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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婚俗文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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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儒家经典的《左传》不仅具有珍贵的史学和文学价值,而且也含有相当丰富的民俗研究史料。本文立足于《左传》中有关史料,从婚姻习俗这一角度入手,对春秋时代所流行的各类婚姻习俗进行分析和梳理,有助于人们了解那个时代婚俗文化的面貌与特点,同时也有助于认识和理解当代有关婚俗文化传统的悠久历史和传承渊源。

关键词:《左传》;婚姻过程;其他婚姻习俗

中图分类号:K8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1-0000-01

一、《左传》所反映结为婚姻的过程

《左传》的史学和文学价值自不待言,其中蕴含的婚俗文化信息也弥足珍贵。由于时代玄远,那个时代的婚姻风俗大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某些婚姻现象用今天的伦理观和道德观来审视,简直是令人难以接受。但婚姻文化的稳定性和继承性等特点决定了某些婚姻习俗至今仍被传承,显示出华夏文明的旺盛的生命力。如作为婚姻程序的“六礼”至今在我国各地或各个民族间仍旧不同程度地被沿用。“六礼”的婚姻程序早在周代就已确立,据《仪礼・士婚礼》所记录的春秋时期婚俗的程序,男女结婚要遵守“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另外,《左传》所记述结为婚姻的过程,有很多那个时代特有的习俗和要求,值得我们研究。

(一)纳采

纳采就是男方向女方提亲时,媒人所携带的标志性的提亲礼物,一般用活的雁(实际为鹅)为标志性的礼物,当然还有其他的彩礼,这一习俗仍然在我国很多地方流行。据《左传・昭公元年》,郑国大夫徐吾犯有个妹妹长得漂亮,本国公孙楚已经下了聘礼定亲了。公孙黑地位高于公孙楚,也想娶之。竟然不顾公孙楚反对,带着礼物,凭借其权势强迫徐吾犯的妹妹同意该门婚姻。为此《左传》记载:“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注曰:“婚礼最先为纳采,纳采用雁,‘委禽’即纳采。”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春秋时期看来早已形成制度性的习俗,这一点在《左传》中多能发现,如《襄公十二年》,周灵王求后于齐,齐灵公应允后,便“使阴里结之。”在《左传》所记录的婚俗程序中,纳采与纳币往往合并。如《成公八年》,宋国华元来聘,聘共姬也。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礼也。注曰:“共姬,穆姜所生,成公的妹妹。嫁宋共公,故称共姬。”

需要说明的是,不经过纳采,也就是不经过媒妁之言而娶过来的女人,则一般只能做妾,如鲁国声伯之母嫁过来时没有走纳采的程序,其弟媳妇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当她生下生伯后,竟然把她强行嫁给别的男人。

(二)迎亲与送亲要符合礼节

在春秋时期,贵族结婚需要男方派人迎亲,女方也要派人送女子到男方家中,双方迎送之人需要符合一定身份,否则就不符合礼制。如《文公四年》,鲁国为新即位的鲁文公迎亲,需要国卿亲自替国君迎娶才符合周礼。由于文公之元妃出姜是公子遂纳聘礼定下的亲事,而迎娶的时候却派了大夫,故《左传》的作者对此进行批评,认为违反礼制,说:“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鲁也。”原因就是“贵聘而贱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废之,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不宜允哉!”又《桓公三年》,鲁桓公娶齐君僖公之女。公子去齐国迎接齐女,而齐僖公亲自送姜氏来,是不合礼仪的。凡是本国公族的女儿出嫁到对等国家,若是国君的姊妹,就派上卿送亲,以表示对已过世先君的尊重;若是国君的女儿,就派下卿护送;若是出嫁到大国,即使是国君的女儿,也派上卿护送,国君不亲送;出嫁到小国去,就派上大夫护送。

