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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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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是对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供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经营机构和其他人员进行决策、控制、分析、评价的经济资料,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的高低,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做到真实与公允。近年来,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真实性要求,进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国家对当前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资源配置。因此,如何解决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技术本身的局限性是导致会计信息不能充分、真实的反映会计主体实际情况的客观因素之一。

我国近些年虽已相继制订或修订了《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是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往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这就使得会计人员在处理新的经济业务时,常常带有较大的灵活性,从而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此外,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某些内容空泛且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客观上也容易使会计核算产生一定的随意性。

(二)外部监管不力,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作出处罚规定的法律虽然很多,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却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不力的现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究其原因,存在以下几点:一是发现机制缺乏有效性和健全性,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现象仍较普遍;二是惩罚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缺乏刑罚和经济制裁,而且缺少道德和名誉损失,舞弊者不以此为耻,反而甚至以此为荣,良好的道德和信用并不能带来相应的收益;三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应对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四是社会审计监督不力,注册会计师其职责在于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但由于注册会计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加之许多人缺乏职业道德和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并没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信息提供者有基于各种目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因。

1.主体利益。在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中主体利益处于首要地位。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有时,不同的主体为了达到各自但又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会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例如,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共同动机,经营者就有与某些以短期炒作、获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一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以致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借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最终坑害社会和广大中小散户股民。

2.个人利益。会计主体负责人依靠权利影响或迫使会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的会计人员未能恪守应有的职业道德,未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忘记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甚至为了私利知法犯法,与领导共同作弊以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在相当程度上使会计信息真实性失去了保障。

但会计主体并非完全拒绝真实会计信息而单纯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因为真实会计信息是管理者了解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因此,为满足管理需要,管理者也要求生产真实会计信息。这就足以说明为什么有的会计主体会设置真假两套账以分别满足主体利益的不同需要。如果不制定良好的制约机制,限制和杜绝会计主体通过会计信息追逐非法利益的行为,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

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建立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律体系,但正如其他法律法规一样,仍存在条条框框较多,可操作性缺乏的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适度减少条条框框,增加可操作性,细化处罚及量刑依据,减少模糊条款,提高会计法律法规的灵活度和适应性,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当前,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清晰的界定,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应当使相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使各方相关人员的权力和责任相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对应多大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也才能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真正得到保证。

(二)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作用。

社会审计监督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因此,要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形成自主执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中介机构机制。通过相应手段严厉打击违反职业道德提供虚假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行业公正性,从而规范社会审计监督。政府监督主要是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我国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

(三)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强化会计行为主体的整体素质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虚假会计信息虽表现在会计报告中,但实际上这些财务违法欺诈行为的主要责任者是会计行为主体。大量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产生,会计人员是主要的实施者,若没有会计人员的参与,那些虚假的会计信息就不可能最终出现。某些财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对会计理论缺乏系统学习,对新的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原则方法认识不全,理解不透,在实际操作中发生差错,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所以,提高会计行为主体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保证之一。会计人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学习财会专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自觉抵制做假账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要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会计界人士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从根本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时代将会很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