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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赔礼道歉中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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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的第134条第一款第10项把“赔礼道歉”也作为了民事责任的一种,并且在2009就年我国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提到了这一项。“赔礼道歉”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其在现实的执行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且很多人都对此项抱有疑问,质疑其是否有必要作为一种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形式存在,但是笔者认为其实“赔礼道歉”是有必要强制执行的。本文将会根据国内的案例与相关研究理论进行分析。

【关键词】赔礼道歉;强制执行;民事责任

一、我国赔礼道歉强制执行方式与现状

(一)执行上缺乏监督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来说,对社会热点有关注的人不难发现很多民事案例中都会出现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的判决,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目前我国法律主要是当庭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而在判决又分当庭赔礼道歉和过后双方自行执行两种。在判决作出过后的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监督,导致出现了很多被告人没有主动去履行判决的情况,而对于这一类情况若原告过后没有及时反映法院并不会知情。这也就说明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这一项某些方面还停留在理论上的强制要求而在实践中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二)民众对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态度

部分的专家与民众认为认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其实并不妥当,首先强制执行并不能达到原告想要的道歉效果,让被告草拟道歉启示公之于众也不妥当。其次就算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无法挽回;相比之下将强制执行赔礼道歉换另一种替代方式反而会更好,例如让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或者对原告进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而另一部分民众则认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其实很有必要,首先要求对方道歉是原告的态度同时也证明了被告之前的言论或者行为是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的,其次被告的道歉虽然可能没有物质上的挽救,但是至少在精神上原告会得到慰藉,另外如果被告者是发表了某些言论或是有其他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那么公开的道歉可以起到恢复原告名誉的作用,对与社会道德的制约也会有一定的作用,表明类似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与道德上都是不被接纳的,可以在道德上对社会民众起到一个警示和制约的作用。

二、我国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案例

接下来用2012年邹恒甫侵犯北京大学几位领导与教师名誉权的案子为例。从2012年8月下旬开始周恒甫就开始在自己的个人认证微博上发表了一系列的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的不良言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与北京大学的名誉,因此在同年的9月7日,北京大学以其微博言论损害学校名誉权为由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讼,经过了两次审理,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名誉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立刻停止侵权删除所有涉及侵权的微博言论并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判决出来以后很多人以为这个事情就这样完了,但实际上周恒甫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1月8日北京大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当事人委托律师表示不会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最后这个案子以法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判决书内容其为结束。在上述的案例中笔者不禁产生疑问,判决出来后法院难道就没有义务去监督被告执行么?其次判决内容履行的期到底多长?为何两年多后北京大学才再次提讼?周恒甫不履行判决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其拒绝履行义务后公开之前判决书内容就算是执行完毕是否有些笼统?时隔两年多后以公布判决书内容的形式强制执行的效果对恢复北京大学名誉的作用还有多少?

在上述的案例中笔者认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还存在很多的漏洞,首先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够,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告都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其次强制力度不够,被告拒绝执行之后并没有明确的提出需要何种责任,拒不执行只需承担公布的费用而不用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这样以来强制执行的执行只是名义上的强制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性作用;最后公布了判决书就算执行完毕了,在民众心理这样的行为显得牵强,丝毫看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在哪里。

三、我国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存在必要性与建议

(一)强制执行符合民众公平心理

首先在民众的心里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可以反映了公平的特性,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判决书要求其进行赔礼道歉后拒不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在民众心里那是一种公平与法律的公开与公正的表现。同时也可以满足了原告者在心理上的慰藉,在情感上可以清楚的明白法律在维护他的权益,在道德上社会是支持他的诉讼行为的。

(二)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更当更加完善

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在强制执行上需要明确的规定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后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并且对于不同程度案件判决拒绝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严重的可以追究其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再者,应当明确划分不同案件的判决内容履行的期限,根据案件轻重来决定其履行期限,以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原告的权益。

四、结 语

由于国家性质不同,西方很多国家认为我国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侵犯了人权,但是从我国复杂的国情出发笔者认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恰恰是维护人权的一种体现。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的存在一方面可以让被侵权者的心理上得到慰藉,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法律是不容侵犯的,体现法律具有强制性的性质。但是我国目前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应该尽快的完善,让强制执行真正的强制,而不是仅限与文件上的强制要求。

参考文献:

[1]宁阳.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J].法制与社会.2016-05-25

[2]邹恒甫案强制执行道歉成老大难 法院改登判决书.正义网.

[3]瞿灵敏.赔礼道歉辩的双重面向:兼论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J].南开法律评论.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