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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游”丢失行李,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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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王钰奎律师,山西中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16年,主要致力于民法、刑法案件研究和处理。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5日,刘先生一家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搭乘土耳其航空公司航班前往伊斯坦布尔,后转乘土耳其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意大利罗马。到达罗马机场后,刘先生发现托运的黑色行李箱丢失,箱内有随身物品及降压药品。刘先生及其家人因此无法正常随团旅游,不得不重新采购生活用品和药品。旅行社给予了协助。后刘先生在返回途中心脏病发作,险些在异国丧命。

回国后三个月,土耳其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才将刘先生的行李箱找到交还。刘先生旅行社要求为其安排同等日程、同等旅游线路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并支付其一家各项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3000元。

旅行社答辩称刘先生一家本次旅行完成了全部旅游项目,已经达到了旅游目的。刘先生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了其身体状况适宜参加本次旅游,在明知自己有病的情况下,刘先生没有将药品随身携带,违反了合同中旅游者自身注意义务的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刘先生自己承担。刘先生行李是由土耳其航空公司丢失的,属于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我方不承担责任,且我方尽到了协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刘先生需乘土耳其航空公司的飞机前往目的地,在购买了土耳其航空公司机票后,就与该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刘先生乘坐该航空公司飞机时,托运的行李和药品丢失,应依法向该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在旅游合同健康一栏中,刘先生未申明其患有高血压疾病,在其行李丢失后,不能正常服药,导致返程途中发病,旅行社无过错。在刘先生行李丢失后,旅行社尽了积极的协助义务。因此,刘先生没有理由向旅行社索赔。

律师建议:

作为游客,尤其是到境外旅游,一定要注意自己身体的适宜度,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如实申明自己的身体状况,不要持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吃亏的是自己;当一旦发生问题涉及到法律方面,要想讨个公道说法,但又不太明确法律关系时,可向律师或法律人士咨询指点迷津,避免白忙一场,气上加气,得不偿失。

作为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因游客未申明不适宜旅游的身体状况,持侥幸心理参团者,在途中因身体健康原因发生意外的,后果由游客自负的条款;因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游客受损,即使旅行社没有责任,也可协助并提醒游客向责任方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