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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逮捕案件成因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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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批准逮捕分为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及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类情形。本文以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对三大类不捕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找改进措施和对策,以期增强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减少不捕案件的产生,切实保护人身自由权,节约司法资源。

论文关键词 不逮捕 《刑事诉讼法》 司法资源

一、不捕案件数据分析

本次评析的案件系2014年度审查逮捕案件,该区审查案件总数为358件453人,不批准逮捕80件110人,不捕率为22.35%,占有较大的比重。其中证据不足不捕52件60人,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数的65%,无逮捕必要不捕23件42人,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数的28.75%,不构成犯罪不捕5件8人,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数的6.25%。

二、不捕案件的产生原因

经分析,不捕案件的产生源于侦查质量、公检理念分歧、法律解释不规范等多方面原因,归纳如下:

(一)证据不足不捕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承办人应当提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1)尚无确实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者证据尚未查实的;(2)虽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或参与了犯罪行为,但证据之间存有矛盾或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合理辩解的;(3)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4)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主观罪过的。经分析此类不捕案件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五点原因:

1.公、检对证据标准的认识不同,导致证实犯罪的主客观证据欠缺。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公安机关则掌握的比较宽泛,证实犯罪的主客观证据都有待完善。例如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郭某某不承认其收购的物品系赃物,又缺少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故不批准逮捕。再如郭某某寻衅滋事案嫌疑人不认罪,其犯罪行为仅有被害人指认,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导致不批准逮捕。

2.对部分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公安机关往往仅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办案,检察机关往往以审判为中心考虑捕后不诉及捕后无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保护等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审判惯例等,严格控制逮捕条件。例如:曹某某、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安机关认为该罪系行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即够罪,而检察机关根据司法惯例,考虑到其上游犯罪数额较小,不够追诉标准,故未批准逮捕该二位犯罪嫌疑人;再如李某盗窃案,关于经过行政处罚的盗窃是否能够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公安机关从宽掌握认为可以,但检察机关按照司法惯例认为不能够再计入盗窃的次数,从审慎的角度认为盗窃次数不够,最终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诈骗类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界定标准不同。有部分合同诈骗类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公安机关从保护被害者经济利益出发,对此类案件予以报捕,检察机关对诈骗的主观认定较为严格,杜绝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情况发生。张某合同诈骗案、江某诈骗案即属于此类。

4.公安机关取证意识和能力有所欠缺。一是有些案件没有在报案的第一时间前往犯罪现场即时取证导致事后关键性证据缺失且无法弥补,例如王某案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在现场查获证据且没有及时收集双方手机中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导致永久删除,无法确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二是正式的鉴定意见不能在报捕前作出,影响到案件的审查批捕。本次分析样本中赵某某故意伤害案、郭某某盗窃案等9件案件均是因为没有正式的伤情鉴定和价格鉴定导致无法批捕。

5.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予以排除。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些存在瑕疵,经过分析排除后导致无法定罪。例如罗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证据较为复杂,经审查案中3名证人证言在同一个时间段全部产生变化,可信度差,经排除后,该案认定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再如王某某盗窃案,被盗手机价格鉴定系根据被害人描述所作出,鉴定意见书写明“外观完好无破损”,但根据相关言词证据表明该手机有破损,对该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后,认定盗窃证据不足。

(二)不构成犯罪不捕产生的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构成犯罪不捕主要存在六种情形,实践中不构成犯罪不捕主要集中于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如下:

1.对于案件情节的考虑角度不同。公安机关只要有犯罪事实均予以报捕,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承办人全面审查涉嫌犯罪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逮捕。

2.对于案件定性的思考深度不同。公安机关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定案,检察机关还会结合司法实践、判例及刑罚理论综合考虑案件的处理结果。例如我院办理的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检在是否需要达到轻微伤后果上考虑不一致,公安机关认为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即报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因该案没有达到轻微伤后果最终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批准逮捕。

3.关键性鉴定的欠缺也是影响认定犯罪的重要环节。本次调研的有些案件就是因为关键性证据灭失无法鉴定,其他证据亦无法印证犯罪事实,最终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

(三)无逮捕必要不捕产生的原因

无逮捕必要不捕,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类不捕案件的产生主要有如下三点原因:

1.理念不同。公安机关往往只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在报捕之前较少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分析;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和逮捕必要性进行综合考量。

2.逮捕必要性证据的缺乏。公安机关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方面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判断与思考,遇到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3.案情出现变化,轻案达成和解。无逮捕必要案件大多是故意伤害类、寻衅滋事类案件,造成的后果较为轻微,有的能够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在审查批捕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或是已经提供担保。

三、措施应对与建议

通过对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四个方面改进工作提高报捕案件的侦查质量,降低不捕案件的数量。

(一)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及定罪标准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如: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再做刑事评价,妨害公务罪情节问题如何掌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下游犯罪是否要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定罪标准等。希望公检法能够协商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法律性文件,避免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之间的观念冲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侦查过程中加强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的收集

侦查机关应当提高证据的收集能力,对于客观证据的搜集要及时、全面、到位,在侦查技能和侦查手段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规定以主观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要转变以往只注重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的观念,加强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证据的收集。证据收集要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避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的出现。

(三)侦查机关要转变报捕思路

对于报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严格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对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进行全面思考,摒弃够罪即捕的错误观念,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类案件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四)司法鉴定方面要加强

应加强司法鉴定工作,伤情鉴定要遵循科学规律,提高公安机关在非羁押状态下侦查案件的能力。尊重证据客观性,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鉴定,在缺少实物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描述就作出鉴定意见,提高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