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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镇属机关各办(中心):
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是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保护森林生态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增强我镇森林火灾的科学防控能力,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最大限度减小森林火灾损失,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余政办[*]9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我镇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平安径山”、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立足于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方针,坚持科学防火方向,狠抓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品质生活。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和“建得起、养得住、用的上”的原则,实现“人员、责任、任务、报酬、装备”五到位要求,在全镇有森林分布的12个行政村中建立不少于350人的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形成专群结合、区镇二级指挥、区镇村三级联动的森林火灾扑救机制,全面提升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确保森林生态安全。
三、主要建设内容
(一)队伍组建
1、组建对象:全镇有森林分布的村和以森林为依托的风景旅游点。
2、队伍建制:以镇为单位、按森林资源面积组建森林消防中队;以村为单位组建扑火小队。森林消防队伍的具体建设工作由镇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实施。
3、人员数量: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配置20人;各村按照森林资源面积和森林防火任务轻重配置队员数量,具体为:2万亩以上不少于40人;1万亩以上不少于人30人;0.5万亩以上不少于20人,其余不少于10人。每支队伍配置队长、副队长各1人。指定集结地点,便于统一指挥。
4、基本条件:组成人员在镇机关干部、村干部、民兵应急分队、村民或者村办企业工作的男性人员中选定,使队伍进企业、进村、进机关。选拔组建队员以便于迅速集结为原则,倡导兼职,个人配有移动通讯、交通工具。选任条件是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知识和森林防火知识,熟悉当地山林地形、林情和社情,事业心、责任心较强。
(二)明确职责
镇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受本镇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与调度,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按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命令参加全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支援扑救。村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伍受本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与调度,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按镇森林消防指挥部命令参加全镇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支援扑救具体职责为:
1、做好森林消防的学习、培训与演练活动,掌握森林防火、火灾扑救知识和扑火设备使用、安全自救技术;
2、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接处警、值班考勤、火情报告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3、严格执行镇森林消防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努力完成本辖区内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4、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巡查检查等工作,有效制止野外违规用火等违法行为,提高火灾预防能力。
(三)队伍装备
1、消防车辆:森林消防队伍的运兵车辆按方便、就近的原则,指定应急交通工具,具体由组建单位落实;
2、扑火设备:森林消防队伍按30人建制配备可正常使用的风力灭火机不少于4组(12台)、水枪不少于5支、灭火弹不少于10箱,防火服每人不少于一套(含头盔)、照明工具、铁锹、砍刀各一件、油桶3只、电喇叭、毛巾、饮用水、急救药品等若干,以此类推。
3、装备存放:物资装备要有指定的仓库集中存放,保持整洁,并落实专人管理。
4、办公设备:队伍设立临时办事地点和集结地点,有值班或报警电话,并指定人员负责登记接出警记录和值班记录。
(四)调度指挥
1、森林消防队伍调度指挥应遵循谁管辖,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
2、当地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或防火办负责对森林消防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指挥、协调、调度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
(五)日常管理
1、镇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和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负责该森林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森林消防队伍与人员的管理档案,完善扑火预案,强化队伍管理;
3、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对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演练和扑火设备的检修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森林消防基本知识、灭火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火场扑救及自救等方面知识和实战演练。
镇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各村做好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扑火设备的维修工作。
四、经费保障
1、各村森林消防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的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考核,对森林消防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镇、村应当落实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所需的经费,核定人员报酬,为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来源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装备购置按现有政策执行;
3、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费用,由组建单位或当地政府承担;跨区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发生的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承担;肇事者无法查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起火单位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五、其他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风景旅游区(点)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