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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澳大利亚留学9个月,准备今年7月回国探亲时携带20瓶左右总价约¥2000-3000的香水以及总价约¥1500的绵羊油护手霜馈赠亲友或自用。请问:1、香水和护肤品是否都需要申报?香水是否需交税?税金多少? 2、我还打算购买蜂胶和羊胎素,若以上所有商品总价超过5000元,海关是否放行?若交税,税金多少?
按照2007年第72号公告规定,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的自用物品,应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出国留学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结业之日止)计一个免税指标,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5000元 )中的一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其中,化妆品税率为50%;保健品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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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集装箱货物从土耳其海运到上海参加展会,品名为展览品。在上海海关的展览品科进行临时性的进出口报关,等展会结束后想通过铁路运输到乌兹别克斯坦。请问,从海运转铁路,展览品报关转关的手续应如何操作?
参加上海地区国际展览会的展品进境时可在上海海关办理展品暂时进境。展览会结束后若需运输到乌兹别克斯坦,须向上海海关提出转关申请,由上海海关将展品转关至与乌兹别克斯坦相邻的口岸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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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老师,因科研需要需从美国一家公司购买2种抗体(抗血清),共0.001克。已和对方在邮件中商谈好价格:货款1600$+运费200$,对方会用联邦快递直接发货到学校。请问 1. 这些化学药品到中国海关后会不会被截留下来要求检验?如需检验,我个人需向海关提供什么材料或文件?经网上查知抗血清在海关的商品编码是3002100000。 2. 如果要交关税的话,按多少税率进行征收?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缴付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如果您的货物海关要求取样化验,您需要提供的是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相关资料。2、3002100000税号的关税税率是3%,增值税率是17%。税款缴纳有柜台支付和网上支付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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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台湾客商希望从广州进口河沙,请问我方出口需如何办理?海关对出口河沙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如自行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应当在海关注册并取得自理报关资格,或者委托经海关注册备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天然砂向台湾出口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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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外商独资,主要生产鞋垫,产品100%出口。工厂所有机器设备均在国内以人民币购买,并有发票。现在有6台冷压机(8465990000)用不上,想通过进出口贸易公司转售给越南一家公司使用。请问,该如何办理有关的报关和报检手续?此外越南的客人希望我们以机器零件申报,是否可行?
贵司在国内购买的机器设备可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但商品归类需以报验状态根据归类规则进行归类,不能随意操作。由于所询冷压机并无说明功能原理,故无法判断其税号8465990000是否准确。同时,贵司还需注意我国禁止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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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发展需要由外商独资公司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并按新企业注册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因此我司有两个十位编码同时并存,并存期为3个月。我公司尚有未执行完的手册。请问: 1、我公司如新进口保税料件的话,是否变更电子口岸卡,用新的编码进口? 2、未执行完的手册出口时领取核销单用新编码还是旧编码?如果用旧编码,是否还要变更电子口岸卡?
经批准,企业2个注册登记编码在3个月内同时运行。1、不得在原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应当立即将原注册登记编码注销。即应使用新的编码注册新手册。2、未执行完的手册应使用旧编码,以便手册核销。3、电子口岸卡的问题请直接与电子口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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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请问添加的国内料件含量比例占出口成品的3%,需要征税吗?有无相关的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 第23号)第二款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若贵公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在生产中使用了国内料件,则需按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计征出口关税;若贵公司生产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不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并按规定如实申报非保税料件比例,则所使用的国内料件不涉及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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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箱包面料备案时损耗最大能做到多大?在公司订单增加,公司内无法生产的情况下,保税料件想外发加工成品包可以吗?
1、单耗标准应根据实际加工合同由现场海关审定,必要时下厂实际核查后确认。2、外发加工的业务流程: (1)企业递交有关单证; (2)海关审核,并核发回执; (3)企业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3、外发加工需要提交的单证: (1)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3)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具体请与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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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司的部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内销,我司提供了当时进口时的全套资料,包括报关单,发票箱单等。在递交海关审批时,海关要求我司的内销补税的价格高于原进口时的价格,请问是否合理?在审查内销价格时,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的第27条第2款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是否应该按照原进口成交价格进行审查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企业需注意,此款规定强调的是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为“标准”。由于加工贸易监管历时周期长,进口料件内销时距离料件原进口时间,短则历时几个月、半年,长则将近一年,期间国内外商品市场存在诸多不确定幅度的价格波动变化。再加上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同外商之间可能存在的特殊关系等多项需要核加或核减的价格构成因素,因此,仅凭内销料件原进口价格是无法准确审定内销完税价格的,企业对此条款应注意正确理解。其次,海关在审价过程中,为保证价格审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留沿用价格磋商方式。“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以进料料件内销为例,海关首先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内销商品完税价格,如海关认为内销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存在其他价格构成因素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如企业对海关内销价格审定有不同意见,可备齐料件原进口信用证、付汇水单、原厂商发票、合同、装箱单以及商业往来函电等等可以证实进口价格构成真实性的相关单证,向海关提请执行价格磋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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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减免税额度,目前正在办理设备的进口手续。由于客户订单大幅增加,设备未进公司,生产跟不上,我们能否把同一供应商的卖给其他客户的相同型号的新设备借来用,等我们报关完毕再把设备还给他们,或者把我们的设备直接给他们,可以吗?
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如果借用的设备是征税进口的,或是国产的,则没有问题。如果借用的设备是免税进口的,则要向其主管地海关进行申请。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请以通关现场海关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