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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贴现洗钱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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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保单贴现业务出现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已经形成数百亿美元的市场规模,并呈现出日益递增的态势[1]。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内外各种条件的逐步具备,保单贴现业务也必将被引入中国大陆并获得迅速推广。但是,保单贴现交易中暗藏着隐蔽的洗钱通道,这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保单贴现业务概述

( 一) 保单贴现的含义与用途

所谓保单贴现,指的是死亡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特殊情况下转让保险单的行为,保单受让人向其提前支付部分保险金并代其续交保险费,保险人则在未来将死亡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让人。其中,转让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是贴现需求者,称为“贴现人”; 受让保险单的人是贴现供给者,属于投资人; 提前预付的部分保险金叫做“贴现金”。简单讲,保单贴现就是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偿变更死亡受益人的一种金融交易。保单贴现最重要的用途有两个: 一是用于末期疾病患者( 预期寿命一般不足两年) 的治疗费用筹集,能够使其在病故之前预先获取自己的死亡保险金以供疾病治疗,这被称为“临终者贴现安排”( viaticalsettlement) ; 二是用于年老者( 一般超过 65 岁但身体尚健) 的生活费用筹集,能够助其解决眼前的养老支付或改善生活,这被称为“生存者贴现安排”( life settlement) 。理论上,只要被保险人不再需要对将来的死亡风险进行保障,或者当前因各种原因( 例如面临财务困境) 急需资金,都可以选择贴现既有的死亡寿险保单[2]。对保单贴现需求者即被保险人,保单贴现提供了一种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手段,被保险人可以收回保单面值即保险金额 50% ~80% 的资金[3]。同时,保单贴现的供需双方均享有税收优待,例如美国从 1996 年起就规定保单贴现者获得的贴现金和新指定的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均可免税,我国台湾地区税法亦仿效之[4]。但是,保单贴现交易中的诸多新生风险也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其中就包括洗钱风险在内。

( 二) 保单贴现的交易流程

根据贴现需求者与贴现供给者以及其他投资人的相互关系不同,保单贴现可以分为直接贴现与间接贴现两种。如图 1 所示,直接贴现中的供给者同时也是唯一的投资人,需求者与其直接订立贴现协议,保险金与预付的贴现金的差额部分即为供给者的盈利。其中,贴现供给者理论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专门成立的贴现公司。如图 2 所示,间接贴现采取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引入了资本市场上数量众多的投资人参与,贴现需求者和供给者都不与其他投资人直接发生关系,而由供给者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 SPV) 起到桥梁作用。此时,贴现供给者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通过设立 SPV 并发行受益权担保证券来筹集资金、委托理财。接受委托的信托基金则凭借保险金的请求以及其他投资活动获得收益,再经由 SPV 在贴现供给者与其他投资人之间分配,完成整个的保单贴现交易流程。这其中,投资人认购的受益权担保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

二、保单贴现业务暗含的洗钱风险

( 一) 保单贴现洗钱的方式

1. 利用保单贴现需求者洗钱

这类洗钱主要是为了得到保单贴现金,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既有的寿险合同被保险人。首先,打算清洗资金的上游犯罪人需要物色到那些身体与年龄条件适合并有意愿进行保单贴现的被保险人,然后说服他们进行保单贴现,同时诱导其约定保单贴现供给者将贴现金转到洗钱者指定的账户内,交换条件是洗钱者向他们另行支付高于贴现金额的货币。事实上,这笔另行支付的较高金额就是“黑钱”,而贴现供给者未来转入的贴现金就是清洗过后的表面合法的资金。为了促成保单贴现的顺利完成,洗钱者还往往唆使被保险人在贴现协议中接受较低的贴现金额,如此造成自己实收贴现金的减少被视作洗钱的成本。第二种情况是利用尚未投保的潜在被保险人,将其作为洗钱的道具。此时,洗钱者可能以投保人的身份为那些“道具”去投保寿险并交纳保费。根据很多国家或地区( 包括中国大陆) 的法律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视为二者间具有保险利益,无需考察彼此的真实关系。另外,洗钱者也可能让“道具”自己去投保,但仍然是帮他们交纳保费。保单生效后,洗钱者再让“道具”们出面签订保单贴现协议,并支付其一定数额的报酬,最后由洗钱者自己的账户接收保单贴现金额。这里的“保费”和“报酬”投入也是黑钱,收到的贴现金就是白钱。同样为了保单贴现更顺利地完成,上述第一种情况中自愿压低贴现金额的做法也时常被运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提高单位时间内资金清洗的数量,洗钱者们多选择趸交保费。反洗钱研究通常把洗钱活动归纳为放置( placement) 、离析( layering) 和归并( integration) 三个阶段,在上述两种洗钱过程中,洗钱者交纳保费或者支付报酬可视为黑钱“放置”,保单贴现协议的洽谈和签订可视为资金“离析”,而贴现金额的接收则属于最后的资金“归并”。

