我们继续追问最终的形式、动力和目的又来自于何处时,可能还得将上帝作为最后的依据,所以仍然避免不了“形而上学的行动者”(metaphysical agent)。
因此后来的科学家如马赫(E.Mach)等人提出,我们在科学中不应该问“为什么”(Why),只能够问“怎么样”(How)。回答“怎么样”的问题,只需对自然界作出数学的描述即可,就避免了问“为什么”可能引入的“行动者”。
20世纪30年代,科学哲学界开始对科学说明的一般形式进行深入的探讨。当时德国哲学家、生物学家德里希(Hans Driesch)用“活力”(entelechy)来解释生物学中的再生、再殖现象。他认为,“活力”虽然就好像电场、磁场一样看不见、摸不着,甚至根本不能被检测,但它是所有生物都有的。从植物到动物,它们的“活力”也越来越复杂。例如壁虎尾巴断了会再生出来,人的手指破了会自动愈合,都是“活力”在起作用。他用这一概念来解释生物学中的很多现象,甚至认为人的心灵也是它的一部分。
1934年在布拉格的国际哲学会议上,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和赖辛巴哈(Hans Reichenbach)都批评德里希是为了说明而引入新名词,但这一新名词却不会带来新的科学发现,因此是虚假说明。卡尔纳普为此专门撰文探讨了科学说明的一般形式。(注:R.Carnap,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ed.M.Gardner.New York:Dover,
1995,pp.12—19.)
此后,波普(Karl Popper)和亨普(C.G.Hempel)都对科学说明进行了讨论,但通常认为亨普的表达更为清楚与完整,因此我们就从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说起。
一、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
亨普在1948年提出了科学说明的“演绎—规律”的模式(Deductive-Namological Model),这一模型也被简称为DN模型。(注:亨普对DN模型和IS模型的讨论,可参阅C.G.Hempel,Two Basic Typ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eds.Matin Curd et al.New York/London:W.W.Norton & Company,
1998,pp.685—694.)DN模型的结构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附图
其中C是先行条件,L是普遍定律(注:这里的“普遍定律”指的是与“统计定律”相对的“决定论定律”,经典力学的定律就是这样的“决定论定律”。),它们构成了说明项。二者的合取可以逻辑演绎出有待说明的E,即被说明项可以由说明项逻辑推演出来。
亨普提出,DN模型要分别符合三项逻辑条件和一项经验条件。它的逻辑条件是。(一)被说明项必须是说明项的逻辑结果。换言之,被说明项必须能够从说明项所包含的信息中逻辑地演绎出来,否则说明项不足以说明被说明项。这一条件是为了保证被说明项和说明项之间的相关性是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因为从被说明项能够演绎出说明项,那么当说明项为真时,被说明项也必然为真。这一条件也被称为“演绎的论旨”(The Deductive Thesis)。
(二)说明项必须包含普遍定律,而这些定律是推导被说明项时所必需的。必须有普遍定律,是为了确保说明项产生被说明项是可以重复的,因而有规律性。这一条件也被称作“含摄性定律论旨”(The Covering Law Thesis)。当然,说明项通常也需要包含非定律的陈述,即先行条件。
(三)说明项必须具有经验内容,即它必须至少在原则上可由实验或观察来检验。这样德里希用“活力”来说明生命现象的做法就被排除在科学说明之外,因为“活力”不能由实验或观察来检验。
DN模型还需要满足一项经验条件:组成说明项的语句必须为真。如果说明项的普遍定律或先行条件本身就是假的,那么即使能够逻辑推导出被说明项,也不能视为科学说明。
在DN模型的基础上,亨普为了处理科学研究中的概率说明,又提出了“归纳—统计”模式(Inductive-Statistical model),又称IS模型。IS模型结构如下:
附图
例如我出汗后不小心吹了风,这是先行条件。出汗后吹风的人不一定感冒,但会有比较高的比率(如80%)感冒。所以我们有一个统计定律:出汗后吹风会有80%的可能性得感冒。先行条件和统计定律的合取对被说明项“我感冒了”有很高程度的支持,因此说明项说明了被说明项。
在这里,值得留意的是,从先行条件和统计定律可以逻辑地推出“我有80%的概率会感冒”。对于这样的推论,亨普称之为“演绎—统计模型”(Deductive-Statistical Model,简称DS模型)。(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New York:the Free Press,1965,pp.380—381.)它的逻辑形式为:
附图
但DS模型只说明的某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如“我有80%的可能性感冒”,而不是某个确定的事件,如“我感冒了”。因此亨普更多关注的还是DN模型和IS模型。
