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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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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都是发展而产生与发展,并为一定社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服务,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很重要的地位。民法的出现、形成、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历程,根据不同的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及内容也有所不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另一部具有世界性历史意义的资本主义民法典;1922年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1925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大庆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但是后来也没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民事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经过5年的工作,全过人大常委办公厅已于1998年9月5日正式在全国各大报纸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司法和一些民事活动的遵守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法治社会中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对社会公共关系调整的实质反映,与此同时也能够反映出上层阶级在民事领域所实行的有关政策和态度。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能够正确的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准确地评价民事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而导致出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漏洞”的现象。民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发展性。因此,在调整民事关系时,现有的法律法规会存在不足或者一些法律漏洞的现象。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守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当事人的纠纷。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解释包括三个含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平等的。根据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里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从降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说自然人本身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当事人的合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此,国家作为特别的民事主体,也要受到民法规范的制约,和其他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相同的。民事权益的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无论是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益,还是主体依法被合同制约的民事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具体解释包括三个含义:民事当事人要以自己的意愿为根据来行驶权利,当事人采取自愿原则,除了违反法律规定的的情况以外,都不能阻止权利效力的发生。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规范。除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外,适合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解释包括两个含义:民法规定:在民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上,一定以及必须依照公平的原则,顾及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在精神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国家应该贯彻公平原则,这样才能保证法治社会和谐稳定。在法律适用上应依照公平原则,就是说当民法中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就应该以公平的原则来重新考虑民事法律关系;当法律设置不健全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决。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抽象的,是靠自然人本身去强制履行的,它的内涵有较大的收缩性,我们从一下几个方面了解此原则的内涵:民事主体在民事基本活动中通过诚实信用的形式行使它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民法规定中存在漏洞的方面,它同公平原则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于当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的时候,从民法的首要目的出发,以诚实信用原则,去处理出现的纠纷。5.禁止权力滥用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又称为公序良俗原则,它的概念被定义为:民事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中要明确自己应该行使的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更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和社会经济秩序等。

三、民法基本理论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民法理论也就是根据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制定的法律条款,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总的来说我国民法理论的性质具有以下几点:1.民法理论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理论。从民法理论史的层面上看,民法理论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理论就是民法理论,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一定包含三个基本要素。一是确认市场经济主体;二是要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要确认市场交易的规则,这样一来,民法理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民法理论的主体制度、财产制度等是健全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理论制度。2.民法理论是文明法的理论成果。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所以民法理论是文明法的理论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理论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理论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相反而言,我国民法理论也正是促进和维护我们生活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文明法律理论。3.民法理论的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理论。行为规范是人的行为准则,裁判规范是法院裁判案件的准则。民法理论是主体的行为规范准则体系,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部门机构必须依照民法理规定来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所以说民法理论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理论为实体法理论。法律按其内容可以被分为实体法律理论和程序法律理论,实体法主要是规定主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在民法理论中,规定的当事人规定的行为准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得出结论,民法理论是属于实体法理论范畴的。民法的任务是指: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公民、法人的合法地位和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根据此段规定,可以将民法理论的任务分为以下三项:(一)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实行“意思自治”,使主体得到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正确合法的追求经济利益,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只有建立更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有保障。

本文章是从民法的产生来源、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法理论的性质和任务来阐明民法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所遇到的事情就更是各种各样的,由于利益问题,民事纠纷也就层出不穷,民法的基本理论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的考验不断的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正在努力的让法律能够真正的为民撑起一片天,只有不让非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才会健全发展下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稳定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更好的完成。

本文作者:官巍工作单位:营口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