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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抢注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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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版(简称“新商标法”)开始施行。很多在华外国公司深受商标抢注者的困扰,并为此付出了高昂代价。此次商标法的修订将增强对现有商标的保护力度。商标抢注是指申请注册他人的商标,常常是在他人尚未注册商标的国家抢注,这种行为在中国尤为普遍,因为中国实行“申请优先”(frst-to-fle)原则。新商标法尝试通过规定新的诚信申请原则,制止商标抢注。还有一些条款也旨在进一步打击恶意申请的行为。

但新商标法的真正价值只有通过执行才能见分晓――法律只有“长了牙齿”才具备威慑力!中国的商标抢注者已经越来越精明老练,实际上,他们中的许多人现在(或者曾经)就是商标人,他们会注册大量商标,期待其中至少有一个商标能让他们提出商标侵权索赔。在执行新商标法、据之裁定纠纷时,中国的法院必须推进一致性和透明性的建设,尤其要加强处理抢注者多重注册的问题。只有这样,新商标法才能如愿营造司法一致、有效和诚信的环境,为合法的商标持有者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

那些著名的“受害者”……

中国的商标制度易于被抢注者滥用。由于中国的商标注册实行申请优先制,而且该制度并不要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供之前使用或拥有商标的证据,这为第三方抢注著名外国商标大开方便之门。还规定,一次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商品类别的商标,不能申请多个类别。在中国,要想注册商标,企业必须为每个希望得到保护的商品类别单独提交申请。中国商标注册有45个不同的商品类别,每个类别中又有许多细分类别,这意味着一家公司要想得到全面的保护,就必须申请注册几十次。如果没能做到全面申请,很可能导致公司商标被投机的抢注者侵害。

一些全球高端、先进的品牌和跨国公司――例如特斯拉(Tesla)、辉瑞(Pfzer)、苹果(Apple)和爱马仕(Hermes)――都成了中国商标抢注行为的受害者。这些公司都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得到的教训十分沉重:在中国,狡猾的商标抢注者会严重影响到公司在中国的正常运营。如果企业的商标遭抢注,他们可能不但不能在中国销售产品,而且也不能在中国生产出口到其他地方的产品,除非付钱给抢注者,将商标买回来。而且,如果企业不打算将商标买回来,还会面临抢注者将商标卖给造假者的风险。这会让原有商标的价值在中国和其他市场都受到损害。

由于这些原因,商标抢注和中国商标制度的相关弊端,成为中美双边经济关系中一个长期关切点。2007年以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就中国遵守其WTO承诺的情况提交给国会的报告中,已表达出对中国法制薄弱、未能制止商标抢注者的担忧。最近,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在2014年12月召开,中美双方承诺将对商标恶意申请问题重点探讨,通过现有双边和多边渠道加强该问题的沟通和交流。中美商贸联委会的承诺是积极的一步行动,但对于同商标抢注者作斗争的企业而言,更重要、更具实质意义的是新商标法的执行。

新商标法“曙光隐现”

新商标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增加了申请商标的诚信要求。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些法律评论人士称这一新增条款是一个总体性条款,为当事人提供了防恶意注册的机制,而现有法律下的相关规定未能阻止恶意注册。不过,法院对新商标法第七条的解释和执行能否做到这一点,还要拭目以待。

新商标法还着手应对另一个令人不安的趋势――中国的商标机构滥用他们的便利地位,恶意注册商标。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外国企业,必须通过某个政府指定的商标机构申请。其中一些商标机构企图利用他们对中国商标制度的了解、通过恶意注册商标来牟利。针对这一日益明显的趋势,新商标法第十九条专门规定:“商标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过程中知悉的被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上述两条以外,新商标法还有一些条款将有利于合法的商标持有者,保护他们不受抢注者侵害。例如,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现在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对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简化了注册程序,并让抢注者无法就商标的原始所有者未能单独申请的商品类别抢注商标。而且,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新商标法减轻了商标所有者的举证责任,允许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计算赔偿数额所需的账簿以及有关资料。法定损害赔偿数额上限也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而且惩罚性赔偿现在可以达到一般赔偿的三倍。

任重而道远

如果在执行中缺乏透明和一致性,新商标法将只是一只纸老虎,对商标抢注者的不法行为起不到遏制作用。具体而言,商标局(对商标争议行使初裁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商标局就商标申请所作决议的复审申请和不服事宜),以及相关法院,必须一致认识到大家都肩负制止恶意商标抢注的责任。

中国司法界一些有影响力的人士已经公开表达了对商标抢注大行其道的担忧。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举行了一次新闻会,通报了一项关于商标抢注成因、特点和司法对策的调研结果和建议。他们建议,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实践的主动性,在证据采纳和把握证明标准时,应当注意遏制恶意抢注的现象。为了演示这一点,该法院随后对6起针对商标抢注的案件作出判决。

然而迄今为止,对商标争议有裁量权的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的步调并不一致,使得这方面的努力受阻。比如近几个月,一些合法的商标权利人在法庭上对抢注者的诉讼获胜,结果却发现,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下级机构,在就同样的抢注者对同样的商标提出的其他类别申请作出裁决时,却无视这些法律判决。在权利人的商标再次遭到同样的抢注、继而提出异议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未运用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这一点令人疑惑不解。只有中国所有这些裁决机构在有关商标的裁决和执法中都保持一致、稳定和可预测性,新商标法才能真正发挥制止恶意抢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