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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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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关系河道防洪经济发展与安全管控大局。本文分析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出现的问题,深入探讨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有助于提高河道防洪管理工作的可靠性。

关键词 河道管理 防洪 可靠性

河道是下泄洪水的通道,是发展社会用水的主要来源,维护河道安全,关系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加大了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河道管理工作面临着安全运行等诸多问题,给水行政单位和河道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因此,提升项目管控水平,维护好河道秩序,确保河道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问题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通常会涉及跨河电线铺设、综合整治城区河段、整治航道、管道及桥梁工程,这类工程多为省市或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虽然各级水利单位不断强化工作管控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项目建设,使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化,但因种种原因的限制,当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水行政单位对项目进行的审查和批复得不到有效实施。其次,某些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水行政单位的许可就开展建设工作。再次,项目施工期间水利单位很难开展有效的监管工作,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建设。最后,运行管理及验收缺位问题。

二、问题探讨及解决对策研究

(一)项目审批阶段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

(1)编写、评估防洪报告的管控工作。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是技术性报告,它是项目审查最主要的技术文件。因此,报告编写质量直接影响着项目审查。但当前仍没有严格规定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的资质,这就使得报告编制管理工作较为混乱,影响了报告编制质量。建议相关单位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统一项目评价管理标准,提升报告编制人员的认证水平,提高报告编制质量。

(2)审查建设项目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且在审批时存在随意性现象。最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十分迅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逐渐增多,特别是沿河城市与城区河段,政府为加快城市发展速度,纷纷开发利用城区河道,致使近年来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密度大、种类多。但当前仍没有出台一套可行性高的河道岸线规划管理制度,使得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缺乏规范性。再者是建设项目壅水高度问题,河道堤顶高度是由设计洪水水面线加安全超高确定的,因河道管理范围内某些建设项目的建设,产生壅水,当遇设计标准洪水时,该段河道洪水水面线高度就会超过设计洪水水面线,洪水对堤防的压力将超过遇设计洪水时产生的压力,对堤防的安全稳定产生影响。目前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壅水高度允许值,给项目审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要想解决该问题,权威机构就应尽快研究与论证相关内容,确定统一的壅水高度允许值,使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河道安全与防洪工作的有序开展。

(3)建设管控问题。最近几年,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开展,法律意识上升了一个台阶,这就要求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应依法行政。所以,水行政单位在审查批复建设项目时,应明确项目监督管理组织,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方案批复后,携带批复文件、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材料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并按照批复界限与位置施工,没有接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应开展建设工作。工程项目在施工放线时应有监督单位参与并确认,当工程验收时,工程所在的水行政单位应参与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可启用工程。

(二)行政干预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

河道管理内的建设项目通常是地方政府甚至是国家的重点开发项目,最近几年,工程建设合规操作的宣传力度明显加大,很多项目都按照工程审批程序开展建设工作,但仍有一部分地方政府的思想认识不足,不按照有关规定办事,管理单位发现违规、违章操作并制止时,某些建设单位就直接找地方领导或上级主管,反应项目建设任务重、工期紧和困难多等问题,不办理或拖延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个别建设项目有时还出现边建设边办手续的情况,或者是未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就私自开工。政府行政干预通常会致使河道管理部门很难有效地对项目进行管理,给防洪安全与河道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鉴于此,有关单位在批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文件时,必须严格审查批准程序,与此同时,各级水利机关应加大水利法规宣传力度,增加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频率,统一管理思想,让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使其不要过多干预主管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施工管控问题与解决措施研究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建设是施工阶段的重点管控内容。因此,水利管控机构应从施工单位进场开始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建立预防与监管相结合的管控体系。首先,应安排专人监管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将监管任务划分到具体人员,增加所管辖区的日常巡查频率,实时管控项目施工进度,如发现违规操作问题,应及时制止并纠正,将问题消灭在施工阶段。然后,水行政管控人员应加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巡查力度,应制定巡查报告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但是在实际巡查工程施工情况时,因水行政单位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使得施工单位通常不会按照水行政单位下发的要求及时更正施工错误。

鉴于此,国家应尽快出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法规,强化监督制约力度,当法规出台后,应辅以严厉的惩戒措施,如不遵循法规办事,应严厉打击,使每一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都有法可依,使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时都能照章办事,保证河道防洪安全。

(四)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及解决措施研究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检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项目竣工后,有时会因各种原因延长验收时间,个别工程因没有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损坏河道堤防却没有按照要求修复或没有按照要求建设防洪安全永久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不通知水行政单位参加,更使得建筑垃圾与施工围堰的清理难度增加。建议实施项目保证金制度,严格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作者单位为济宁市东鱼河管理处)

[作者简介:张弘(1979―),女,就职于济宁市东鱼河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