在前面提到的IS说明中,从说明项只能逻辑地推出“我有80%的概率会感冒”,但不能逻辑地推出被说明项“我感冒了”。因此在IS模型中,说明项对被说明项只有很高程度的支持,不是必然的支持,这里用到的推断是归纳法而不是演绎法。所以,IS模型的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用两条横线来表示,以示和DN模型的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逻辑演绎关系(用一条横线表示)的区别。
IS模型须满足三 个逻辑条件和两个经验条件。逻辑条件为:
(一)被说明项必须有很高的或然性从说明项得出。
(二)说明项必须至少有一个统计定律,它对于推导被说明项是必要的。
(三)说明项必须具有经验内容,即它必须能够至少在原则上可由实验或观察来检验。经验条件为:
(四)说明项中的语句必须为真。
(五)说明项中的统计定律必须满足最大明确性的要求。
IS模型的前面四项条件和DN模型比较相似,不必详述。它的第五个条件是要求,在使用IS模型时,要尽量选用概率最高的统计定律。例如某人吃糖后昏倒了。如果我们用“人吃糖后可能晕倒”这一统计定律,这样的概率非常之低,可能不到万分之一,因此不能视为满意说明。但如果经检查发现这个人患了糖尿病,糖尿病人因吃糖而昏倒的概率为99%,这个统计定律具有更大的明确性,所以应该选用这个统计定律来说明昏倒事件。
亨普认为,真正的科学说明都必须符合他所提出科学说明模型,否则是虚假说明。他进而希望将他的科学说明模型推广到人文学科,如历史领域。
如果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是成立的,那么,它是否真的可以推广到人文学科领域,从而实现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方法论上的统一?
二、科学说明模型在历史领域中的推广
亨普提醒我们,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也不是所有的科学说明都完全符合DN或IS模型的。在实际的科学说明中,为了方便或是其他的原因,会有一些变形了的说明模型。他提出了省略说明(elliptic explanation)、部分说明(partial explanation)和说明概略(explanation sketch)这三种形式。(注:C.G.Hempel,Explanation in Science and in History,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ed.P.H.Nidditch, London:Oxford Univ.Press.1968,pp.62—64.)
省略说明是省略众所周知的定律或先行条件,从而构成一个简化了的说明。一旦这些省去的定律或先行条件被增加进来,那么它仍然符合完整的DN或IS模型。例如我们在说明为什么铜会导电时,有时会说“因为铜是金属”。这里其实省略了“所有金属都导电”这一已知的定律。如果加上这一定律,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说明:“所有金属都导电,铜是金属,所以铜导电”,这显然是符合DN模型的。当然我们有时候也会用“所有金属都导电”来说明为什么铜会导电,这时省略的就是“铜是金属”这一先行条件。
在部分说明中,被说明项可以只是说明项能够推导出结论的一部分。例如根据心理学的定律,可以说明人在极度沮丧时会丢三落四,但究竟丢什么东西却是不能说明或预测的。(注:亨普认为,在科学说明模型中,说明和预测是一回事。这一观点也引起了科学哲学家的批评,可参阅Matin Curd,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part 6,“Models of Explanation”.)例如从张三心情极度沮丧这一先行条件以及相应的心理学定律,只能说明“张三丢东西”,不能够说明“张三丢了钱包”。但“张三丢了钱包”却是“张三丢东西”的子集,因此构成了一个部分说明。
说明概略则是因为在说明中,用到的定律太普遍、太显明,或者定律太过复杂,无法精确地将它们陈述出来,而只能为被说明项提出说明的轮廓或方向。说明概略有别于“虚假说明”。原则上,说明概略所提出的是一个经验的假说,研究者试图通过更多的经验考察以充实它的内容。而经验是可以被验证或否证的。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涉及的因素非常繁多,相应的经济学定律也非常复杂,难以准确描述。但我们可以试着用“金融体系不稳定导致了金融风暴”来提供一个说明的轮廓和方向。这样的说明概略,显然也是有意义的。
在阐述了科学说明模型及其他变化形式之后,亨普认为历史中的解释也是符合他的科学说明模型的,因为历史解释也要有普遍性定律,只是这些定律和先行条件不太精确,或是太含糊、太琐碎,只能以部分说明或说明概略的形式出现。他特别举例说明历史解释中常用的“发生论说明”(genetic explanation)和“理性说明”(Rational explanation)两种,它们是符合科学说明模型的。(注:亨普对“发生论说明”和“理性说明”的讨论,参阅C.G.Hempel,Explanation in Science and in History,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pp.68—79.)
