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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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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房屋管理

政府办公楼、下属各部门使用的各种形式办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属各种形式的房屋均系国家所有,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过其它形式变为私人资产。如下属资产需出租,必须以申请形式报乡政府申批,财政所备案,方得出租。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将追究责任,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公器材管理

1、办公器材购买需报乡长审批,并报财政所备案。金额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财政所,由财政所到区财政局报批,区财政局审批后方能购买。

2、办公器材购买后,需到财政所备案登记,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依据。

3、办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办公室中,由各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人,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

4、办公器材老化,无法再使用时,需报政府批准报废,政府批准后,将报废的器材报财政所备案。

5、人为故意损坏、丢失的办公器材,由损坏人私人赔偿。

二、易耗办公用品管理

(一)日常办公用品直接告知财政所,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如需小件用品或急用时,报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到超市购买。

(二)各办公室加强对日常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绝浪费,如过分浪费或故意浪费的,将进行纪律处理。

三、费用管理

(一)出差费用管理

如因工作需出差时,报领导批准。如需租车时,报主要领导批准安排,方可执行。出差时间超过一天需安排住宿生活等,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接待费用管理

因各种工作检查、上报报表、汇报工作或出差需要安排生活时,应报领导同意。如无领导同行,应电话请示告知。

(三)用电、用水管理

1、各部门用水用电以节约为主,杜绝“昼夜灯”、“长流水”现象。如人为故意不关水、不关电器用品,致使单位蒙受巨大损失的,将处以相应的罚款。

2、住宿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所住的职工自行承担。

(四)房屋租赁管理

各房屋、门市等出租均需报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租,出租收益均收归财政,上缴至国库。

四、未尽事宜,以《国为资产管理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