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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沿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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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视角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和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的变革和进步紧密相关,同时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兴起也有紧密联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动力机制在于不满公司的社会表现而导致的投资者撤资和消费者的抵制购买运动。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次行动在1790年就实施了,当时英国消费者抵制东印度公司生产的糖,因为东印度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奴隶劳动。在美国,早在1924年有学者在一本书中提出社会责任的概念,但整个社会真正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却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

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也经历了一个逐渐生成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最初的古典理论所强调的企业仅承担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责任;扩展到所有利益相关者,形成利益相关者理论;再从利益相关者扩展到社会,用社会的需求代替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并最终用社会行动来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使其落到实处。因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理论问题,这四种理论其实已经相互融合和互补了。

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理论

18世纪,以亚当-斯密为首的古典经济学派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给他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企业主要的社会责任,这是最早期的社会责任观念。

企业社会责任古典理论的根本立足点就是企业的经济功能。企业的营利性特征也决定了企业似乎只能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正如琼斯所言的,只有当企业的管理人员只对企业股东的经济利益作出回应,企业的经济性能才能到达最充分的实现。Sethi将古典理论称之为社会义务模式,主张企业的管理人员只要对他们曾经许诺保护的股东利益最终负责即可。企业社会责任古典理论认为当社会或其成员强烈地希望某些市场不会主动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时,他们应当要求政府或者直接提供这种物品或服务,或者要求政府给企业提供这种物品或服务的必要动机。他们不应该期待企业会冒着牺牲经济利益的风险自愿地提供这种物品或服务。

1970年9月13日,诺贝尔奖得奖人、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社会经济观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社会经济观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弗里德曼非常认可“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他主张一个公司社会活动受限的经济体系会最大地满足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股东会变得更加富裕,因为他们开始认识到他们的投资会有更大的回报蜒可以直接用于修复或再投资的回报。这样他们就不会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票卖掉,相反他们会购买此公司的更多股票,因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追随古典理论的指导行事,并从而使该公司更加具有吸引力,消费者也更加满意。公司对他们各种各样的货物或服务的需求具有通过更具吸引力的价格的产品做出反应的激励。公司不必在社会事务上花费金钱,从而不会减少其净收益或财产。消费者更愿意从某个点离开移动到价格更加低廉的点。企业相当大的社会支出会使股东和消费者离开一个暂时的“均衡点”到他们愿意移动的点。这个新点也是沿着经理人的均衡线的,如果仅仅减少社会支出的水平,如果可以做到的化,这个新点则代表了社会均衡更加优化的点,因为它改善了股东和消费者的条件而没有使经理人的条件恶化。工人也会更加满足因为财政成功的公司才会有机会和必要的资金雇佣更多的工人,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工资、薪金、工作条件和其他福利。企业所雇佣的工人也会处于一个相对固定的均衡点。最后,社会也会由于所有企业都寻求经济竞争和限制社会支出而收益,因为价格和利润将会以最不浪费的方式分配社会资源,可以做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高效地配置。

Carr发展了自己的“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他认为商业活动通常会涉及不由私生活或宗教生活的一般原则规范的公共活动。某些商业竞争需要的完全合法的策略往往被私生活或宗教生活的一般原则视为欺诈。Carr认为如果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将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商业活动常规的标志的话,他们会做得更好。因此,为了盈利的目的而偏离某些道德或社会规范的一般标准是允许的。他以扑克游戏中某种欺骗行为是允许的蜒这使得扑克游戏变得更有竞争性和趣味性蜒为例,说明商业活动也是如此。只要遵守了法律,那么唯一的要求就是完全承诺达到商业活动目标蜒成功或盈利。

以上这些论点也达到了司法的认可。美国法院也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作为己任,而“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堪称其代表。福特汽车公司的董事们为降低汽车成本、提高汽车质量和增加就业机会,打算缩减对股东的红利和股息的派发,引起公司小股东的诉讼。虽然被告辩称,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以便降低汽车成本是有利于社会的,但受理法院却认为,如果公司董事要追求社会目标,就只能用自己的钱,而不能用别人的钱,所以,裁定原告胜诉。判决书中写道,商事公司之组建和经营,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行使公司权力时,只有选择不同手段来实现股东营利目的的自,但却不能改变为股东利益服务这一目标本身。。

在资本主义的初期,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的目的或目标很明确就是盈利最大化。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团体,影响到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当那些秉持古典理论的学者们认为营利最大化是企业至高无上的目的,是企业存在的意义,是企业的使命的时候,我们却看到很多经济力量超强的庞然大物们利用其经济优势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以为企业营利最大化必然会推动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的传统理论看法,已经被众多的国际和国内的事实证明是经不住考验的。企业不仅要对股东承担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更要对利益相关人和环境承担责任,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持续发展下去。把企业营利与企业社会责 任对立起来,似乎二者之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的观点终究要被历史改写。