“发生论说明”是以一种叙事式的方式,把某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完整地叙述出来,从而为这一事件提供说明。例如D事件的发生可以最初推溯到A,从A到B,再到C,最后到D,形成了事件的整个过程。那么从A到D这一进程就是以“发生论”的方式说明了最终的历史事件D。
亨普认为,这样的发生论说明其实是符合科学说明模型的。因为发生论说明是从描述历史上的一个初始阶段开始,然后进展到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产生与初始阶段有规律性的联系,可以由初始阶段的特点来说明。第二阶段的特点又可以进一步说明下面的阶段。即“发生论说明”其实是分阶段的说明,A说明了B,B说明了C,C最终说明了D,整个过程是遵守科学说明模型的。
“理性说明”是用来说明历史中某人有动机的行为方式,朱雷(W.Dray)把它的形式表示如下:
A在C情境中。
在C情境中,正确的做法是X。
所以A做X。
但亨普辩解说,朱雷的说明只解释了A应该做X,并不能解释A实际上做的是X。他把朱雷的“理性说明”模型修改为:
A在C情境中。
A想理性地行动。
任何理性的人在C情境中都会选择(或有很高的概率)做X。
所以A做X。(注:朱雷对亨普的这一修改提出了批评,笔者对朱雷的回应参阅本文的第五部分“含摄性定律论旨与历史”。)
修改后的“理性说明”就符合科学说明模型了。因此亨普认为,他的科学说明模型不仅可以适用于自然科学,还可以进一步推广到历史领域,他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图式展示了所有经验科学在方法论上统一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注:C.G.Hempel,Explanation in Science and in History,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p.79.)
三、演绎论旨与因果说明
对于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许多哲学家首先批评的是其“演绎论旨”,这一论旨又往往和“因果说明”概念联系在一起。东纳根(Alan Donagan)就试图证明,“演绎论旨”是科学说明模型所必需的(注:A.Donagan,Explanation in History,Theory of History,ed.P.Gardiner.New York:the Free
Press,1959,p.430.),进而表明“因果说明”不适用于历史领域。
石元康对此给出了更详细的阐发。他认为,想要对事件E的发生做一个说明,必须要排除该事件E不发生的可能性。例如我们要说明“香港某座大厦在某个时候失火”这一事件,“澳洲某时某地死了一只蚂蚁”显然不能为此提供适当的说明,因为“澳洲某时某地死了一只蚂蚁”不能排除“香港某座大厦在某个时候失火”不发生的可能性。而科学说明的“演绎论旨”表明,从说明项可以逻辑演绎出被说明项。这就保证了说明项为真时,被说明项也必然为真,排除了被说明项不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石元康认为,说明某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找出该事件的充分条件。在另一篇论文《历史中的原因、目的与理由》中,他进一步把“说明”和“原因”联系在一起,认为“提出说明的方法之一,就是找寻到该事件所以发生的原因。”(注:石元康:《历史中的原因、目的与理由》,《鹅湖》1983年第100期,第23页。)
但是在科学说明的IS模型中,从说明项到被说明项是一个归纳推论,不是逻辑演绎的关系。因此石元康认为“演绎论旨”和IS模型是相矛盾的,他指出:“接受了‘归纳—统计模式’,这个论旨将无法再坚持。同时,由于接受了‘归纳—统计模式’,实证论者对于说明这个概念,必须做一个彻底的修正。”(注:石元康:《实证论与历史说明》,《史学评论》1983年第6期,第102页。)
在此,东纳根和石元康都是将“科学说明”等同于“因果说明”,并进而表明历史事件是不能够用“原因”、“因果定律”等概念而只能用“理由”、“目的”等概念来说明的。这样一种对亨普的批评,在历史哲学领域也是非常普遍的。
这种理解其实误解了科学中的“说明”概念。的确,因果说明是一种科学说明,但它只是科学说明的一种形式,不能涵盖科学说明的全部内容。
首先,因果说明只是表明了事件与事件之间的联系,但科学说明不仅可以表明事件间的联系,还可以说明定律之间的联系。因此亨普认为,“因果说明不是DN模型的唯一模型。例如,通过理论的演绎包容(deductive-subsumption)来说明一般定律,就显然不是因果说明。”(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352.)又如,万有引力定律可以为自由落体定律提供说明,但这样的说明也不是因果说明。(注:W.Salmon将这样的理论说明也当作是因果式的,但他的做法实际上扩充了“因果性”概念,不再是传统的用法。参阅W.Salmon,Scientific Explanation:How We Got from There to Here,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eds.E.D.Klemke et al,3[rd]ed.,New York:Prometheus,1998,pp.241—263.)
