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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迅猛发展。但是,在带来高速、便捷交通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如飞来的碎石、崩裂的铁块、脱落的物件等所带来的巨大隐患。那么,高速路上难以设防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呢?
遭遇废弃轮胎
高速路上车损人伤
现年34岁的乔雅妮,是河南省驻马店市人。2009年12月,她申领驾驶证,驾龄虽说不长,但她谨慎驾驶,从未发生交通事故。2011年5月1日凌晨,乔雅妮因有急事,驾车带人沿G25长深高速(宁杭)由北向南行驶。凌晨4时40分左右,在乔雅妮前方即宁杭方向2149.8km处,一名司机驾驶车辆因撞到掉落行车道内废弃轮胎,便将车开至应急车道拨打96777电话报案等待交警处理。
这时,乔雅妮驾车行驶至该路段,遇废弃轮胎后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护栏,乔雅妮受到重伤,车上3名的乘客也不同程度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乔雅妮被送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医院治疗。5月13日,因病情严重,乔雅妮被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20多天后,乔雅妮度过了危险期。为方便家人的照顾,乔雅妮要求回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5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调查,无法确认事发前,何时何人何因致轮胎掉落高速公路行车道内,为此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及事故责任。
经过半年的治疗,乔雅妮病情得到稳定,但仍需进一步调养。10月14日,乔雅妮家人以高速公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为由,来到宜兴市人民法院,将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杭高速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归责各执一词
索赔未果上法庭
11月1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乔雅妮诉称:她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5长深高速(宁杭)宁杭方向2149.8km,遇到落在该处的轮胎后,造成车辆损坏、她与3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在她驾车到事发地段前已有车辆撞到该轮胎,这说明轮胎已掉落一段时间。因宁杭高速公司没有及时清除障碍导致事故发生,她所受交通事故系因宁杭高速公司违约造成。因此,宁杭高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计24.3万余元。
宁杭高速公司代表辩称:肇事轮胎是车辆高速行驶时意外脱落下来的,且事故发生前已经发生案外人王贵林驾驶的汽车碰撞事故。乔雅妮疏于观察路况,驾驶经验不足,避让措施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故乔雅妮应承担本次事故赔偿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根据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后认真巡查,且高速公路上的轮胎是其他肇事车辆脱落的,故公司已履行了高速公路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乔雅妮在高速公路通行仅仅是拿了通行卡,并没有缴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待法庭确认。
2012年10月9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宁杭高速公司赔偿乔雅妮23.2万元。
一审判决后,宁杭高速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宁杭高速公司代表称:本案高速公路上的轮胎是第三人的肇事车辆意外脱落的,宁杭高速公司的巡查工作没有瑕疵,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更没有过错,没有违法和侵权行为,因此,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宁杭高速公司无关联性。
2013年1月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