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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设计规划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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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筑及小区的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内新建高层建筑都必须在临城市道路一侧设置广场,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其中,广场边界以外的外延部分不得计入广场面积,如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净空高度不得小于6米。

小区内高层建筑广场设置按所审定的详细规划实施。

基地面积(m2)广场面积(m2)

2000~4000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5%且最低不小于400

4000~10000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

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第三条临两条规划宽度18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对外广场原则上应设置于道路交叉口处,广场最短边长度不得小于20米。

第四条临城市道路两厢的建筑如底层设置门面,又未建地下停车库或立体车库的,应在《技术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增加4米的退让距离,其停车应满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其门面临街总长度不得大于其基地有效临街总长度的60%且开门面上宽度不得大于门面总长度的30%。

第五条居住区绿地率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30%,单块集中绿化用地面积最低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并应进行环境景观设计,在报建时一并审查。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停车场地不宜过于分散,集中停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规定停车场地面积的30%。

第七条已建成住宅小区或已审定详细规划的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加层或扩建,新建居住区内单栋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门面。

第八条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建筑原则上要求采用坡屋顶,建筑坡屋顶应尽量采用全坡屋顶,不得为满足间距要求而采用北向退台方式,南向已有阳台的住宅,不得在北向规定间距内再设阳台,建筑物坡屋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

第九条城区内停止审批公寓式写字楼,一般公寓楼按住宅规划要求审查。

第十条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原则上应设置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原则上不得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有必要的,应采用绿篱、通透式或半通透式围墙。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内建筑底层全开放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场地及小区绿化用地的,架空层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建筑总面积且不计入产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但多层住宅架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高层住宅架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十三条所有高层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提供效果图、亮化效果图和亮化设计施工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立面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表面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洗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光带则其面积不得超出主立面面积的30%。

(二)严禁设置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三)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

(四)临街商业门面严禁采用封闭式卷闸门,其招牌应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统一设置。

第十五条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向的,其与南向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要求折减,折减的最大幅度不得超过20%。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之日起试行。本局的《关于单项建筑的规划设计及审查有关规定》(长规发[]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