周天子和各国国君一般不到女方国家亲自迎娶,但仍要在本国之内亲迎。从史料来看,各国的大臣贵族乃至平民若是娶夫人,则往往要亲自迎娶,这在传文中不乏其例,如宣公五年春,鲁宣公去齐国朝拜,齐国权臣高固劝齐懿公留住宣公,目的是想娶鲁女叔姬,宣公答应亲事后,于夏天回国。于是在该年秋天,高固从齐国亲自迎接叔姬。《左传》解释经文“逆叔姬”,为“卿自逆也”。

(三)定亲、结婚前“纳吉”的占卜

男女结婚需要占卜吉凶,这在《左传》中有不少记载,如《僖公三年》,“初,晋献公欲以骊姬为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又《襄公二十五年》,齐国权臣崔杼欲娶棠公之妻,也就是崔杼家臣东郭偃的妹妹,而东郭偃与齐崔杼同是一个老祖的,所以东郭偃反对。他首先劝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齐丁太公),臣出自桓(齐桓公),不可。”由于棠姜很美,崔杼还是不死心,于是提出占卜,“遇《困》之《大过》。史皆曰:‘吉。’”又子产去晋国探望因好色过度而得病的晋平公。曾经说过男女婚姻不娶同姓,这是礼仪中的重要原则。若是不知道女子是否为同姓,则需要占卜看其吉凶。并且引用故《志》:“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遵循同姓不婚的习俗。

其实婚姻大事,不光是男方占卜,女方也占卜。如晋献公卜筮嫁伯姬于秦穆公,遇《归妹》之《睽》。史苏占之曰:“不吉。其爻曰:‘上六,女承筐无实,士羊无血,无攸利’。《象》曰:‘上六无实,承虚筐也。亦无贶也(归妹不六爻辞也,血也。贶,赐也。羊,士之功。承筐,女之职。上六无应,所求不获,故下卦无血。上承无实,不吉之象也。离为中女,震为长男,故称士女)。西邻责言,不可偿也(将嫁女于西而遇不吉之卦,故知有责让之言,不可报偿)。《归妹》之《睽》,犹无相也(归妹,女嫁之卦。睽,乖离之象,故曰无相。相,助也。《震》之《离》,亦《离》之《震》(二卦变而气相通,震离皆二卦外卦)。为雷为火,为嬴败姬’(嬴秦姓,姬晋姓。震为雷,离为火,火动而炽害其母,女嫁反害其家之象,故曰为嬴败姬)”。

(四)结婚前告庙祭祀

据《左传》史料,男方在决定娶妻之前还应有个隆重告庙祭祖的风俗,也就是向祖庙祭祀并告诉列祖列宗关于决定婚娶的事,以示隆重或慎重。如《隐公八年》“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陈国大夫针子送女,公子忽没有告祭祖庙就与妇妫举行了结婚仪式。因此,陈国大夫陈针子指责其为“先配而后祖”。骂道:“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杜预注:“礼,逆妇必先告祖庙而后行……郑忽先逆妇而后告庙,故曰先配而后祖。”

(五)婚后女方需使人问候探视

成公八年《春秋》经文提到,春宋共公派华元来聘问,并为宋共公谋划娶共姬为夫人。到了夏天,《左传》解释道:“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礼也”。明年二月,鲁伯姬嫁到宋国,在同一月,鲁成公派其卿季文子到宋国探视共姬,传文曰:“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所谓“致女”就是娘家派人对出嫁女孩的探视,这一习俗直到今天也还流行。如山东这一带对“致女”叫“瞧二日”。也就是女孩嫁出去的第三天去探视。

(六)春秋时期的媵妾制度

春秋时关于天子王侯娶妻陪嫁也有要求,天子一娶九女,诸侯一娶七女。天子、诸侯国君从一个异姓国家娶夫人,与这个夫人同姓的其他诸侯国便同时也将二个女子一起嫁过去,这种婚姻习俗为媵妾制度,《公羊传》认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某一个女子无生育的可能性。作为媵妾的两个女子,既可以是姐妹关系,也可以是姑、侄关系。如《隐公元年》,鲁惠公的元妃孟子去世,作为媵的声子是孟子的妹妹,便摄理后宫之政。又《庄公十九年》,传曰:“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书中注曰:“诸侯娶于一国,二国以庶出之女陪嫁称媵。时卫女嫁陈宣公为夫人,鲁女陪嫁。”

