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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出版的道德规范透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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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出版物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制定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规范势在必行。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规范,必须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其重点和难点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组建并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提高相关管理与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强化其执行力度,才能使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规范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和监督。

【关键词】:科技出版道德规范出版工作职业道德

社会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当今信息时代,科学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作为科学技术主要载体的科技出版物,其触角也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并在推动科学研究、传播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人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破除愚昧迷信、提高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直接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科技出版工作者是科技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的重任,其道德建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书记说:“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副作用正在侵蚀着科技出版物,科技出版工作者面临着科学道德的考验,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科技出版工作者道德规范,对于发展和繁荣我国科技出版事业和科学技术,有着重要而又迫切的意义。

一、关于科技出版道德规范的制定

基于对科技出版物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作用的共识,1999年在北京科技会堂,中国科协所属的231家全国性学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共同签署了《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脚}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并产生了积极的反响。2004年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颁发了《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2007年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对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升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9月7日,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p,并随即颁布施行。

上述4个文件,比较而言,以《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最为详细,对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监督作出了比较完整的界定,该文件的不足是对败坏科学道德的科技人员未说明相应处理办法。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与中国科协《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相比,相对强调了对科技出版物的政治、政策方面的要求。2009年9月的《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是最新的科学道德规范,其中第5.10.13条与科技出版有关.如:第5条规定“倡导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剿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第10条规定“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第13条规定“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人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从条文上看,文字较为简约;从内容上看,该条约的第5.6,7款均为对道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说明。其中第5款对违规行为列出了“书面警告、拒绝刊登有其署名的稿件、通知其所在单位、公开曝光”等处理措施;第7款说明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转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也可以提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查”。显然,列人这样的条款更有助于使那些有违规倾向的作者有所顾忌。

作为比较,考察了英国皇家化学会《(RSC)有关出版的道德指南与权益冲突》r}从条文上看,该《指南》比前述的我国相应文件对有关问题的界定更为详细,例如有对编辑、作者和审稿人的职权和授权关系、稿件处理办法等的说明;从制定过程看,该《指南》参考了美国化学会的期刊出版道德标准。可以看出,不同学会的出版道德标准互有参考,而且按自己的具体情况有所修订。

总之,为适应科技出版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国内外的科技团体都制定一些出版道德准则一类的文件,用于促进科学道德建设。比较而言,国内的同类文件多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有比较重的政府推动的色彩;而发达国家的同类文件多由科学共同体即学术团体推动实施。

二、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模范遵守规范的科技工作者,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规范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上诸条是我国科技界在贯彻科学道德规范中的一些普遍措施,它同样适用于科技出版界,但由于出版活动毕竟不等同于科研活动,其对违规行为的判定和处理有一定难度,科技出版界普遍感到:贯彻科技出版道德规范,其重点和难点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虽然出版社或期刊社能够在稿件处理过程中设置一些预防措施,但一些违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在稿件发表后才得以发现。违规行为发现得越晚,处理起来就越困难;而且,编辑部所能用于调查和处理的资源是有限的,通常需要提请作者单位、兄弟单位的协作,而对相同的情形,不同单位的处理态度是不同的。比较而言,对于在对方出版单位尚未发表的或者先投本出版单位后投对方的,对方处理态度相对积极;而如果先投对方并且已经发表,则处理态度相对消极。

发表更正或者撤回稿件是出版单位处理违规稿件的关键环节,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以科技期刊为例,现在读者查询利用期刊文献是以篇为单位的,特别是通过网络渠道,读者对期刊的利用方式只是查到某一篇文章后阅读利用,很少再逐期翻阅。这种情形,无疑影响了在文章发表之后再刊登更正声明或者撤回的效果。

在作者单位方面,高等学校发现研究生一稿多投以获得期刊录用证书来通过学位考核的,研究生院“学位办”常常能够比较积极地开展调查,以防止作弊行为。但是,对于文章内容或者署名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如果是该单位骨干科研人员或者领导干部的,则作者单位可能会倾向于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国内对代签名现象的一定范围的承认和默许,是著作权纠纷发生的来源之一,也是处理中的难点。允许他人代签名的行为,在国内并不罕见,有时是代签者通过电话征求被代签名者的同意,有时则并未征得同意,有时是单位决定署上某个人的名字或者导师觉得可以署上某个人的名字时,可能认为没有必要征得后者的同意。然而,这种状况确实为处理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隐患。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4)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5)记过;(6)降职;(7)解职;(8)解聘、辞退或开除等。但“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这一条,真正实行的科研单位和出版单位不多。由于无法可依,甚至有法不依,“不端行为”禁而不止。这是今后应当注意并予以加强的。

二、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模范遵守规范的科技工作者,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规范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上诸条是我国科技界在贯彻科学道德规范中的一些普遍措施,它同样适用于科技出版界,但由于出版活动毕竟不等同于科研活动,其对违规行为的判定和处理有一定难度,科技出版界普遍感到:贯彻科技出版道德规范,其重点和难点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虽然出版社或期刊社能够在稿件处理过程中设置一些预防措施,但一些违规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在稿件发表后才得以发现。违规行为发现得越晚,处理起来就越困难;而且,编辑部所能用于调查和处理的资源是有限的,通常需要提请作者单位、兄弟单位的协作,而对相同的情形,不同单位的处理态度是不同的。比较而言,对于在对方出版单位尚未发表的或者先投本出版单位后投对方的,对方处理态度相对积极;而如果先投对方并且已经发表,则处理态度相对消极。

发表更正或者撤回稿件是出版单位处理违规稿件的关键环节,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以科技期刊为例,现在读者查询利用期刊文献是以篇为单位的,特别是通过网络渠道,读者对期刊的利用方式只是查到某一篇文章后阅读利用,很少再逐期翻阅。这种情形,无疑影响了在文章发表之后再刊登更正声明或者撤回的效果。

在作者单位方面,高等学校发现研究生一稿多投以获得期刊录用证书来通过学位考核的,研究生院“学位办”常常能够比较积极地开展调查,以防止作弊行为。但是,对于文章内容或者署名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如果是该单位骨干科研人员或者领导干部的,则作者单位可能会倾向于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国内对代签名现象的一定范围的承认和默许,是著作权纠纷发生的来源之一,也是处理中的难点。允许他人代签名的行为,在国内并不罕见,有时是代签者通过电话征求被代签名者的同意,有时则并未征得同意,有时是单位决定署上某个人的名字或者导师觉得可以署上某个人的名字时,可能认为没有必要征得后者的同意。然而,这种状况确实为处理著作权方面的纠纷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隐患。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3)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4)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5)记过;(6)降职;(7)解职;(8)解聘、辞退或开除等。但“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这一条,真正实行的科研单位和出版单位不多。由于无法可依,甚至有法不依,“不端行为”禁而不止。这是今后应当注意并予以加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