附图
注释:
④因为自由落体的距离与地球半径相比小得可以忽略不计,因此r为常量。此处为了 简化起见,将地球与落体都当作质点来处理。
其次,因果说明中所使用的因果定律是决定论定律,而科学说明中所用到定律既可以是决定论定律,也可以是统计定律。这一点亨普未加论述,但为科学界普遍接受。 尤其是随着20世纪量子力学的发展,科学家发现微观粒子只能以几率波的形式来描述, 遵循的是统计定律,而不是决定论定律。因此卡尔纳普指出,“19世纪的决定论已被现 代物理学所抛弃。”(注:R.Carnap,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ed.M.Gardner.New York:
Dover,1995,p.288.)与此相对应,他建议通过科学定律来重 新定义因果律:“世界上任何因果性都被表达为科学定律。如果我们要研究因果性,我 们只能通过研究这些定律,如研究它们是以什么方式表达的,怎样被实验验证或否证。 ”(注:Ibid,p.227.)
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因为遵守决定论定律的宏观现象最终是由微观现象构成的,而根据量子力学的观点,微观现象服从的是统计定律,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决定论定律是统计定律的特例。例如艾耶尔(A.J.Ayer)就认为,因果性定律可以视为概率为100%的统计定律,是统计定律的“极限形式”。(注:A.J.Ayer,What Is a Law of Nature?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Central Issues,p.816.)
因此,在19世纪将“科学说明”等同于“因果说明”可能还有一定的道理(注:这样做需要将理论间的说明定义为“还原”(reduction),而用“说明”特指“对事件的说明”。),但随着20世纪现代物理学的发展,这样的做法就不成立了。很多历史学家和哲学家在批评亨普的时候,经常论证“因果说明”在历史领域是不适用的,这显然是对科学说明的误解。
在澄清了“科学说明”和“因果说明”概念的异同之后,笔者认为,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可能秉承的是自然科学中的“数学化”传统:从说明项到被说明项之间是数学计算的关系,而不一定是逻辑演绎的关系。在DN模型中,从说明项可以计算出被说明项必然成立(DS模型也是如此);在IS模型中,从说明项也可以计算出被说明项有很高的概率成立,并进一步将其近似(或约等于)为被说明项成立。
所以,在科学说明模型中,“含摄性定律论旨”(即说明项必须包含定律)才是最基本的。“演绎论旨”不是最根本的,它和IS模型的归纳推论也不矛盾。亨普将DN模型、IS模型以及DS模型统称为“含摄性定律模型”(covering law models)(注: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p.412.),因为这些模型中都包含了科学定律。
四、含摄性定律论旨与历史研究
通过前面的讨论之后,现在的问题不再是“因果说明”能否应用于历史领域,或是“演绎论旨”是否与IS模型矛盾,而是历史解释中是否必须要有定律?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曾经提出,历史是研究“个殊事件的学问”(idiographic science),而科学是“建立定律的学问”(nomothetic science)。但研究“个殊事件的学问”是否需要普遍定律呢?东纳根和朱雷都给出了否定的回答。石元康在“实证论与历史说明”一文中,详细地阐发了他们对亨普的批评。(注:东纳根和朱雷关于历史中有无定律的讨论,参阅石元康《实证论与历史说明》第104—108页。)
东纳根提出,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因此在人的事件中,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定律。例如亨普说明政府机构为什么会不断扩大时,用了三个普遍定律:
(一)有职业的人不想失去自己的职业;
(二)当人们习惯于某种技能后不想作出改变;
(三)人们不想失去已有的权力,而希望能够发展更大的权力和威望。
显然,这三个定律都可以找出反例:有些人巴不得早些退休放弃职业;也有人希望转变技能;虽然有些人喜欢权力,但也有厌恶权力的隐逸之士。历史事件中太多人的因素,因此东纳根认为在历史事件中没有普遍定律,科学说明在历史解释中是不适用的。
