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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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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理会照相机如何看事物,我要它看到我看世界的方式。

――拉尔夫・吉卜生(Ralph Gibson,美国摄影师)

上面这张照片,是印度尼西亚一只雌性黑冠猕猴的自拍照。但是,一定要补充说明:这是这只猕猴用摄影师David Slater的相机自拍的。

2011年,英国摄影师David Slater到印度尼西亚北苏拉威西省拍猕猴,他和这些猕猴相处甚欢。一天,Day ldSlater的相机被其中一只猕猴拿走,拍了上百张照片,其中大多数都是模糊的丛林,但也偶有佳作,例如露齿微笑的知名自拍照。David Slater公开了这些照片,迅即获得全球网站转载。

后来,这批猕猴自拍玩乐的照片被维基百科放在了自己的网站上,并且将之归类为公权照片(Public Domain),也就是说,这些照片可以被公众任意使用,不用给付版权所有人稿酬。DavidSlater对此相当不满,他声称自己是照片的版权所有人,要求维基撤下这些照片。但维基百科拒绝撤下这些照片,因为作品版权所有人是作品的实际创造者,不是相机提供者,也就是说,应该是猕猴,而不是David Slater。但“版权所有人”是“人”,不能是动物,因此照片就变成了无版权所有人的公权照片。

David Slater认为维基这是从他的钱包里偷东西,为了拍摄猕猴的照片,他花了两千英镑的旅费,还有价值五千英镑的器材,随后的照片处理也是用他个人的电脑,于是他决定打官司。最后,美国版权署作出裁决,他们赞同维基百科的结论,猴子自拍照是非人类动物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尽管拍摄的机会,图片的传播,甚至是自拍器材都是David Slater提供的,可照片是猕猴拍的,他只能是这批照片的图片编辑。

有很多人为David Slater感到不平。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一位副教授表示,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法律来鼓励有价值、有创意的作品出现,并让公众有机会看到。所以,如果认定这些照片没有知识产权可言,那么今后类似情况再次出现的话,摄影师就会觉得不受法律保护,而不将照片分享出来了。相反,如果认定相机的所有者,也就是这位摄影师有照片的所有权,那么则会鼓励更多的摄影师去进行有意思的探索和类似的实验,产生更多好玩的作品。英国的知识产权法里有一部分是关于电脑创作的作品,比如电脑中的某个软件创作出的音乐或者其他艺术作品,法律认定安排电脑进行创作的人拥有作品的知识产权。如果参照这一条款,也可以说是摄影师“安排”了猕猴自拍,产生了有价值的照片,照片应该归摄影师所有。

“谁按快门,谁就是照片的版权所有人”,这样的规定已经跟不上时展。当初版权法涉及到照片的时候,相机的使用还相对复杂也不普及,当时的法律就把版权所有给了实际拍照的那个人,未料想今天已经进入全民摄影时代,拥有相机和按下快门已不再是难事,在某些领域,拍摄前期组织、策划变得更为重要。这个时候,照片版权所有人的归属就变得更加复杂,到底是谁创造了这组作品?法律上应该做出怎样的界定?我们又该怎样保护自己权益不受到侵害?这不仅仅是法学家,也是广大摄影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