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人们对古典理论所论述的当企业管理者将其责任仅限于股东时,企业功能专业化即会发生,并由此产生一种具有协同的,创造性的和生产性秩序的社会系统。但反对者却否认了此种理论会导致最公平和最有效率的社会系统的观点。相反,他们认为古典理论会导致外部不经济性或社会成本,使无辜的第三方受到损害,产品质量低劣而价格却极高,以及糟糕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由此,人们对古典理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批评。

第一,有人认为,古典理论并不能最好地服务于社会系统中所有各方的自由问题。比如,皮奇勒(PicMer)主张自由原则要求对决策的其他组成部分比古典理论给予更多的尊重。他认为对工人、消费者和其他人的自由的关注要求在最低限度上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政策需求比古典理论更多。企业需要给工人、消费者和股东提供更多的信息,更多事先可知的决策以帮助他们实现其自由。在同意企业管理者对股东负有主要义务的同时,皮奇勒也认为企业管理者也应将对第三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消除或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古典理论的反对者也拒绝Carr提出的商业游戏类比。因为这种类比其实就是建议,只要遵守了法律并对企业做出了经济贡献,某些具有道德瑕疵的管理实践也会被认为是适当的。人们可能会据此推断经济活动或成功就是企业的最终价值。但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如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商业交易是建立在对非由法律决定的信任和诚实的预期的基础上的。如果由于缺乏披露、夸大、或者同类行为,导致企业不断地违反这些价值,那么企业就会面临消费者、债权人、供货商以及其他人的报复的威胁。

第三,还有学者认为商业活动不同于扑克游戏的是经济成功往往会影响到政治成功。那些成功的企业管理者往往结成利益集团从而对政治施加影响,并进而影响那么管制经济活动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比如,通过做工作确保进口配额以减少国外货物的可得性,通过获得更严格的许可证屏蔽潜在的竞争者,或者通过寻求更低的环境标准延迟安装昂贵的污染控制设施,某些企业显示出其根据自己的利益改变游戏规则的能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典理论的缺陷,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弥补和修正古典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对企业股东负责,而且也要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即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企业决策影响的人负责。

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如何界定一直成为学者和企业关注的焦点。弗里曼给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最为广泛:“从定义上说,一个企业内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与之有关的一切团体或个人” 。克拉克松则最为狭窄,他只把那些自愿或不自愿承担风险的团体或个人视为利益相关者。前者指不管以何种形式向企业投资的人;后者指那些因企业活动而处于脆弱处境的人。詹姆斯.E.波斯特等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前者包括投资者和债权人(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供应)、员工(贡献其工作技能和知识)、供应商(为企业提供所需的原材料、能源和其他物资)以及批发商、零售商和客户;后者包括普通公众、各级政府、社会活动团体以及其他人群。他们往往会受到企业的基本行为和重要决定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可能会由于各种动机行事。他们并不仅仅基于其在企业中地位去行事,他们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考量主要基于企业的动机或个人的自我利益,或者来自法律或社会的压力集团的要求。所以,有学者认为当企业管理者从企业的动机或股东利益出发进行决策时,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其核心点上更加接近古典理论。另一方面,当企业管理者由于广泛的或协商一致的社会压力而被要求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作出反应时,其立场更会更加接近社会需求理论。

大多利益相关者理论家都认为非投资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不总是不顾股东的经济利益。他们相信不顾股东经济利益的观点会严重危及或损害企业的经济功能。他们认为企业管理者努力获取最低限度的企业利益是企业进行决策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利益相关者究竟是由哪些人构成的,学者们产生了分歧。有学者认为只有那些直接或主要受到企业行为或决策影响的人才是利益相关者。但有学者则认为任何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人就是利益相关者。但他们都同意与企业有明确的合同关系的人当然会成为利益相关者。我们认为对于利益相关者既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等同于股东。以下这些团体可以视为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消费者、供货商、债权人、企业的竞争者、有权监督企业的政府机构的官员、代表企业内的个人的职业团体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利益相关者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他们或者与企业或其成员形成合同或类似的关系;或者他们会直接受到企业决策的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确立实际上对企业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作了界定。

我们清楚利益相关者就是那些受到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人。但对于什么样的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我们并不清楚。有学者认为直接影响就是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那些主要领域,即企业章程最初确立的领域或从过去或现在的企业战略计划、政策决定和企业行为中发展出的领域。一句话,主要领域就是企业获取利润的重要领域。但这种解释方法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它排斥了在决定企业活动什么领域应成为或变成主要领域方面吸引利益相关者理论。因为它表明只有在最初的企业决策早已经作出之后,利益相关者理论才会对作出其他商业决策产生有益的指导。即使我们将主要影响限定在经济影响上,也会产生一些疑问,比如它没有告诉我们如何解决或协调这些与企业有不同的经济关系或经济要求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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