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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促进我县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先进物业管理项目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希望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认真贯彻考评标准。
一、考评对象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业主委员会。
二、考核方式和时间
县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业主委员会考核方式:每年12月10日前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参加考核资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规范化营运、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评,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方式:
1、听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自检汇报;
2、查阅小区年度物业管理资料、记录、档案;
3、现场走访、查看。
建立年度检查、抽查、巡查机制,并将检查、抽查、巡查的结果和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纳入考评。
三、考评的基本条件
(一)纳入考评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等级。
(二)纳入考评的业主委员会其所在小区(或大厦)必须由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三)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考评指标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实施物业管理必须在考评年度内满8个月以上。
四、评定标准
按照《县物业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标准》执行。
主要内容有: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整体素质、规范化行为、综合实力及管理业绩和成效。
五、评定程序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县物业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物业服务企业的申报须经业主委员会签署意见,再将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县物业管理考评标准及评分标准》及自评书面结果;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3、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及服务标准复印件;
4、住宅小区规模证明(可以是住宅小区规划验收单);
5、与考评标准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物业管理档案、管理记录等留现场备查,可不用上报)。
六、表彰和奖励
(一)对考评得分前三名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作为年度县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得分前五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考评得分前二名的业主委员会,将作为年度县优秀业主委员会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在检查、抽查、巡查中,发现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达不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或物价部门降低其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甚至降低、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级。
七、本办法由县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