但东纳根的“人的事件中无定律”的立场显然太强了,因为我们只要能够在人的事件中找到一条普遍定律,就可以否证他的观点。虽然个人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选择,但有些事件是集体行为的结果,与个人无关。例如,“科学通常在重视理性和崇尚实用的文化中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这一定律,描述的单位是文化或者国家。虽然个人(如伽利略、牛顿)可以对科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并不影响这一宏观定律的成立。
此外,在历史领域中,只要有统计定律成立,仍然可以算是符合“含摄性定律”。例如东纳根提及的三条经济学定律,虽然可能有反例,但是如果改成以下概率很高的统计定律,仍然可以说明政府机构的膨胀。
(一)有好职业的人通常不想失去自己的职业;
(二)当人们习惯于某种技能后有很高的概率不想作出改变;
(三)很大比例的人不想失去已有的权力,而希望能够发展更大的权力和威望。
朱雷没有提出“历史没有定律”,但他认为历史事件是独特的,因此科学说明不能用于历史解释。例如在解释路易十四为什么不得人心时,人们可能会提到他执行了一系列错误的政策,如穷兵黩武,迫害异教徒,朝廷腐败等。但是如果我们像逻辑学家那样,将其概括为“如果任何统治者在路易十四的环境中,执 行他的全部政策P[,1]、P[,2]、P[,3]……就会不得人心”,是不是形成了对历史的科学说明呢?
如果任何统治者在路易十四的环境中,执行他的全部政策P[,1]、P[,2]、P[,3]……就会不得
附图
朱雷认为这样的定律太特殊了,世界上不可能出现第二个路易十四,也就不可能有同样的例子来符合这一定律。普遍定律怎么能只适用于一个特殊例子呢?因此在历史解释中,定律是用不上的。
亨普在科学说明模型中,区分了说明项中的先行条件和定律。在此,我们也可以替亨普辩护,将朱雷所总结的定律修改为“任何统治者在执行某些政策时都可能增加其不得人心的概率”,这些政策可以是所有坏政策的罗列。(注:也许有人会宣称,某些不好的政策如穷兵黩武在某些时候也可能很得人心。例如第三帝国初期,希特勒的尚武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反而获得了德国民众的支持。但对此我们可以用化学中的规律来类比:虽然某些化学药品是有毒的,但它与另一些化学药品的化学反应得到的产物却无损健康。)然后,我们不妨把路易十四所执行的政策,如P[,1]、P[,2]、P[,3]等作为先行条件,与这一定律合取,从而说明为什么“路易十四不得人心”。当然,我们不能精确地计算出这些政策导致“路易十四不得人心”的概率。
附图
修改后的论证可以视为“说明概略”,为解释“路易十四不得人心”提供了方向和轮廓。在这一说明概略中,虽然有关路易十四的先行条件是独一无二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涉及的历史定律也是独一无二的。这样也就避免了朱雷的批评。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东纳根和朱雷都对科学说明模型的“含摄性定律论旨”应用于历史领域提出了批评,但他们未能真正排除历史领域中存在定律。历史领域中至少存在着大量的统计定律,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仍然可以成立。
五、有意义的行为与科学的客观性
温奇(Peter Winch)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这一角度,批评了自然科学方法应用于人文学科的可能性。温奇深受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他使用了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与实在的论述,以及“语言游戏”等概念,辩称自然科学的方法不能应用到社会科学中来。因为人的行为是受规则支配的(rule-governed),是“有意义的行为”(meaningful behavior)。(注:参阅Peter Winch,The Idea of Social Science and Its Relation to Philosophy,2[nd]ed,London:Routledge,1990.)