(七)《左传》中其他婚姻习俗

妇人嫁来后,男方还要派人到女方娘家拜谢。如《昭公十九年》,春,楚平王娶秦国女赢氏为妻,派费无极迎娶。秋天,平王便派令尹子瑕去秦国聘问,并且拜谢秦国嫁给平王夫人。

婚后三月返马婚俗。《左传》在齐高固婚后的冬天说:“冬,来,返马。”注曰:“诸侯大夫娶妇,妇乘母家之车,驾母家之马。婚后三月,夫家留其车而返其马。

二、春秋时期同姓不婚以及近亲结婚的习俗

我们的祖先很早就知道“男女同姓,其生不番”的道理,已经上升为各个诸侯国普遍共识,所以《左传》中的婚姻关系基本遵守异姓通婚礼俗。从《左传》大量婚姻史料中看见,绝大多数的婚姻是遵守了这个礼制的。

春秋时期的各国的姓氏是这样的,周天子与鲁国为姬姓,宋国为子姓,齐国为姜姓,秦国与徐国为嬴姓,楚国为芈姓,陈国为妫姓。各个诸侯国为君臣通婚,包括媵妾婚姻,一般也是异姓之间进行,很少例外。如:《隐公四年》,卫庄公娶于齐国公主,曰庄姜,卫国国风因此有《硕人》之作,因庄姜无子,卫国又娶陈国公主,曰“厉妫”。又《鲁僖公十七年》:齐侯有三个夫人,分别是王姬、徐嬴、和蔡姬,另外还有几个受到宠幸的妃子,如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密姬和宋华子都与齐姓姜不同。

国家之大臣也是同姓不婚,如文公六年,传曰:“夏,季文子聘于陈,且娶焉。又公孙敖娶莒国夫人戴己和声己为妻。

若是不避同姓,自然受到世俗的反对。如《鲁哀公十二年》,夏五月昭公夫人孟子去世,《春秋》曰:“孟子去世。”传文解释:“昭公娶的是吴国女子,所以《春秋》不记载她的姓。”由于吴、鲁都是同一祖先,鲁、吴通婚违反了同姓不婚的礼制,所以,作为正名分的《春秋》自然为鲁国避讳。无法记载为“昭姬”,只好讳言“孟子”去世。又《昭公元年》,子产去晋国探望因好色过度而得病的晋平公,曾经说过男女婚姻不娶同姓,这是礼仪中的重要原则。若是不知道女子是否为同姓,则需要占卜看其吉凶。并且引用故《志》:“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强化自己的同姓不婚的观点。

周人虽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危害,但姑、舅两家联姻的结婚却是普遍流行。鲁国、齐国从鲁桓公到鲁哀公,两国一直相互通婚;秦、晋之间,周天子与齐国之间,郑国与陈国等也是如此。事实上这种婚俗一直延续至今,所以民间谚语有“姑家亲,辈辈亲”。这种婚俗的流行,除了避开同姓不蕃的弊端外,还能加强各诸侯国政治和军事关系。如《鲁僖公二十一年》,任、宿、须句和颛顼,皆风姓。邾国灭亡了须句,于是须国国君便逃亡到鲁国,因为鲁僖公的母亲成风是须句人。成风便要求其子鲁僖公保护须句国君和恢复其国。他说:“崇明祀,保小寡,周礼也。蛮夷猾夏,周祸也。若封须句,是崇、济而修祀舒祸也。”于是,鲁国便于次年春天出兵讨伐邾国,占领须句,让须句国君复位。

