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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的特点阐述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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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黄老学说以及涉及的法律思想

黄老学说史称“黄老之学”,是“黄帝之学”与“老子之学”相结合的一种理论学说,是在改造老子原始道家思想的基础上,兼收并蓄,尤其是吸收法家与儒家等学说,并在战国时代开始形成具有独立思想体系,而且是具有朴实(较儒家学说而言),圆通(较法家学说而言),积极(较原始道家学说而言)特点的学说。那么具体何为黄老学说呢?黄老学说是从战国时代到汉初数百年间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形成的,不同时代内涵不同:

(一)兴起时的黄老学说及其法律思想。据考证,黄老学说最初流行于战国时代齐国的稷下学者之中。其经典著作除了老子的《道德经》之外,大约还有被《汉书•艺文志》著录在道家类下的有关黄帝的几部书(包括:《黄帝四经》、《黄帝铭》、《黄帝君臣》、《杂黄帝》和《力牧》,但这几部书都已佚失)。到1973年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老子》乙本卷前的《经法》、《十六经》、《称》、《道原》四篇古佚书,并被初步考证为战国中期以后流传的所谓《黄帝四经》后,才使得人们能够了解所谓“黄帝之言”的大略。四篇古佚书,特别是其中《经法》一篇,内容主要讲的是法。从中可以发现,战国中后期的黄老学派,讲求“执道”,崇尚“无为”,但其主旨却强调刑名和法治。如它宣扬“道生法”(此处有明显原始道家学说的主体观念),“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要求统治者“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首”,即不受任何干扰,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所以,“黄老”虽与“道德”并提,但主要是同“刑名法术”联系在一起。当时的黄老学说和原始道家学说有着重大的区别,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且以法为主的特征。黄老学说的法律思想是以道论法,即取道家的理论形式而灌注以法家法治理论的内容,是与法家的法律思想相通的了。只是当时这种思想并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也没有得到当时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发展至完善的黄老学说及其法律思想。从战国末年到西汉初期、特别是汉初的六十至七十年期间。标志着黄老学说发展的,包括:1.《吕氏春秋》的完成,此书(成书于战国末期)提出了针对在经过春秋战国数百年的战乱后,社会处于动荡不安并且民生凋敝的实际状况的应对策略,即应把“虚静无为”的政治之道和现实的社会状况结合起来,提出了融汇百家,并强调“人君无为”、“与民休养生息”的一整套解决实际社会政治问题的观点。因此,《吕氏春秋》使得黄老学说在政治、法律方面由一般的理论发展成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具体方案,并且丰富了黄老学说新理论的内容。2.是西汉初期的统治集团将黄老学说的新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并运用到社会政治实践中去。这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萧何、曹参、汉惠帝、陈平、吕后、汉文帝、窦太后、汉景帝和陆贾等人。“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陆贾在《新语》一书中,反复强调“道莫大于无为”的道理。惠帝和高后时期,同样是“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丞相陈平,就是“好读书,治黄帝、老子之术”的代表人物。文景时期,文帝“好道家之学”,皇后窦氏尤其笃信黄老。《汉书•外戚传》说:“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景帝及诸窦不得不读《老子》,尊其术”。正是由于最高统治集团这样不遗余力地推崇,使得黄老学说在汉初非常兴盛,并且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此时,黄老学说已完成了自己新的理论体系。尤其在西汉《淮南子》一书中,对于黄老学说所主张的“清静无为”,“主逸臣劳”,“恢宏礼义”,“务德化民”,“宽简刑政”,“除削繁苛”以及“顺乎民欲”,“应乎时变”等要旨,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就法律思想方面而言,表现出了“德刑相济”,重视法的作用,“明法循法”,“约法省禁”以及“罪刑适当”等诸多方面的特点。很明显,此时已根据现实社会的需要,对先秦的黄老学说作了重大的改造,使它不再是单纯道、法的结合,而成为儒、道、法三家为主的结合。