人的行为当然要受到文化规则和规范的影响,因此社会科学中有很多解释要依赖于这些规则和规范。规则性的说明和使用自然规律(包括决定论规律和统计规律)的科学说明模型是否一样呢?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自然真理(truth by nature)和规范真理(truth by convention)的区分。前者是普遍成立的,后者因文化而异。物理学是典型的自然真理,因为它被认为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所有文化都必须遵循它的规律。语言则属于规范真理,例如汉语和英语各有自己的约定,汉语的语法和拼写规则不能照搬到英语中去,反之亦然。
人的行为受文化规则和规范的支配,因此在解释这些现象时需要用到规范真理。例如中国大陆车辆靠右边行驶,因为中国大陆的交通规则是车辆右行。但这不是一个普遍定律,只是一种社会规范。英国的交通规则是车辆靠左行驶。规则性的说明可以举例如下:
附图
在这一说明模型的说明项中,只用到了规则而没有涉及科学定律。这样一来,似乎在解释人的行为时,亨普的科学说明模型中的“含摄性定律论旨”就失效了,科学说明模型在社会科学中不再适用了。
但我们仍可试着为亨普辩护,将文化规则和规范作为说明的先行条件,然后再补充科学定律,就可以维护“含摄性定律论旨”。这样,规则性的说明就被修改为:
附图
这样的说明形式是符合科学说明模型的,因此温奇所提出的“人的行为是规则支配的”,其挑战应该主要针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注:对“客观性”的概念分析,可参阅石元康《意义与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食货月刊复刊1982年第12卷第7期,第1—5页。)。如果社会科学不是客观的,而自然科学通常被认为是客观的,自然科学的方法能否应用于社会科学也就成了问题。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客观性”是个很大的问题,笔者在此只能作简单讨论。在历史学领域中,兰克(Leopold von Ranke)主张历史学应“如实地重构过去”,即科学的历史是对过去的客观描述。他的观点被称为“客观主义”。
与此相反,不少学者强调历史研究是选择性的(selective)与评价性的(evaluative),这二者都是依赖于价值的。而“客观性”是独立于价值的(value free),因此历史研究不可能是客观的。他们的观点被称为“相对主义”。相对主义的论证主要有:首先,历史的主题是价值负荷的(value charged);其次,历史学家在建构历史时的题目选取是价值引导的(value guided)。这两点构成了“相对主义的源泉”(the fountain-head of relativism)(注:W.H.Dray,Philosophy of History,New Jersey:Prentice-Hall,1964,pp.23—24.)。
相对主义者对人文学科“客观性”的质疑是很有道理的,但自然科学是否如他们认为的那样就是客观的呢?
很多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认为,自然科学的客观性表现在它是对自然现象的真实描述。例如,柯林伍德(R.G.Collingwood)写道:
对科学家来说,自然界总是并且仅仅是“现象”……但历史事件决不是单纯的现象,决不是单纯被观赏的景观,而是这样的事物:历史学家不是在看着它们而是要看透它们,以便识别其中的思想。(注:R.G.柯林伍德:《历史的观念》,何兆武、张文杰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86年,第243页。)
这样的观点受到了库恩(Thomas Kuhn)的“范式”(paradigm)概念的严重挑战。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将自然科学的发展分为常规科学和科学革命。所谓常规科学,就是科学共同体在范式的指导下从事“解谜”活动。不同的范式有不同的世界观,拥有不同范式的科学家仿佛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之中。
因此,自然科学对世界的描述不是必然的、惟一的,而是相对于范式而言的。自然科学家不是在“看”(see),而是“看作”(see as)。正如有人将鸭兔图“看作”鸭子,有人“看作”兔子,不同范式的科学家“看作”也会不同。例如经典力学把时空“看作”为静止、绝对的;相对论却把时空“看作”是物体运动的参量,是相对于参照系而言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科学家也不是在“看着”自然界,而是要“看透”它们。(注:Thomas Kuhn,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2[nd]ed.,Chicago and London:Univ.of Chicago,1970.)