近亲结婚虽很流行,其弊端也为一些有识之士所发觉。如《昭公二十八年》,叔向想娶申公巫臣家的女儿为妻,而叔向的母亲则要其娶自己娘家的族人。叔向说:“我母亲很多,而庶母兄弟很少,我引以为戒,不再娶舅家女子了。这就是说,由于叔向历代娶其舅舅家的表姊妹,导致了自己家族人丁渐稀。所以提出不再娶舅家的女子了。

三、《左传》所反映的[zhēng]、报婚习俗

春秋时期,在多个国家的贵族阶层比较广泛地存在一种今天看来很荒唐的婚俗现象,那就是“”、“报”婚。所谓婚,就是儿子把其过世父亲的妾纳为夫人或者妾,也就是世子娶庶母。根据统计,仅婚现象在《左传》记载就有六次,牵扯到卫、晋、齐、郑和楚等八国。如《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杜注:“夷姜,宣公之庶母也,”又《闵公二年》,卫国的卫惠公即位时很小,齐国便命令惠公的庶兄昭伯娶惠公之母。昭伯不想同意这种婚事,齐国逼迫之,惠公也不反对。于是婚后生下了齐子、戴公、文公、宋国的宋桓公夫人和许国许穆夫人。可见当时的婚虽说不太普遍,却也是符合春秋时期的婚俗的,否则齐国也不可能强迫昭伯娶其庶母。

婚习俗,随着儒家所宣扬的等级名分等严格伦理观念的深入人心,逐渐退出华夏民族的婚姻历史舞台。不过,这种婚姻习俗仍可见于其他少数民族的婚俗中,如匈奴、鲜卑以及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中。

至于报婚,则是指兄、叔死,弟、侄等把寡嫂纳为妾或妻,这种婚姻现象一直流传下来。《左传》中也有此类婚姻习俗的记录。如《僖公十五年》,“晋侯(晋惠公)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于贾君,是以穆姬怨之。按“贾君”就是太子申生的夫人,是晋惠公的嫂子。传文虽说成是婚,实际应当为报婚。又郑文公娶其叔父的遗孀陈妫,并且生了两个孩子,一个是子华,一个是子臧。

四、《左传》中所反映自由婚姻

《左传》是解释《春秋》经文中那些所谓天子之事,所记录的多为各国之间军政大事。涉及的婚姻也多涉及诸侯国君臣,很少象《诗经》国风中那样注意民间的爱情类小事。各国贵族男女婚姻在当时的礼乐制度的约束下,远远没有民间自由,许多男女的婚姻往往依从于政治、门户需要,很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如此,但仍有少量贵族男女自由婚姻的史料保留下来。如《庄公三十三年》传文记载,当初鲁庄公为太子时,在大夫党氏家附近建造高台,见到党氏之女孟任很美,对其一见钟情了,便紧紧尾随之,向其求婚。孟任回家把门关的很紧,庄公隔着门与其谈判,答应以后立她为夫人。于是孟任便答应了,并且割破手臂与庄公盟誓,后来庄公果然封其为夫人。又《鲁定公四年》,吴王阖庐派其弟夫概王率领蔡、唐军攻打楚国,楚军大败,吴军攻入楚国都城,占领王宫。“楚子取其妹季芈畀我以奔,涉雎。”当其进入云梦泽中受到强盗攻击,“王奔郧,钟建负季芈以从。”定公五年,楚王在秦国的帮助下大败吴国,返回国都,大加封赏其有功之臣,想把其妹季芈嫁出去。季芈却自己拿主意,说:“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于是楚王同意其妹的选择。“以妻钟建,以为乐尹。”

总之,《左传》中所记录的春秋时代的各类婚俗史料,是我们认识和研究那个特定时代婚姻习俗、婚姻政治和婚姻伦理的重要文献,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研究我国婚姻习俗的传承、变迁历史轨迹。这些对我国婚姻史、民俗史等研究都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值得我们更深入地去研究和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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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6,2.

[5] 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