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关于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2
摘 要 监狱行刑社会化是西方国家存在了上百年的一种刑事司法实践,而目前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监狱行刑走向社会化还有许多制约因素。为此,借鉴西方国家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具体成果对于我国在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从行刑观念、行刑模式等方面探索监狱行刑社会化的问题。
关键词 监狱行刑 行刑社会化
一、行刑社会化的内涵
所谓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避免自由刑的不良后果,通过放宽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拓宽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这一概念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它以法律的基本规定为基础,行刑社会化的时间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针对的是处于监禁刑的犯罪分子,目的是改进监禁刑的执行状况。二是从社会的层面上讲,行刑社会化注重的是社会因素对刑罚执行的参与,社会因素在此种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与参与方式是刑罚社会化的重心,也是行刑社会化的目的与归宿。也就是保障犯罪人顺利地向社会回归,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说到底,监狱行刑社会化强调的是监狱行刑与社会因素参与的互动。
既然社会因素的参与是行刑社会化的关键所在,那么完全可以根据社会因素在行刑社会化过程的参与程度与参与方式对行刑社会化给予不同层次的分类。第一类是监狱内的行刑社会化即监狱的开放式处遇,应该说此种方式是对完全封闭式监禁的一种否定,但在此阶段中社会性的参与因素仍然处于一种较低的初始阶段。第二类是社会基础的处遇阶段,在此种阶段强调的是国家权力与社会因素的共同参与,但以社会的参与力量为基础,以期达到社会对罪犯的接纳以及罪犯在社会中的顺利回归。第三类是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问题,应该说在此阶段,罪犯的再社会化完全依赖于社会因素的参与,社会化的程度也取决于社会对出狱人员的接纳程度。从时段上讲,它属于社会基础的处遇阶段的一种自然延伸与巩固过程。当然对监狱行刑社会化还可以遵照其他的标准做出分类。
二、西方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立法与实践
西方发达国家在行刑社会化方面可以说是先行者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应当说国外的行刑社会化观念更多地反映在其对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概念加以区分的实践中。在国外的刑事制裁观念中人们经历了一个刑事责任的实现由单纯刑罚处罚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化的转变,这一转变实际上是人们对行刑社会化的深刻转变。行刑社会化随着人道化与人性观念的转变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种普遍认同。
(一)监禁中的开放式处遇
西方社会一般是通过以下方法与制度来实施行刑社会化,以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连接程度。一是累进处遇制度。二是多种的具体开放式处遇措施。
(二)社会基础的开放式处遇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在西方社会中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包含在非监禁刑(Non-Custodial Penalties)或监狱替代措(Alternatives to Custody)之中。这种社会基础的开放式处遇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缓刑,即以缓刑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将犯罪人放归社会,以社会为基础加以矫正。
(三)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制度
应当说它是前两种方式的自然延伸。一般认为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在美国源于1776年美国宾州费城怀斯特(Richard Wister)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对出狱人所实施的善举。在英国则源于1772年左右的监狱改良鼻祖霍华德(John Howard)等所支持设立的民间保护团体。并且英国于1862年颁布实施了出狱人保护法(Discharged Prisoners’Aid Act),其他各国如丹麦、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陆续仿效,各国无不重视并发展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制度。
三、我国实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制约因素
(一)行刑观念陈旧化
我国自古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重刑主义的观念较浓。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刑罚的剥夺和威慑功能寄予厚望,监狱行刑偏重于“隔离”和“监管”两种方式,这使得行刑社会化的推行受到极大抑制。此外,社会上还有不少人不能理性地对待犯罪人,对他们抱有本能的排斥和歧视心理,缺乏关心、帮教罪犯的责任感,这也影响到行刑社会化的开展。在行刑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形成了宁重勿轻的思维惯性,唯恐受到“打击不力”的指责。在狱外行刑方式的适用上,更有人顾虑重重,普遍存在怕出问题、怕发生重新犯罪而承担责任的现象。在假释方面,一些司法人员怕假释多了出问题的比例高,会由此而承担风险责任,为此,对假释控制很紧。由此可见,对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不仅需要谨慎,更需要开拓创新。作为一项改革,对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探索,关键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二)行刑立法不完善
立法质量是制约行刑社会化有效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现行有关法律对假释、监外执行等社会化行刑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刑事执行立法滞后。
(三)行刑资源不集中
在行刑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优化配置资源,同样能够提高行刑的效率。
(四)监狱布局不合理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监狱建在偏远的山区和农村。据统计,全国有60%的监狱设置在交通欠发达、环境和气候较恶劣的偏远山区。这种布局给监狱工作带来多方面的困难,如难以吸收高素质人才到监狱工作,难以解决监狱干警子女的学习、就业和婚姻问题。监狱类型也只按性别、刑期分为男监(又分重刑犯罪、轻刑犯监狱)、女监及少管所。这种体制和布局,造成监狱信息闭塞,罪犯交付执行和释放不便,既不便于对罪犯的社会帮教工作,也不利于干警队伍的稳定,又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行刑成本。
