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从泛鑫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2013年8月网传上海的保险中介巨头“泛鑫”的女老板携款跑路。随后在斐济抓获,但是该案涉及资金量巨大在社会上形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本文就试图从对该案件入手,通过分析该案的违法之处探讨应该如何完善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问题。

【关键词】保险中介 保险公司管理 保险监管

一、案情简介

上海泛鑫保险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保险中介机构。2009年,随着陈怡加入泛鑫,泛鑫也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业务。其2011年完成新单保费1.5亿元,业务规模在上海保险中介市场排名第一;2012年的新单保险费超过4.8亿元,同比增长200%。2013年8月,泛鑫保险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总经理携款逃跑,涉及金额近8亿元,涉及范围达到8个省,影响非常恶劣。

那么泛鑫是如何做到在在短时间内保费规模迅速增加到“龙头位置”呢?“泛鑫模式”,主要是“期缴变趸缴”。

泛鑫的主营业务是人寿保险,寿险的最大特点是保险期限长。泛鑫通过和客户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另一份是泛鑫自制的固定收益的理财协议。泛鑫将原本20年期限的保险产品包装成1年-3年期、年收益达到8%-10%的理财产品。泛鑫的运作模式本质就是通过不断的发展新客户,将长期业务拆成短期,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佣金,赚取佣金和实际缴纳的保费的差额。在寿险营销中,通常在新业务的首期,佣金很高但是以后会逐年递减,泛鑫为了维持他对客户承诺的高收益就必须不停地发展新客户才能保证资金链的顺畅。这种激进的高风险销售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欺诈,很容易造成公司的资金链断裂。

二、“泛鑫案”发生的原因探究

(一)内因

泛鑫案的发生从其自身来讲,是其利用监管漏洞刻意欺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主要还是公司对高管的约束不够,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保险中介机构自身内控管理薄弱。从保险公司来看,保险公司对核保管控风险做的不到位,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管理也不到位。一是,保险公司为了追求瞩目的业绩对展业、单证管理、代收保费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以及分支机构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强。例如有的公司对保监会规定的对新型人寿产品的在犹豫期要做到全部回访不能严格执行;还有的公司的单证管理存在缺陷。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招揽上和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竞争关系,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营销部门和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机构存在业务竞争会在客观上造成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追求业绩发生铤而走险的违规。三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公司品牌和自信对中介渠道产生依赖,放松了对中介机构的风险管控,助涨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

(二)外因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很多的保险公司还处在以保费规模论成败的阶段,重质不重量;目前,我国社会的信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这对保险业的发展的不利。由于很多原因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水平有限,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保险监管水平不高,执法不严,还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出机制。比如对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给执法者和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困扰。

三、如何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根据从“泛鑫案”得到的启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可持续发展。

(一)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

应该尽快根据《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简化行政审批项目,虽然在2013年保监会出台了修改过的《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内容删掉一些不符合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条款,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明确规定保险中介的佣金比例范围。

(二)从严执法、违法重罚

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的另一个软肋就是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由于整体环境的影响我国的监管部门存在比较严重的执法不严现象,很多时候监管部门的监管都流于形式。罚款数额不高,对查处的违反规定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应该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培训,包括合同、业务、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进行质量考核,可以要求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可以进一步探索保险公司业务营销的改革,促进保险公司专业化发展,将销售业务外包给专门的保险中介,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良性竞争,达到双赢。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是出于行业自律、管理等目的而设立的组织。在我国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资格考试、组织培训等。对从事保险中介的人员进行道德和行为的监督,协助保险监管部门检查和监督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受理保险纠纷,作为监管部门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联系纽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参考文献:

[1]安秀洪,王晓东,洪生.“保险中介市场风险状况及监管对策”[J].保险研究,2009,(6).

[2]黄珏.“泛鑫案所涉法律关系”[J].法制与经济,2014,(4).

[3 ]蒋娟秀.“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模式及其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8).

[4]龙翔. “从保险消费者含义看保险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的衔接”[J].上海保险,2014,(12).

[5]赵心宇.“对健全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体系的研究”[J].上海保险,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