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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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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属于公共文化,关系到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文化传承的载体,必须加强公众对优秀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更好的实现文化的传播与传承,同时也能够丰富现代公共文化。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文化属性出发,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

关键词: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来自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一直是由社会公众自发的进行传承,而公共文化则是由国家的教育部门和文化机构培育并引进的。民间文化和公共文化传播的主体不同,同时占据的社会空间也不同。随着中国政府开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一部分开始拿到进入政府文化支持体系的入场券,成为了新型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其中的代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共文化

非物质文化成为遗产,或者简单地说,被命名为遗产的程序就是一种公共文化的产生机制。“非物质文化”是一个表示自在状态的概念,表示特殊样式文化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彰显文化自觉历程的概念,表明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命名的程序而成为公共文化。

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并非谁的文化都是公共文化,并非什么文化都是公共文化。文化具有公共性是说,文化是一定人群所共享的(这是事实),同时,这一特指的文化具有成为共同体全体享有的倾向、潜力甚至冲动(这是可能性),恰恰是这种可能性使文化不像那些私有性的事物一样因为占有的人越多而使每个人的占有份额越少,相反,它会因为享有的人越多而越有价值,越受到尊崇。然而,文化的公共性实际上受到社会的限制,受到社会关系的限制。所以在现实情境中文化并不总是完全公共的或彻底开放的。有时候是文化的持有人群不愿意让自己的特定文化向全部人公开或开放,有的时候是一个群体或者其代表不让他人的文化成为自己群体的公共文化。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文化要成为公共文化,往往要通过复杂的社会博弈,甚至是思想、政治以至阶级的斗争。在中国,文化项目进入或退出公共文化是近代以来的文化社会史的主要情节。

非物质文化成为公共文化,大致发生在两个层次,一个是在观念上被大众公认,并且得到公众的自愿参与;一个是在体制上被政府部门正式承认,并且以一定的公共资源加以支持。中国日常生活中原生的活态文化在近现代历经被贬低、被否定、被抛弃的曲折,当前又大量地活跃在实际生活之中(也有许多项目处于传承的困境之中),并部分地重新被认知为公共文化。政府是社会的公共性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因此,政府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对待的事业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诸多努力都可以归入公共文化事业。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

(一)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和协作平台

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地渗入公共文化产品当中,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沟通、协作机制和协作平台是基本前提。特别是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看,这一机制和平台的严重缺乏,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远远孤立于其他政府职能体系之外,使之难以融入到主流的政府职能体系当中,从而从根本上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体系的完善以及更大范围保护体系的建设。比如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广场、社区以供人们广泛感知、认识和鉴赏和品味,建立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活的保护机制”。

(二)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从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预算体制上看,有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预算。但是,根据我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能规定,这些预算主要用于履行基本的保护职能,如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等。而对于更大范围的开发利用,特别是跨部门的推广,则没有相关的资金保障机制。然而,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文化产品转化的过程中,无论是沟通协调、具体设计、施工建设还是后期评价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为支撑,否则便会难以推行。所以,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配套来支付沟通和协作所产生的各类费,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三)政府应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本位性决定对其加以保护关乎文化多样性和完善人类内在精神信仰等人本主义思想。基于私权保护的市场规则只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归属问题,而不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发展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应对其采取公权保护方式,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政府的主要责任,在政府的主导下,运用公法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提供平台、创造条件。例如,广州的“三雕一彩一绣” 即牙雕、玉雕、木雕和广彩、广绣,已经被国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因此,这些传统工艺就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有利于对它们的保护。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如根据已出版的一些音乐辞典、乐器志等资料的记载,我国的民族乐器至少在500种以上,但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的各种民族乐器(包括打击乐器)却不过几十种,这意味着大部分古老的民族乐器正在被人们所遗忘。为了确保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必须坚持对濒危遗产进行保护。

(五)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就是文化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为了保证民间原生态非物质遗产能够存活下来,我们应当加强对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尽管想要将民间非物质遗产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保持不变,在这个广大时空背景下,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局部环境中,采取一定的措施,延长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时间是完全可能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这些文化各具特色,不尽相同。通过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安全的手段,也是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状态保存在所属环境中,并使之成为活文化的最佳途径。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价机制

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是为了检验以公共文化产品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的实际效果和效益,通过评估结果不断改变和调整转化方式、形式,从而达到改进转化效果、提升保护程度的最终目的,并对相关资源的运用形成一种监督控制,减少资源的意外流失,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效果。

三、结束语

中国社会自我意识和文化认同转变的重要标志就是中国的公共文化开始由学校教育培养的现代文化转向包容传统日常文化传承的多元文化。同时,这种转变突出表现了中国社会具有包容性。目前,我们将非物质文化作为公共文化建设的一方面进行保护,不但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历史的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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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情报,2012,(4):1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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