2. 利用保单贴现供给者及其关联方洗钱

这类洗钱主要是为了得到保险人的保额给付,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游罪犯或受其支配的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充当保单贴现供给者,通过向贴现需求者支付贴现金以及代其交纳续期保费来放置黑钱,等到将来被保险人身故后再向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以实现资金归并。另一种情况是,上游罪犯通过控制或设立保单贴现公司以及相关联的 SPV 和信托基金来实现,类似于反洗钱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所归纳的“前台公司”( front company) 洗钱[5]。具体讲,就是上游罪犯并购或自己开设专业性的保单贴现公司乃至信托基金,将高额的违法所得作为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放置”于内,从事表面合法的保单贴现业务以及附属业务( 例如信托投资) 。其中贴现协议的签订、SPV 的设立、受益权担保证券的发行与兑付以及资金委托与受托等活动均属于资金“离析”的过程,最后从保险人处领取死亡保险金并进行盈利分配可视作资金“归并”。与前述的其他几种洗钱方式相比,这种洗钱方式的规模要大得多,黑钱与白钱的混合也更充分,因此更受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机构青睐。

( 二) 保单贴现洗钱的动机

1. 从洗钱行为与保单贴现的共通属性分析

洗钱的根本目的是使非法所得能被应用而非法活动本身不被侦测。为此,洗钱的三个阶段必须协调配合、紧密相扣。其中,资金“放置”是为了剥离“非法收益与非法行为的直接联系”[6],资金“离析”是为了让被清洗资金的路径和所有权尽可能的模糊,而资金“归并”则使非法所得已经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外衣,标志着洗钱的成功实现。换言之,凡是能够让资金的流动越迂回、越曲折、越出人意料的交易形式,就越能成为洗钱的理想工具。显然,从图1 尤其是图2 容易看出,保单贴现充分契合上述条件。首先,其涉及的交易主体数量不少,可供洗钱者灵活选择参与的角色; 其次,能够产生资金流的交易行为( 图中虚线所示) 很多、资金运动的过程极复杂,有利于洗钱环节的增加、交易过程的拉长和资金的频繁调动。此外,保单贴现交易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很突出,这有助于洗钱者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综合而言,保单贴现是一种天然的洗钱通道。

2. 从保单贴现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

“洗钱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现象”[7],追逐经济利益是洗钱者的重要目标甚至终极目标。越是低成本或者高收益的洗钱方式越能吸引洗钱者的介入。对此,根据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保单贴现洗钱恰恰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例如,利用贴现需求者进行的洗钱,资金归并量可以达到保险金额的五至八成,明显高于利用退保洗钱和保单质押贷款洗钱。再如,利用贴现供给者及其关联方进行的洗钱,一方面,被保险人必有一死,保险金的领取实为确定,故资金归并有了底限保障,另一方面,根据美国保单贴现专业网站的介绍,保单贴现投资的平均年化回报率最高可达 30% ~40%[3],是其他那些往往没有回报只有损耗的洗钱交易所望尘莫及的①。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保单贴现潜在的洗钱高危性。

3. 从保单贴现交易的制度规范分析

上文指出保单贴现的交易特性决定了它适合于作为洗钱工具,而另一方面,既有的反洗钱制度措施又尚未真正覆盖到保单贴现领域,这更是加大了保单贴现业务的洗钱风险。从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美国市场来看,虽然绝大多数的州早已立法对保单贴现交易加以规范,但是,立法的根本目标都主要在于保护贴现人( 即被保险人一方) 和投资者的利益,监督执法的工作重点几乎都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尽量预防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4]。至于如何发现、惩治与防范保单贴现中潜藏的洗钱行为,迄今为止都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缺少了反洗钱制度的必要约束,相当于是保单贴现洗钱的违法成本趋近于零,这无疑增大了洗钱者在与监管部门的博弈过程中最终选择洗钱策略的行为动机。

( 三) 保单贴现洗钱的特征

1. 保单贴现洗钱具有部门交叉性

如前所述,保单贴现交易的完成同时涉及不同行业和部门,尤其是间接型贴现业务,需要保险、证券、信托、银行、评级乃至金融业外的医疗等机构共同参与。因此,暗含其中的洗钱行为也同时兼跨多行业多部门,意味着对其加以有效地监控和防治难度很大。因为保单贴现的业务流程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而他们彼此之间并不容易进行很好的协调配合,为洗钱者留下了空子。

2. 保单贴现洗钱兼有“黑钱洗白”与“白钱洗白”