其次,很多人认为自然科学是独立于价值的,因此是客观的。这一点也受到很多科学哲学家的质疑。
例如,库恩在“客观性 、价值判断与理论选择”一文中提到,科学理论的选择并不在于其客观性,而是科学家根据价值观所作的决定。这样的价值观包括精确性(accuracy)、一致性(consistency)、广阔的视野(scope)、简单性(simplicity)以及丰富性(fruitfulness)等。科学理论的选择虽然不是个人的,但也不是客观的,而是接受了共同体训练的“科学家的集体判断”。他进而提出,“客观性”应当用精确性、一致性等价值标准来分析,这样“表明的可能不是客观性的界限,而是客观性的意义”。(注:Thomas Kuhn,Essential;Tension.Chicago and London:Univ.of Chicago Press,1977,pp.320—339.)
亨普在“科学与人类价值”一文中也提出,科学不能为“绝对价值判断”(categorical value judgements)提供有效性证明,反而科学知识却需要价值预设。(注:C.G.Hempel,Science and Human Values,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pp.110—127.)
因此,虽然温奇提出了社会科学中人的行为受文化规则和规范的支配,进而探究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问题,但如果自然科学也同样面临“客观性”的挑战,同样依赖于科学共同体的价值判断,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客观性问题还不足以表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分离。
六、说明与解释
与前面的批评相比,泰勒(Charles Taylor)提出的挑战更加审慎而有力。他将人文学科领域中的“解释”(interpretation)和自然科学中的“说明”(explanation)作了区分的,从而试图把“解释科学”(Science of interpretation)作为“人的科学”(science of man),与自然科学区别开来。
“解释”一词的具体哲学涵义,可追溯到西方自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以来的“解释学”传统。狄尔泰(Dilthey)、海德格尔(M.Heidegger)、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利柯(Ricoeur)等人对此都有详细的阐述。在帕尔默(R.E.Palmer)看来,解释学试图超越近代科学的“主体—客体图式”(subjecti-object schema),是对自然科学的“科学客观性”(scientific objectivity)批判。(注:R.E.Palmer,Hermeneutics.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9,pp.223—241.)
泰勒认为,解释的对象通常是文本或是诸如此类可以有意义(meaning)的东西。它通常有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有涵义(sense)的;其次它的涵义可以和其表达式分离;此外,它的涵义也是针对某个主体而言的。解释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其对象背后的融贯性和涵义。
泰勒把人类看作是“自我解释的动物”(self-interpreting animal)。人的行为是有意义的(meaningful),因此只能用解释的方法来阐发。而且意义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是可以和其表达相分离的;只在某领域有意义,并和其他事物的意义相联系。(注:Charles Taylor,Interpretation and the Sciences of Man,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pp.110—127.)这显然和自然科学寻找普遍定律的做法是不一样的。
泰勒对“解释”和“说明”的区分有一定的道理。如果这个区分成立,似乎自然科学的说明和人的科学的解释,就不再遵守同样的方法论模式。但这一结论会导致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方法论上的分离吗?
我认为,库恩对泰勒的回应(注:参阅Thomas Kuhn,The Natural and the Human Sciences,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pp.128—134.)很好地回答了这一问题。泰勒认为自然科学是普遍成立的(用解释学的话来说就是有科学客观性),所以天文现象的知识也是普遍的,即人类有“共同的天体”(heaven for all)。库恩反驳了这一说法。他指出,古希腊的天体和我们现在就不一样,因为希腊人和现代人采用的是不同的分类法。希腊人将天体分为三类:恒星、行星和流星,但和现代人不同的是,他们将太阳、月亮放在行星的范畴之中,因为太阳、月亮和火星、水星、金星等行星更为相似。而我们现在是把太阳当作恒星,月亮当作卫星。因此,套用库恩的术语,自然科学知识也是相对于范式而言的,并非在所有文化中都普遍有效。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除了“范式”概念,还提出了“科学共同体”的概念。在他看来,无论是自然领域还是人文领域的概念,所有的概念都是共同体所拥有的。这些共同体因为文化或语言的不同,会导致概念上的差异。所以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一样,它的概念词汇也会因为“范式”的不同而意义不一样。
库恩表明,自然科学与人文学科一样,都既有说明又有解释。例如,自然科学中存在着大量的解释。刚刚加入科学共同体的人,需要由资深科学家解释科学符号的意义以及科学仪器的使用。尤其在科学革命之后,许多新的概念或仪器更需要解释,如新范式中的“波粒二象性”是什么意思,核磁共振仪该如何使用?这些不能靠普遍定律来说明,因为人们对定律中的符号等还不了解。换言之,普遍定律中的符号、意义、应用等,本身不能靠普遍定律来说明,只能靠解释。
例如,以下两个自然科学中的问题看起来形式是一样的:
(一)为什么相对地面以接近光速运动的物体质量增大了?