(五)行刑模式单一化
我国传统的监管改造模式单一,监狱无论是在硬件配置还是在软件的构成及组织模式上,既没有进行监狱的分类,也没有实行监狱内部的不同模式改造。在硬件配置上,无法做到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不同需要,执行不同类型的监狱建筑标准,实行不同的警戒制度,配备不同数量和种类的矫正人员;在人力资源方面,既不利于监狱管理人员向分类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转变及自身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使用社会资源并发挥其作用;由于无法实现罪犯处遇的区别化,使得那些矫治任务已完成的罪犯仍继续关押在封闭的监狱,既占用了监狱资源,又提高了监管成本。这种单一的监管改造模式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现代监狱管理的突出标志,是以较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其中,实现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核心和关键。理论和实践均能证明,单一的监管改造模式,是无法实现监狱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也无法实现刑罚执行效益的理想化。
四、推进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政策建议
(一)行刑理念现代化
树立现代化的监狱管理理念,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这种理念强调尊重和保护犯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因为罪犯只是犯了罪的人,监狱行刑的罪犯只是被依法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并不意味着丧失全部的权益自由,即罪犯享有依法未剥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罪犯权益的保护,是罪犯应当享有的权益。为此,现代监狱和行刑必须同时满足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传统的执行刑罚,即惩罚和改造犯人;二是保护犯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二)行刑立法一体化
从国外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过程来看,用法律规范监狱的运作是历史的普遍选择,建立科学的刑事立法体系是实现监狱法治化的必要。我国新的监狱法的颁布为监狱管理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标志着将我国监狱法治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但是,从刑事法律体系和监狱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就前者而言,我国刑事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监狱法在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立法规格却不能与两法并驾齐驱。监狱法虽然只是执行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徒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却决定了监狱法实际上具有基本的行刑法的作用。
根据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监狱法所具有的行刑法的实际意义,监狱法应当具有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同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并通过现实的国家立法规格体现出来,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体系。为此,完善以监狱法为核心的监狱法律体系,不仅在内容上要贯穿法治与人道的精神,而且在形式上要体现具有规范详密、用语严谨、操作性强的特点;监狱法治建设不仅要以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为支柱,而且要形成相互配套、衔接和平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从而实现国家对刑事执行的统一法律调整,即实现刑事法律的一体化。
(三)行刑模式应多元化
其具体措施主要有:在监狱建立超市;为服刑人员过集体生日;允许夫妻在监狱同居;鼓励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与高校大学生签订一对一的帮教计划等。我国监狱法的最高理念是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这些做法显然符合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新理念。因此,在保证监狱安全的前提下,营建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的环境,充分保障罪犯接受探访和与外界通讯的权利,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矫正工作,尤其应鼓励从事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等社会工作人员,都积极从事对罪犯的矫治和协助罪犯适应狱内生活的工作。这样可以产生良好的教育和改造效果。同时,我国刑事立法应强化对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考察制度,可以适当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并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工作释放、周末拘禁等监管方式,以适应罪犯处遇社会化的要求。
(四)监狱设施布局合理化
首先应加大对监狱的基本建设投入,改善监狱监管的物质设施和技术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监管安全的隐患,使监狱设置、布局、规模和建筑等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其次,应合理调整监狱布局,将监狱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分别关押不同的罪犯,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将监狱划分为收押分类中心、入监监狱、严管监狱、普通监狱、宽管监狱、过失犯监狱、医疗监狱、出监监狱等等。
参考文献:
[1]葛炳瑶,孟宪军.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80-281.
[2]武彦平.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
[3]张绍彦.刑罚实现和行刑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1.
[4]张绍彦.中国监狱改革论略.刑事法律.2001(11).
[5]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4.
[6]夏宗素.监狱学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6.
[7]朱洪祥,贾红.行刑社会化的依据.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9):52.
[8]刘江华,刘伟成.探索适合国情的行刑社会化模式.中国监狱.2004(2):30-31.
[9]葛井泉.适应行刑社会化对监狱机关的要求.中国监狱.200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