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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调查询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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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调查询问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要求医师必须具有扎实的精神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作基础,同时兼备一定的法学知识及科学的思维方法。由于精神医学学科的局限性,精神症状变化的不固定性及鉴定时滞后的精神检查给医学诊断带来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法学要求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虽然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可以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司法机关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鉴定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人际关系,临床病历中的过去史、家族史,作案前的动机、案由、时间、地点、对象、方式以及案后行为后果、保护性等因素均有助于诊断。作者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调查询问分析体会进行了总结,现报导如下。

1 调查方法

1.1 阅卷准备

仔细阅读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资料并作好摘要,根据案情作有关的文献复习和充分准备,不能受主观印象的约束而作先入为主的“结论”,切忌在操作过程中为自己的主观印象找根据而忽视了其它相应的鉴别问题,杜绝假设诊断的固定化等问题的发生。

1.2 实地调查

调查是鉴定的第一步,部分鉴定单位列出调查提纲后委托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然后根据笔录进行分析是不可靠的。我们认为,鉴定医师必须亲自作调查,除听取被鉴定人的亲属及被害方的陈述外,因为出于双方利害关系,内容仅作参考。同事、邻居、领导、目击者的资料应更为可靠。如在农村中,被鉴定家属往往提供不出相应的病历资料,但村民确实目睹过“异常”的情况,这些都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在询问时,我们要争取个别交谈的方法,杜绝相互影响。诸多繁杂的陈述资料集中后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众多重复提及的内容是较为真实可信的。

2 询问方法

精神检查是以询问的方式进行的,通过交流、沟通,获取真实资料。在实际鉴定工作中,了解被鉴定者内心的真实活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精神检查是在看守所进行的,被鉴定人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会存在一定的精神压力,陈述内容失真在所难免[1]。有的缄默不语,有的举止怪异,也有的完全自己记录在案的供述,有时需要间断性地进行精神检查。因此,在询问技巧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在轻松、自由、和谐的氛围中进行。(2)如果被鉴定人能言善辩,要让其充分自由地把话讲完,不要随意打断。(3)首先询问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及家庭琐事,不过早涉及案件本身的问题,到了一定的“火候”再问案件的详细经过,以及实质性问题。(4)应以中性言语提问,切忌引导被鉴定者。(5)鉴定人员在思维上要不同于临床诊断,要把被鉴定人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询问,即“无病推定”的原则,自然流露出来的资料才是真实可靠的。(6)保证足够的时间,复核的重大案件精神检查应≥3h。(7)对同监嫌疑人进行常规调查,了解被鉴定人在看守所中的表现。

3 结果分析

在分析结论时,我们的做法是“一条总思路,两项分要素,三类关联度”:鉴定人员首先要对获得的资料,包括调查及询问所见,进行客观的认识,在剔除不确定的成份后,看能否成立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对不合作的询问应以原始记录中的内容为依据,再分析作案时的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这两个要素,抓住主流、本质的内容;最后分析上述两个要素之间的关联度,确定是直接关系、部分关系还是无关,以及辨认、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如何?是辨认受损为主还是控制受损为主,或二者兼而有之,从而判断出责任能力。我们的三分法与有报道提出的“整体、部分、间接、特殊等关联度”的方法[2]有许多类似之处。

如精神分裂症的诊断鉴定,通过疾病的整体特点、基本症状、病情演变、社会功能状态形成本病的医学诊断。根据作案时的精神病理特点和作案行为这两个要素,被鉴定人在幻觉、妄想直接支配下的作案行为属直接关联度,为无责任能力;在疾病完全缓解或其它与幻觉、妄想关系不密切时属部分关联度,为限定责任能力;在不完全缓解的病例,二者关联度无或极少时,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

由于精神疾病病因、发病机制的不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病史及精神检查,缺乏客观的、可靠的理化指标。实践中,由于诸多医师的学识水平不一,调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不够(如调查者与案例有利害关系,造成材料失实,从而得出不正确的结论),认识问题的方法不同,而造成鉴定的不一致性。所以在分析中反复推敲与自我质疑是必要的[3] 。

我们在对鉴定结果和被鉴定人进行判定和充分讨论的同时,要求司法部门的法医从他们的角度提出问题,然后进一步合议。对部分复杂的案例进行专家讨论或向有知名度的权威专家咨询,以求客观、公正。尽管如此,重复鉴定的案例仍然不少,根据国内外报告,重复鉴定占鉴定案例的10~30%,鉴定的分歧率较高,占重复鉴定案例的34~65%[3]。

在鉴定中,当鉴定医师之间出现分歧时,要心平气和地充分讨论,尤其在两个或多个单位联合复核鉴定时,切忌主观任性、互不服气,努力降低重复鉴定率。鉴定医师必须在学识上、道德上、思维方式上及鉴定文书描述的准确性上严格要求自己,在实践中反复锤炼,排除亲情、友情、人情等社会、家庭因素的干扰,不断提高鉴定质量。

参考文献

[1]罗小年.关于刑事责任司法精神病学检查材料采信的问题[A].第八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论文集,长沙:2003:136~137

[2]沈渔.精神病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786

[3]贾谊诚.实用司法精神病学[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118~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