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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教学奖励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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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教学名师,树立教学典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名师辐射效应,发挥名师的导向作用和带头作用,鼓励引导广大一线教师干事创业,实现我院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教学名师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学风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每年平均周课时不低10课时,教学效果考评学期优秀不少于4次,学生评价高。

3、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对专业建设或课程改革有独到的见解,在教学改革和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

4、发扬团队精神,传技带徒,积极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和技能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突出贡献。

(二)教学名师除具备以上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教学研究,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近四年来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教学工作有关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列第一位)教材。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以学院备案的培养指导计划、获奖证书为据)在国家、省、市组织的专业比赛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近四年内取得全国技能竞赛、讲(说)课比赛前六名(或一、二等奖)、全省前三名(或一等奖)、全市第一名;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省教学能手、市教学能手”称号。

3、自2001年7月以来,被评为院及院级以上先进,累计5次及以上(同年度先进不重复累计)。

4、有对学校教学改革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家、省、市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

三、评选程序

1、成立评审组织。学院成立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教学副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资深教师组成;系部成立教学名师初级评审委员会,由系部领导、教学督导员、教研室主任、资深教师组成。

2、产生候选人。个人申请,教研室民主推荐,系部初审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填写《市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报教务处。

3、审核材料。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民主评议。在一定范围内对教学名师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

5、学院评审。学院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参照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学院党委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期满无异议后,学院授予“市技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四、待遇

1、教学名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津贴150元。

2、学院每年为教学名师健康查体一次。

3、优先推荐国家、省、市优秀教师。

4、有计划安排教学名师外出技术交流或培训学习。

五、责任和义务

1、积极完成教学任务,每年平均周课时不低于10课时,教学效果评价好;

2、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3、任期内与1~2名青年教师进行师徒结对,帮助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或技能水平,并取得明显成效;

4、每年至少开展示范课一次;

5、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法研究活动,任期内至少作一次关于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或课程改革等方面的报告。

六、管理

1、学院教学名师设定总数为20名,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般不多于10名。对教学名师实施动态管理,每届教学名师任期为二年。

2、教务处建立教学名师业绩考核档案,每年对院级教学名师进行综合考核。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学名师取得的成绩,鼓励教学名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倡导广大教师向教学名师学习,争当教学名师。

4、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教学名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不再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的;

(2)发生教学事故者;

(3)教学效果一般,学生评价较低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