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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发展构建与可实施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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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经济的今天,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但现行金融法的滞后性却约束着金融各业的融合拓展,束缚了金融业的竞争与效率。本文在深入分析和研究的中国金融法发展趋势的前提下,阐述了中国金融法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探讨性地提出了金融法的价值取向及实现途径。

关键词:金融法;法律准则;可适用性

金融法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金融法指导思想及观念基础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更有着积极的作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一方面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另一方面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是构成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才能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总协调统一,以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

一、金融法的发展

金融法规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调整社会金融关系的规范,主要是金融条约;另一部分是调整金融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包括金融惯例和金融法规。前者是社会成员意志的妥协,后者是金融活动主体共同的选择,金融条约集中体现了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性质。

从法律的形成看,任何法律都要经历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从一般规范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以及从习惯法调整发展为成文法调整的过程。原始性是现阶段金融法的基本特征,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领域未完全实现法治,金融法约束力不强,强制性差,金融法缺乏明确而普遍的规范。

二、金融法的法律准则

(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在一国经济体系中,金融居于关键地位。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最重要的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单纯指经济的增长速度。

金融的稳定,必须由制度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认为,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作为金融法的目标,是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特别是中央银行立法,以经济建设中曾经出现的失误为鉴,吸取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全面、充分地贯彻了稳定货币的立法精神。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通行的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执行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但近年来的发展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不断提高,当然这也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维护金融业的稳健,杜绝金融危机,是各国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标,实现金融业的稳健,一要完善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二要健全金融法制,严格金融监管,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还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监管力量薄弱和监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三)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投资者中大部分为小额个人投资者,他们高度分散,力量单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这部分投资者也是消费者,理应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

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大体有普通法保护与特别法保护两个层面。前者指投资者作为普通权利主体(金融资产的所有权人和金融交易中的债权人)依民法、刑法等所享有的保护,后者则是以前者为基础,由金融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针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专门保护。

三、我国金融法的可适用实施性

我们把与法律实施有关的非法律要求因素归为决定法律实施的内在因素,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违法收益数量和执法系统质量这些立法者无法控制的因素归为决定法律实施的外在因素。对于金融法实施的内在因素,我们把内在因素对金融法实施产生的影响称为金融法的可实施性。

(一)金融法的排他性。

一个法律区域之内, 立法者不能同时制定两项相违背的法律。但是,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却有可能与其他类型的规则相违背。金融法的排他性是指法律排斥执法者制定的规则的能力, 这些规则是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公开或暗中奉行的违背法律的规则。立法者可以通过合理地配置执法权或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约束来增强金融法排斥这些违法规则的能力。

(二)金融法的对称性。

金融法的对称性是指法律所涉及各方主体平等地了解法律及其执行信息的能力。法律应当是公开的, 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如果说法律条文的公开已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般状况的话, 法律执行程序、执行效果等执行信息的公开则存在不同的情况。后一种信息对法律的实施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执法者拥有最充分的执行信息, 我们可以用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来描述公众了解信息的状况。对于法律的执行信息, 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态, 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果法律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严重地阻碍法律的实施。

(三)金融法的严整性。

融法的功能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一项法律需要建立一套严密、协调的实施机制, 才能产生实际上的保护效果。如果一项法律缺乏这样的机制, 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纸上的法律”。金融法的严整性就是指法律对目标利益的实际保护能力。立法者通过增加对实施机制的规定可以提高金融法的严整性。但是, 立法过程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 立法者为了取得表面上的正义, 有时不得不作出实际上的让步。我国《证券法》欠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诉讼机制, 法院也限制了投资者的法律诉讼[1]。事实上, 在《证券法》通过及实施之时,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 他们大多是国有企业, 立法者要在实际上保护投资者权益显然要面对来自他们的强大阻力。

四、结语

由于金融领域的情况复杂,金融活动的丰富多样和不断发展变化,金融法的发展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法的增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金融活动的内部规律,二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与干预程度。但是,从世界各国总的趋势看,金融法的体系是由简单向详细和完备方向发展的,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影响了金融法的完整,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变通性,否则,就没有适应性,在金融法的完善建设体系中不能不变,只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地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金融法学[M].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2] 刘亚天,魏敬淼.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赵万寿,王琦.金融法通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

[4] 朱大旗著.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 贺小勇.论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法律问题[J].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11.

[6] 徐孟洲.中国金融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 刘亚天,魏敬淼.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 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