二、浅析汉初黄老学说的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反映“德刑相济”的特征。先秦的黄老学说是以“道”、“法”并提的,重于“法”而轻于“道”,此时是完全排斥儒家推崇的“礼治”或“德治”。但到了汉初,经过改造发展的黄老学说既强调无为的“道”,又重视“法”的作用,同时也反复强调“礼”或“德”。例如陆贾就向刘邦提出了可以“马上得天下,但不可马上治天下”的问题;建议他“逆取”、“顺守”、“德刑相济”。意思是反对秦朝的专任刑罚而采取“德治”。刘邦时代,天下初定,刚从秦朝尚武恃力、苛政繁刑的统治下改变,尤其应当首先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次位,即所谓“积礼义”而不“积刑罚”。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先秦儒家所倡导的“德刑关系理论”的重述。这是西汉初期为巩固封建统治在政治和法律上所采取的基本指导思想,使得自秦朝以来被贬斥的儒家思想渐渐表现出了新的活力。同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黄老学说较法家学说那种一味地机械追求“法”而忽略“德”的理念而言具有明显的圆通性和变通性特征。

(二)反映了“明具法令”和“进退循法”的特征。汉初黄老学说对于秦朝的尚武恃力和专任刑罚持的是持严格的批判态度的,同时也从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其主张法律是“天下之度量”,“人主之准绳”,并且要求统治者“明法修身”以为治。所谓“明法”,一方面,是指立法要明,即明确公告天下。立法不明表现为朝令夕改,也表现为赏罚失度,或是本末倒置,或是繁而寡要。如果已经制定了法律,却秘而不宣,不使之公布,以致奸吏得以乘机乱法,生杀妄为,就会造成严重的恶果。另一方面,是执法要明,尤其是强调最高统治者不可失法。即要求国君“进退循法,动作合度”。在黄老学者看来,风俗世道不是上天的作为,而是取决于国君是否“口出善言,身行善道”。国君的一言一动,影响及于天下国家之内。尤其在执法、守法方面。黄老学说的主张是:(1)法律既经制定,执行得好的,要予以奖赏,违背规定的,要加以诛戮;(2)尊贵的人犯了法不应稍加宽贷,卑贱的人犯了法更不应加重处刑;(3)犯法的虽是贤人,也必须予以诛戮,守法的虽是庸人,同样要宣判无罪。这样做就在于国君“不为丑美好憎,不为赏罚喜怒”意思就是诛赏予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仅凭借皇帝个人的决断。从这些观点来看,黄老学说与先秦法家的传统观点基本一致,只是不同点在于其最终归结到了“名各自名,类各自类,事犹自然,莫出于己”,要求做到“以无为为之”(这些都是原始道家学说的主体观点)。从“明具法令”和“进退循法”特征的阐释中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汉初黄老学说中包含着先秦法家思想的因素。

(三)反映了“约法省禁”和“尊主安民”的特征。汉初黄老学派认为,秦朝速亡的原因之一是“法令繁苛,刑罚暴虐,妄诛轻杀,苦民伤众”,所以必须加以改变。并指出:“为治之本,务在安民”。这即要求绝不能扰民、伤民和害民。安民包括使民“足用”、勿夺农时以及“省事”、“节欲”,还必须用法律来“禁暴止邪”(这是黄老学说继承原始道家学说的观点)。另外,法令必须简易,刑罚必须宽平。黄老学说主张善于治国的人要像古时的“圣君贤臣”那样做到“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使社会安定,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井然有序。这并不依赖于坚甲利兵和深刑刻法,相反地却要做到约法省禁,蠲削繁苛;一切求其“合于人情而后为之”(这也是原始道家学说所主张的观点)。黄老学说的主张者认为,任务简单便容易完成,事务省约便容易治理,要求不多才容易使人安静;法令简约,通俗易知,才便于官吏和人民遵守,做到先教后刑。归结到一点,就是“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也就是返于自然的道理。

(四)反映了“刑不厌轻”和“罚不患薄”的特征。汉初黄老学说在刑罚的具体运用方面,完全不同于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和秦朝时发展到极端的重刑主义。就现实的教训而言,重刑理论非但没有帮助秦朝统治者治理好国家,而且造成了天下皆怨,群起反叛的结果。就历史的经验来说,“圣人”之治,都是重在宽平的。凡能这样做的,便可以获得民心,“不言而信,不怒而威”。所以黄老学说主张统治者执行诛赏,必须做到赏罚分明,罪刑适当。汉初在黄老学说指导下的刑罚思想在当时特定历史环境起到了调整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例如我们知道刘邦“约法三章”和文景二帝时期的轻刑改革等都能够反映当时黄老学说对于刑罚具体运用的影响。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内容丰富,以上内容仅仅是笔者在有限的几个方面所进行的简单的谈论而已,有待发掘和研究的方面依旧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