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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市矿山土地生态环境治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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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然生态破坏是我市当前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随着国家对矿产资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及矿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因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针对这种情况,我论文主要从集安市矿山土地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相关的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方法和治理状况以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治理方案;方针政策

前言

集安市隶属于吉林省通化市的县级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隔鸭绿江相望,是我国对朝三大口岸之一;西南与辽宁省接壤,北与通化市接壤。气候宜人,四季分明,风景秀丽,素有“东北小江南”之称。集安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集安作为高句丽都城长达425年,目前,集安市已发展成为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诸多美誉的新兴旅游城市,2013年旅游综合收入实现15.7亿元,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旅游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拄产业,而自然生态破坏是我市当前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对矿产资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及矿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因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不但影响自然景观、造成污染环境,而且还会诱发山体滑坡,造成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因此,本论文主要从如何对一些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治理等方面加以论述。

一、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集安市现有生产矿山33户,其中露天开采19户,井下开采14户。废弃矿山56处,其中露天开采20处,井下开采的36处。采矿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它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导致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尤其是露天开采矿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和破坏森林植被与自然景观,有的矿山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地质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及城镇周边等,严重影响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重要的基础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城镇的发展及环境的改善。某些采矿业如对建筑石料、石灰石、水泥配料和砖瓦用粘土等矿山资源的大量开采,与其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矿山固体废料的不合理遗弃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集安市报废的矿井达六七十个,大多没有经过整治,不但能造成人畜误入对周围居民产生危害,还存在着积水、储气等严重危害未来相临区域有用矿物的开发利用、以及其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隐患。

其对周围这些不当的采矿造成的森林植被和景观破坏、良田毁坏、水土流失、侵占土地、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及其它资源的保护等,也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资源效益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二、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合作

要共同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把加强我市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矿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环境保护局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与宣传

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育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遭受破坏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市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新办矿山企业严格准入制度,要求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适应,遏制矿山企业乱挖乱采和低规模开采的现象,为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为环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执行《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多年前已废弃的矿山和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参考文献

[1]谭绿贵,陆三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与生态修复,皖西学院报(2004),20(2):45~48

[2]付梅臣,吴金国,周伟,矿山关闭及其生态环境恢复分析[J],中国矿业,2005,14(4):28~31.

[3]张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机制的构思兰州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