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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乱世,当用重典。
在关系到国民生存健康和安全重大问题的食品监管上,
强烈建议立法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加大和强化法律处置力度,
让有关企业在食品违规问题上不敢想、不敢做、不能做,
普通消费者由此才会获得对市场的信心。
经历毒奶粉事件的催化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三鹿等企业的毒奶粉事件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对这部法的适用性进行了直接验证。也因此事件,这回最终审议的版本里,也增添了不少新的细节性规定。比如说对食品监督管理责任的强调问题;免检制度废除的问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问题,都有了更明显的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毒奶粉事件就是一部悲喜剧,在付出惨痛代价之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总算更进了一步,果真如此,三鹿等企业也算是“功德无量”了。但是,为什么我们不能将事前的监管预案做到更足一些呢?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每一点点的进步都需要以生命的代价来换取,那只能说明我们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痼疾已经太多太多了。在通读今天即将审议的新《食品安全法》后,还是觉得有些地方留下了遗憾。其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处罚的力度太小、太软,太模糊。
这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条文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除了可能追究刑责之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经济制裁力度,在今天的中国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中,实在谈不上从严、从重,也没有根据企业的大小不同区分对待。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食品注册企业遑遑几十万家,各行业里从年销售额几十万元到上十亿元都有存在,象三鹿、蒙牛、伊利这样的企业,每年销售额更是超过200亿了,如果按批次金额处罚,则实在是毫无警视意义,“吓”不住经营者的利欲熏心,而一旦出现象毒奶粉、毒牛奶这样的行业性的大问题,这样的处罚力度,将又无从落实。
法律条文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食品生产者违反本法规定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这样的严重行为,则只是规定,除非涉及刑责,在经济上只可以“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法者可能不清楚现在食品添加剂行业的现状了,现在食品质量之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跟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息息相关,因为各种新技术的添加剂层出不穷,不新鲜的、过期的、变质的甚至腐烂的,都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合格食品,仅以牛奶行业来说,这样的例子就已是比比皆是。
所以,要想治“食”,必先治“剂”,应该成为行业监管共识。而目前这样的处罚力度,对食品企业和添加剂生产厂家的惩戒力度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