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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及时有效地解决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市经济实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范围
在注册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享受直通车服务及重点保护:
(一)2011年度纳税额超过30万的工业企业;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每年政府发文核准的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准);
(四)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五)市政府挂牌保护企业;
(六)成长型或科技含量高的企业。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名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经济局、经济开发区、府场开发区、新滩新区共同拟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并对外公布。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加强对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市招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经济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抓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三、落实服务措施
(一)开辟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绿色通道”。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重点企业免费代办与市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相关的行政事务,以“统一受理、全程代办”的运行模式,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受理投诉等各种服务;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受理服务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负责督办到位。采取“集中收费”制度,享受直通车服务企业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法定收费标准的下限确定收费额度,由服务窗口统一代为收取,其他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继续为重点企业免费办理国土、房产他项权证。重点工业企业办理国土、房产他项权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办理,按照收费标准的30%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国土、房产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三)完善重点项目调度。继续实行“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建立领导挂点、科局包办、专班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各责任单位明确一位副职为所包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制定目标,强化责任,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联系企业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到企业调研走访,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等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列入挂牌保护范围。在项目审批、费用收取、执法检查、事项协调等方面列入挂牌保护范围,具体情况按照《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改进服务质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即收即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审批事项,应比公开承诺时限缩短一半,特殊审批事项随时办理。职能部门在协调解决重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企业通报,征求企业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和企业意见反馈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实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向企业作出解释。
(六)规范企业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重点企业实施检查。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实施检查的,应当提前一周向市优经办备案审查,开具检查通知单后,方能进行;凡未经备案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除安全生产及有报警、投诉、举报等情形必须实施检查外,企业可予拒绝。对同一事项已经实施检查的,其他职能部门不得重复检查。职能部门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细化量化对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维护企业生产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行政监察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直通车服务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负责督办、协办、催办重点企业提出的服务请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在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企业范围内进行部门满意度测评,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优化经济环境考核的主要内容。市优经办要会同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影响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效能低下等问题进行查处。对在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