所谓黑钱洗白,顾名思义就是把得自违法犯罪的资金清洗为表面合法,目的是逃避追查与制裁,这是通常理解的狭义的洗钱。白钱洗白,则是把本来合法的资金清洗为其他表面合法的形式,目的主要是顺利实现贪污、侵占或偷税漏税,可归为广义的洗钱范畴。准确地讲,白钱洗白是上游违法( 贪污、侵占或偷漏税款等) 行为与下游洗钱行为的有机融合,将原本是两种先后实施的行为同步进行,如此也增加了洗钱侦察的难度。早在2000 年10 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温哥华共同召开“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即已提出“白钱洗白”的概念,意在合理扩大反洗钱的范围[8]。从保单贴现洗钱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两种属性的洗钱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一方面,洗钱者希望将违法所得置入保单贴现流程以期漂白黑钱,另一方面,由于保单贴现业务享有免税待遇,也存在部分洗钱者将合法经营所得投入其中以偷漏税款。此外,还可能存在利用类似解约退保的行为来“白钱洗白”情况。退保洗钱是企业主管人员先用合法资金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随后要求退保并转款至私人账户以完成贪污或侵占;保单贴现的同类洗钱则不是选择退保,而是通过签订贴现协议,利用私人账户接收贴现金额来达到目的。

3. 保单贴现洗钱的潜在危害大

这首先是因为保单贴现洗钱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既有反洗钱制度的相对遗缺,使其暂时处于不受监控的逍遥境地。其次,保单贴现业务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其难以准确估算的市场规模无疑会容纳数量极大的洗钱交易。以美国为例,保单贴现的业务量在客观可期的将来会达到 5 000 亿美元[9],假设其中涉及洗钱行为的业务量占 20%,洗钱业务总量将高达 1 000 亿美元,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将不言而喻。

三、对保单贴现洗钱风险的防范

( 一) 优化反洗钱宏观战略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防范保单贴现洗钱风险,必须从宏观战略层面做好反洗钱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

1. 实施“风险为本( risk-based) ”的反洗钱策略

从国际范围看,长久以来金融业反洗钱都遵循一条“规则为本( rule-based) ”的策略路线,即高度依赖既有的制度规则,相对被动地发现和惩治洗钱。但是,相对于规则的死板,洗钱行为却高度灵活、极端善变,现实中常常是反洗钱部门后知后觉、成效低下。因此,自 21 世纪初开始,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逐渐成为业内主流,相关主体开始从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的角度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通过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措施改进等诸多环节来获得最大的反洗钱成效[10]。简言之,应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以风险管控的思维来灵活应对金融创新中的洗钱风险,做好前瞻性的分析与估测,布好洗钱行为立体防控网,对保单贴现等新型金融交易中的洗钱行为防患未然。

2. 拓展对洗钱概念的法律定义

前文指出,保单贴现洗钱同时兼有“黑钱洗白”与“白钱洗白”的属性。但依照国内现行的《反洗钱法》,洗钱行为等同于洗钱犯罪,换言之,不满足《刑法》对洗钱罪要件规定的许多洗钱行为并不构成法定的洗钱①,这意味着,保单贴现洗钱游走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制的边缘地带,惩治和预防此类洗钱尚存法律障碍。因此,应考虑响应 2000 年温哥华反洗钱会议的提议,拓展对洗钱概念的法律定义,将“白钱洗白”这样的广义洗钱也纳入洗钱的概念中。具体做法是,修订现行的《反洗钱法》,由该法单独对洗钱概念做出非罪刑化的定义,将各种类型的广义洗钱涵盖其中,侧重于对洗钱的侦测与预防。而《刑法》专门规定洗钱罪的有关要件,侧重于对那些情节典型、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洗钱行为予以定罪处刑。通过从法律层面对洗钱概念进行拓展,将来在遇到其他可能出现的类似于保单贴现洗钱行为时,才不至于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 加快推进金融混业监管

众所周知,金融混业经营乃至跨行业的综合化经营已经渐成国际潮流。而与之相悖的是,坚持混业环境下的分业监管,常常导致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的并存,所需信息的流动与交换也有明显障碍。这就使得金融洗钱者的具体操作游刃有余、难被侦测。尤其是像保单贴现这样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由于分业监管中的部门冲突和彼此失调为其提供了滋生与发展的温床,至今没有引起广泛重视。所以,为有效应对此类新型的洗钱风险,顺应潮流、加快推进国内的金融混业监管实属当务之急。只有与混业经营相匹配的混业监管,才能真正实现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充分共享、行动快速高效的金融监管新秩序,才能适应未来资产证券化进程的高速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保单贴现洗钱风险的有效防范搭建了又一个基础性的制度平台。

