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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的基础。按照上级院关于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我认为开好检委会会议,必须把握好“三个阶段”,“六个重点”。“三个阶段”是检委会会前、会中和会后。会前要选好议题,搞好实体审查;会中要搞好审议,提出意见;会后要抓好督办,反馈结果。“六个重点”是“三个阶段”中的重点内容、关键环节,具体说:
一、科学选定议题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偏多,讨论执行法律、工作计划、建立规章制度等其他问题则相对较少,甚至不讨论,以致于部分委员在头脑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渐渐淡忘,认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造成工作职能错位,未能全面发挥作用。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可采取两项对策强化其决策职能作用。一是突出中心,明确检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办事、精益求精、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贯彻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人代会对检察报告决议和决定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议题确定的指导思想,科学谋划,精心安排,彻底杜绝“重议案、轻议事”,以及“三会”混淆的不良倾向。二是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加强同类案件集中研究的办法,减少讨论个案的数量。可以将某一类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集中起来,先由分管检察长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然后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和备案,从而减轻工作压力,提高议案质量。三是结合实际,积极拓展和优化议题确定途径。主要途径是:1.年初人代会一致通过的检察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大事项列入议题重点;2.根据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对自身检察工作有推动必要,或运行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列入议题重点;3.根据《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措施、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列入议题重点。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政策调整,突发事件,人民意愿随时对计划作出调整。同时,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办法,进一步提升检委会工作计划制定的科学性。
二、开展会前审查
检委会对拟提交的审议事项,进行会前审查是提高检委会议事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握三点:一是全面审查。在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七日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写出有关议题的报告及说明,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对案件本身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并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二是领导把关。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可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事项的议案、审查意见,主题要明确、材料要齐备,经分管检察长审阅后,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三是专家论证。对一些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难以把握的,聘请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请专家列席检委会,对案件进行剖析,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搞好意见反馈
检委会审议议案或案件报告前,检委会办公室将各方面汇总的意见交由相关承办部门研究,并在议题汇报或案件报告中作出回应,是保证议题审议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忽视意见及时反馈,加之对议题及案件报告会前很少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一些议题及案件报告不能够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往往在会议审议时分歧较大,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为此,为提高检委会审议质量,必须做好报告的完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由检委会办公室就每项报告分别提出反馈意见专题材料,经检察长或检察长会议审定后,再反馈具体承办部门,并要求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四、提高审议质量
为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民主程序贯穿检委会审议全过程。一是做好审议准备。在院局域网上开设检委会专栏,对拟上会讨论研究的案件、事项在会前公布,要求干警积极参与(下转第15页)(上接第13页)研讨,为检委会提供参考。并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会议材料发给检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能够提前阅读,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层次、多角度了解各方面情况,以便审议发言客观、准确,避免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意见少的问题。二是改进审议方法。在审议方式上,检委会召开会议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前,不得对议题的处理或定性先做表态或提示性发言;检察长认为委员们对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可以决定对议题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出现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院决定。为确保议题议深议透,我们推行书面审议制度,由检委会办公室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书。在检委会召开前,把会议报告及审议意见书一同交给检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后,交检委会办公室整理。这样可以解决会议时间紧,审议时间不充分的问题。三是组织好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的部门负责人要熟悉情况,不能在检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时一问三不知。根据议题需要,我们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提出意见建议。
五、完善表决制度
为规范议题的表决程序,建议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表决办法》,对检委会议案的决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对于讨论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委会作出决定的,责成承办部门办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为弥补当场举手表决的局限和不足,实行书面表决制度。即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就研究的议题在统一制作的表格内填写对议题的表决意见及理由,由工作人员汇总整理后形成会议纪要。
六、加强督办反馈
为督促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检委会的决定,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跟踪表》,由承办部门认真填写,检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及时反馈决定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非经检委会复议后作出新的决定或由上级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承办部门必须执行,不得变更。如需要变更或停止执行检委会决定的紧急情况时,检察长可暂缓执行。承办部门对检委会的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检委会复议,提请复议应当制作相应报告,简要说明提请复议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准予复议,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复议后,检察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