(二)为什么时间是相对于参照系而言的?
但其实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科学说明的,可以用狭义相对论的公式来推导。第二个问题涉及我们如何理解“时间”概念,这就不能由相对论的定律来说明了,而需要在相对论的范式中解释“时间”概念是怎么一回事。(注:这样的解释对于相对论范式是有意义的,但在经典力学的范式中就成了“虚假问题”。)
人文学科中除了解释,有没有说明呢?按库恩的想法,目前的人文学科仍然处于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前范式阶段”。如果人文学科能够像自然科学那样建立起自己的范式,那么人文学科的专家也能够像自然科学家那样从事解谜的工作。当他们用人文学科的定律来阐述人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说明。
例如以下两个历史领域中的问题,就可以分别归入解释和说明的范畴:
(三)为什么法国大革命是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
(四)为什么会发生法国大革命?
问题三涉及我们如何理解法国大革命的意义,所以需要历史学家根据不同的价值标准作出解释。而问题四要求历史学家详细地描述出法国大革命这一事件产生的条件。如果这些历史学家拥有相同的范式,信奉相同的历史规律,那么他们给出的说明也应该是一致的。(注:当然在现实中,由于历史领域仍处于“前范式阶段”,所以不同学派的历史学家给出的说明是不一样的。)
因此,库恩同意“说明”和“解释”的区分,但不同意将此区分用来划分自然科学和人的科学。如果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一样,都包含大量的解释;而一旦人文学科建立自己的范式之后,也可以像自然科学那样形成说明,那么笔者认为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方法论上仍然可以是统一的。
关于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统一性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科学主义(Scientism),他们认为自然科学可以推广到人文学科领域。其代表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中卡尔纳普和纽拉特(Neurath)的“统一科学”或“物理主义”论旨,更是希望将所有的经验科学都统一起来,并最终还原为物理学。与科学主义立场相对立的学者,朱雷称之为是观念论者(Idealist)(注:W.Dray,Laws and Explanation in History.London:Oxford Univ.Press,1957,p.8.)。他们倾向于认为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应当各守其界,互不侵犯。
对于亨普提出的科学说明模型、这一模型应用于人文学科的可能性及以此为基础的经验科学在方法论上统一性的 论证,很多历史学家和哲学家提出异议。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演绎论旨不是科学说明的根本论旨,含摄性定律才是最基本的,将科学说明等同于因果说明是不准确的;其次,历史领域中可以有定律,含摄性定律论旨在历史说明中也是必需的;第三,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一样,都需要学术共同体的价值判断,都是“看作”而不是“看”;最后,所有经验科学都要涉及解释和说明,因此“说明”和“解释”的区分,不足以成为自然科学和人的科学的划界标准。
当然,这样的讨论或许还不足以证明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方法论上就是统一的。但笔者赞同康德的观点,追求“系统的统一性”(unity of system)是人类的理想之一。“理想”虽然不像“范畴”概念那样具有“客观有效性”(objective validity),却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动力。正如人类会不断追求“德福一致”的理想一样,人类也会不断地寻找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统一性。当然,最终的统一未必如早期的逻辑实证论者设想的那样,由自然科学来统一人文学科,而可能是随着自然科学中的人文因素不断被发现,从而找到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共同契入点。不仅人文学科可以学习自然科学的方法,自然科学也需要向人文学科学习,从而使二者统一为“人类的知识”。
这一立场不仅表明了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方法论统一性,其实也是科学主义与观念论的统一。因为它既承认了科学主义所希望的科学与人文的统一,同时也承认了观念论的立场,即“解释”和“说明”至少目前在形式上是不一样的。只不过二者的区分,不足以表明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分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