( 二) 采取针对性的反洗钱措施

1. 严把保单贴现业务准入关

首先,应考虑禁止自然人从事保单贴现供给服务,规定被保险人与其他自然人签订的有偿变更死亡受益人的协议无效,因为反洗钱过程中对自然人的洗钱行为监测相对更困难。其次,应对投资开办保单贴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定最低限制。在试点的初期,可参照现行保险经纪公司的有关条件规定为 1 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视情况再做细调。同时,对贴现公司的出资人和高管人员要严格审查,存在违法前科特别是洗钱历史的应实行禁入制度。并且,应要求贴现公司合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查不达标的不予登记注册。然后,对于涉足保单贴现业务的信托基金或信托公司,应参照上述对贴现公司的反洗钱基本原则执行。最后,对于“特殊目的机构”( SPV) 的设立规则,应结合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相关问题综合考虑,可作为后续研究课题,总体方向应该仍然是适当提高其门槛条件。

2. 合理限制业务条件或范围

应该制定一些措施以合理限制保单贴现的业务条件与范围,最大限度剔除那些洗钱风险更高的交易。具体而言,首先应当较严格地规定可进行保单贴现的被保险人资格。考虑到保单贴现的核心功能主要是筹集末期疾病治疗费和老年生活费,因此,应对保单贴现人的病情状况和最低年龄做出限定,尽量不让那些以其他贴现需求作幌子实为从事洗钱行为的人有可乘之机。另外,为杜绝前述的洗钱者以投保人身份交纳保费继而利用保单贴现洗钱,应重新审视并修订现行《保险法》第 31 条第 2 款①。因为在此规定下,保单贴现中的前述洗钱行为没有保险法上的阻碍,洗钱者很容易通过串谋取得被保险人的投保“同意”。因此,《保险法》在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作出规定的时候应当采取“利害主义”而非现在的“同意主义”原则。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亲属关系,则前者必须对后者具有经济利害关系方能成立可保利益,为其投保。这些利害关系一般包括劳动雇佣、债权债务和合伙经营等,不能仅凭被保险人同意与否而定。如此,才可能把那些存在不良企图的“投保人”挡在正常的保单贴现交易之外。

3. 适度干预交易成本与收益

如上文所述,保单贴现交易的低成本或者高收益是吸引洗钱者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利用贴现供给者身份的洗钱更是如此。因此,从反洗钱的角度而言,有必要增大保单贴现洗钱的成本、降低其收益。例如,应严格规定超出了两年抗辩期限的寿险保单方能申请贴现。在美国,很多州的相关法律均有此规定,但其目的主要是避免保险人在抗辩期内因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不实告知等行为依法抗辩( 即主张合同无效而拒赔) ,最终无谓增加贴现供给者的风险。而基于反洗钱目的的以上规定,会直接延长洗钱者获得贴现金额、完成资金归并的时间,这相当于降低了其收益率。其次,可严格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单贴现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下限,以使从事洗钱行为的贴现供给者的成本不致太低。该规定本来用于保障贴现需求者的利益,但在遏制贴现供给者洗钱方面也具有一定作用。第三,应考虑对保单贴现交易中最终向保险人请求的保险金征税( 非保单贴现中的保险金领取仍然保持免税) ,其目的也是为了降低贴现供给者及其关联方的最终收益。

4. 实施增强版的客户尽职调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

对保单贴现业务实施增强版的客户尽职调查( enhanced CDD) ,首先是要适度扩大 CDD 的合规面,要求保险公司、保单贴现公司、相关信托基金或信托公司以及促成保单贴现交易的中介机构均对保单贴现业务承担法定的 CDD 义务,有效做好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交易报告提交。其中,保险公司所负职责应当最大。因为办理保单贴现业务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批转受益人的手续,相关客户资料和协议内容都会由其审核,同时,它在各方当事人中最不涉及利害关系,故最有条件和可能履行好 CDD 的义务。

第二,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拟定保单贴现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指南。这是因为,由于保单贴现交易的绝对金额不算太低,美国往往规定 25 万美元以上才能进行保单贴现,但并非越大金额的贴现业务其洗钱嫌疑就越大。因此,防治此类洗钱的重点是高度关注交易中的各种可疑行为并提交报告,而大额交易报告可作辅助。据笔者总结,出现以下情况的保单贴现应引起警惕和怀疑: ( 1) 从保单投保到进行贴现的时间间隔较短; ( 2) 短时间内贴现多份保单,且这些保单的投保时间相同或接近; ( 3) 贴现保单的保费趸交,或在贴现时申请改为趸交; ( 4) 贴现协议约定由第三方账户交费或支付贴现金至第三方账户; ( 5) 贴现协议期内要求将受益人变更为与协议无关的他人,或者最终的受益权人要求保险人将保险金转往无关第三方; ( 6) 贴现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明显偏低; ( 7) 保单贴现需求者并无明显的资金困难; ( 8) 保单贴现需求者的年龄偏小,或者有窜改年龄的迹象; ( 9) 保单贴现需求者的病情诊断有疑点,或者存在伪造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