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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应以社会效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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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对于广大中国球迷来说,无疑是一个苦涩、沮丧的开局:由于中央电视台和中国足协在电视转播价格上没有达成协议,所以至今无缘收看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电视转播。更有甚者,中央电视台为了逼中国足协就范,居然连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新闻也不予报道。这是中国开展足球职业联赛以来的第一次。

众所周知,中央电视台在国内电视传媒界向来以“龙头老大”自居,吃惯了免费的午餐,自然不想多掏钱来购买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

所以,当中国足协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央视出资800万人民币买断中国足球甲A比赛的转播权、报道权和集锦权时,央视又如何肯接受?他们有自己的预算和所能接受的心理价位。毕竟在中国,央视的垄断地位目前无人得以撼动。

但是,中国足协在某种意义上也处于垄断地位,自然也不肯相让。足协和央视两家似乎都有理有据,既然是买卖,就得遵循市场规律,一个愿卖,一个愿买。但殊不知,这两家垄断巨头的相争,却是以牺牲广大球迷的利益为代价。因为当地有甲A球队的球迷还算幸运,起码每轮还能看到当地电视台转播的那场比赛,而当地没有甲A球队的球迷就只能干瞪眼了。并且,中国绝大多数地方是没有甲A球队的。

于是,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作为新闻传媒,究竟应该以何为重?眼下,似乎一切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但是,作为国家电视台的中央电视台,不是一个商业机构,更不是生产企业,而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新闻宣传单位,因此,在权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时,必须以前者为重。这是新闻传媒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条规定: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并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如果以此来衡量央视的所作所为,显然有悖这一基本准则。或许有人会说,少播几场球赛,又有什么关系?但是,多年前发生的震惊中外的“5.19”事件和今年发生的“3.24”事件,充分印证了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阎世铎的话:中国足球要么不出事,要出就出大事。对此,央视怎么可以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利益和安定团结于不顾呢?天天挂在嘴上的讲政治和讲大局,又是如何体现的呢?

相比之下,一些地方电视台的所作所为就足令堂堂的央视无地自容。据3月20日《足球报》报道:由于担心没有电视转播会引起上海球迷的不满,上海文广集团领导出于大局考虑,指示上视必须就甲A电视转播问题达成协议。因此,上海电视台的最后成交价接近350万元(包括上海申花SVA文广和上海中远两支球队转播报道权和集锦权),高于中国足协最初的300余万元报价,是所有地方台中成交价格最高的。而且,除上海电视台之外,几乎所有的地方台都和中国足协就电视转播达成了协议。其实,中国足协向央视提出的转播价格(包括转播报道权和集锦权)不过是区区一年800万元人民币。据传媒报道,中央电视台去年光从转播甲A联赛和相关节目中得到的广告收入就已经超过了1个亿!况且,去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总收入达到了56.5亿,可谓中国传媒首富。而现在,即使经济实力和广告收入远不及央视的地方台都就能接受中国足协的开价,可见中国足协绝非是漫天要价。因此,央视为了一己利益,而置广大球迷和全国观众的利益于不顾,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更何况,央视即使是作出一些牺牲和退让,也是应该的。因为若没有国家的政策倾斜,没有政府的各种补贴和资助,没有全国各地电视台的无偿支援(比如每天无偿转播央视的新闻联播节目及其附带广告),没有广大观众的关心和爱护,央视能有今天?据媒体报道,转播协议迟迟谈不下来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央视内部体制上的问题,涉及到央视体育中心和广告部的利益分配。正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才使得全国成千上万的球迷至今看不到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实况转播!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中央电视台竟滥用新闻报道权,在体育新闻中不播报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赛况,剥夺了受众的知情权。虽然央视没有和中国足协达成协议,不能播放比赛镜头,但至少可以口播新闻,或用字幕打出比赛结果。《中央电视台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严禁以播谋私。试问,这和“以播谋私”有何区别?当然,这不是个人私利,而是小团体的私利。

其实,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作为中央级的新闻单位,是不难掂量出二者的分量。只是当决策者的双眼被地方利益和小团体利益蒙住,就必然会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抛诸脑后。望中央电视台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