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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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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本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取得大学专科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本专业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须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询有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定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制定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使本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学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第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1篇,并独立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条与本条件中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二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