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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众筹融资风险与监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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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是借助互联网的手段实现的融资模式,能够极大的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当前我国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如天使汇、BAT众筹、轻松筹等众筹平台发展迅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路径。但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其法律性质并未明确,而且其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有效的实现对文化产业众筹融资风险进行监管,促进文化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对当期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化产业众筹融资风险监管

一、我国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现状

(一)众筹的内涵

众筹也被称为大众筹资或者是群众集资,是指企业或者项目采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与推广,吸引资金投资以达到项目创立的目的。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模式,自出现以来受到投资者与企业、项目组织的欢迎,能够快速达到项目创立的目的,而作为投资者,这种众筹的模式能够满足其投资的需求,并且众筹的份额都比较小,能够满足小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

众筹融资的模式最初是国外的Kickstarter网站,2011年我国的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正式上线,引起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关注,2013年我国的几大众筹平台,如天使汇、爱投资、人人投等网站的兴起,标志着我国的众筹逐渐兴起。我国的众筹平台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在众筹行业的发展中许多众筹平台已经转向其他的领域,如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于2014年转向抢购电商平台。我国的众筹平台中,不同的众筹平台涉及的领域存在差别,根据众筹融资的模式可以将众筹平台分为四种模式:股权众筹(如天使汇)、奖励众筹(如淘宝众筹、京东众筹)、债权众筹、捐款众筹(如轻松筹)。随着众筹模式的不断发展,众筹平台也逐渐转向文化领域。

(二)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特点

1.众筹的类型为股权众筹与奖励众筹

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性,文化项目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公众对于文化产业众筹的接受程度虽然不高,文化产业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猛,我国当前成立的众筹网站平台中,文化产业类项目的众筹占据半数,根据文化产业众筹融资模式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众筹成功项目不足十个,但是到了2013年已经查过150个文化项目实现了众筹。

从文化产业项目众筹的模式上看,当前的文化产业中选择股权众筹与奖励众筹融资模式的较多,如人人投、天使汇等股权众筹的模式范围广,而高回报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股权众筹的模式能够有效的帮助文化产业项目获得融资,能够有效动推动文化产业项目的实现。

2.文化产业众筹的融资领域集中在电影、游戏、出版业

文化产业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采用特定的股权作为融资的回报,这种方式比较灵活,而且股权分为等额的股份,采用众筹的多数是电影、游戏等文化企业。在奖励众筹模式中,采用的是一种直接可见的奖励模式吸引投资者,如《小时代3》等影片采用的奖励众筹模式,回报是电影票、粉丝见面会门票等比较常见、低价的回报,主要是利用明星的粉丝效应来吸引投资者。

二、我国文化产业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众筹缺乏完善的退款机制

众筹作为文化产业融资的一个新兴的手段与途径,能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资金,促进优秀文化产业项目的实现。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性,许多文化产业项目在推出的过程中因缺乏资金而无法顺利的启动,众筹的产生能够集中社会大量的资金实现文化产业项目。但是当前文化产业的众筹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对于债权人来说,文化产业众筹缺乏完善的退款机制,这种退款机制的缺陷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维护,容易造成文化产业项目融资失败或者是文化产业项目失败时,债权人的金钱难以得到返还。

(二)众筹存在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文化产业众筹是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的方式,将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融资,这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文化产业的众筹融资的过程中存在类似非法集资的特征,如“采用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承诺给予一定的回报”,这都符合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特征的规定。文化产业的众筹融资由于特点与非法集资类似,而且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众筹的特点与P2P网贷、3M的运作模式存在一定的类似性,如果众筹平台不注意,容易触及到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则容易产生较大的问题,投资者的资金很可能被冻结,并且难以追回。如在众筹电影《十万个冷笑话》中,影片通过点名时间采用众筹的方式进行融资,但是作为电影的项目发起人却存在一次性未经许可而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并且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实物的回报,因此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三、我国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监管对策

(一)建立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投资人保护规则

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规定存在立法的空白,对于文化产业的投资者身份认定存在立法的缺陷,导致其资格问题成为导致文化产业众筹融资存在风险的重要导火索,我国当前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门槛低,导致投资者具有分散性,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的嫌疑。因此要认定文化产业投资者的资格,不仅能够防止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串通,侵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而且能够有效的承担项目融资失败或者是项目推广失败的风险。在文化产业众筹融资模式中,要切实的防范由投资者引起的风险,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人保护制度,要探索众筹模式的投资人退出机制,如可以采用股权并购、回购的方式进行退出,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文化产业项目发起人的资格认定,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对社会发展极为不利,而且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在文化产业项目的众筹融资过程中,要对项目发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认定,要加强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项目的任何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且项目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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