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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新技术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国民经济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配置的主要动力,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内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对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效应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088
12015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调整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仍存在的问题
21税收优惠政策散乱,难成体系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规定中,与各个单行法规相联系,并且只在各税法或条例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指导性。另外,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2税收立法滞后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
随着高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和境内外交易不断大量涌现。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看,此类交易所得为符合属人和属地原则的权利客体,应该向我国政府纳税,但现行税法对此问题却一直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由于课税对象不具体、不明确而难以准确操作,进而造成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流失。
23现行税收制度的诸多规定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型增值税制度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因为其产品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削弱了价格竞争力。第二,征税范围过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负担过高的税额,加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优惠环节滞后。目前所得税中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享有科技成果的技术性收入两个方面,而不包括处于亏损状态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中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第二,优惠手段简单。目前主要是以税率优惠和税额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为主,对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手段运用较少,形式过于单一。第三,优惠方式粗糙。如对投资先进技术的企业缺乏延长免税期限、再投资退税等政策规定,不能激发企业引进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的积极性。
(3)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目前我国调整后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仍大大低于国际惯例,而且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无法与物价指数挂钩,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按照现行税制,除了国家级专家学者的政策特殊津贴和软件开发人员的工资外,其他所有人员的报酬应全部纳入征税范围,绝大部分高科技人才得到了高薪却并未享受到税收优惠,势必影响工作热情,造成人才外流,不符合我国一直倡导的鼓励科技进步、吸引科技人才的精神。第二,目前的费用扣除标准从表面看实现了横向公平,但实际上并不符合纵向公平原则。这一规定不仅从本质上有悖于税制建设的公平原则,也相对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加重了包括高科技人才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三,缺乏对于教育投入的激励机制,最终影响到对科技人才的培养,而这一培养过程是时间漫长而花费极多的。第四,现行税制仅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发明创造奖、科技成果奖免税,而对于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和科技成果奖仍然征税,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高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意见
31完善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完善现行增值税政策:第一,选择高新区推进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第二,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减轻企业实际税负,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三,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一,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立法级次,使其成为真正意上的税收法律统一税率,适当降低法定税率,使其与企业实际税负水平相近;规范税前扣除标准,统一计税依据。第二,改革区域性优惠政策。将现行局限于高新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中小型创业企业,保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第三,加大间接优惠力度。改变以往单纯适用税额减免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情况,增加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费用扣除、提取准备金、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第四,界定优惠期间。宜将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改为从被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减按15%税率征收;且对优惠期内的企业,应每隔2~3年重审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便对那些已经具备一定资本积累能力的企业或其技术、产品或成果不再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
32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确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对于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具体措施包括: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以软件、资料提供、数据处理服务、电子手段提供的劳务作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对于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的产品和服务征收营业税;对于网上订购并由国内厂商进行实际交付的货物,向销售商征收增值税,其适用税率比照同种商品传统销售渠道销售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可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退还其已纳增值税,但要求在国内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必须在国内注册,其付款要进入在华账户,以便税务机关获得征税依据。
33重视税收公平问题
税收调整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必然造成不同缴税人之间的税务差异,必要的税务差异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所必须考虑的问题,调控一旦失度,必会造成税收公平,不利于健康经济的发展。在税收政策的运用上既要考虑宏观调控需要税务差异,又要避免出现税务不公平带来的负面效应。
税收政策对于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结过去几年的税收政策手段运用经验,结合当前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政策取向应当是以适度减税为主的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并且应科学认识到税收政策手段特点和作用,用其强,避其短。
参考文献:
[1]罗宏斌税收和我们的生活[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
[2]李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J].经济论坛,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