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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人才培育法学实践教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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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的理论性人才的需求趋于相对饱和,而司法实践和管理类等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很多地区处于短缺状态,西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甚至出现了断层现象。“法律职业要求具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和神秘的职业技术。”[1]所以,如何开展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成为近年来法学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及缺陷分析

(一)法学本科发展规模空前,法学生源热进冷出

近十年来,法学一直是热门专业。中国法学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曾宪义教授介绍,在高等院校的各个学科当中,法学属于超速、超规模发展,从2001年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时,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292所,到2005年就已发展为559所(注:经与教育部核实,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呈跃进式上升趋势。高校的盲目扩招一方面导致培养出的学生质量受影响,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学本科毕业生大量过剩,为就业难埋下了隐患。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调查显示,近年来法学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较低,有的院校只有30%左右。

(二)学生知识体系单一,理论功底薄弱

长期以来,由于受前苏联办学模式的影响,我们对法学教育基本规律的认识不足,专业设置得过窄、过细,课程体系也不够科学,再加上现在的高等院校学生基本上都是应试教育的“奴隶”,经过四年象牙塔的专业学习,学生也许对法学课程有体系性的了解,但对其他方面的知识涉猎得很少。而我们知道,法学所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化的社会现象,法律问题通常也是社会问题,往往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多门学科、多种知识基础。应用型法学人才标准除政治素质合格外,在人才类型上应当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但是我们现在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达到这一标准。

(三)法律人的职业技能训练极为缺乏

因为期末考试、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是验证法学本科学生学有所成的最主要的方式,所以,“记”在法学本科四年学习中占据了大量时间,正如澳大利亚教授Craham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3]。不得不承认Crahambroan说得没错,现今我们所培养的学生没有多少人能够撰写合格的令人放心的法律文书,至于独立搜集证据的能力、同当事人交谈的能力、劝说当事人的斡旋能力等,则更为缺乏。针对这些问题而专门设立的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也收效不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我们的学生毕业后在单位里很难快速、独立地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据了解,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工作,至少要三、四年以后,才能独立处理案件、承担各种法律事务[4],法律组织的职业化和技术化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及律师等法律人员及其组织职业化和技术化,并要求推进法律技术的不断改进[5],而我们现在的毕业生显然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

(四)对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学习缺少主动性

入世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扩展,像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保险、环境保护、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多关注的是传统立法,加之课时、学分等诸多限制,很多高校对新兴领域法律开课不多,即使开课也是少量的选修课,而在“应试教育”大环境下,学生又把主要精力用于背诵老师所传授的内容上,课余时间应付于英语和各类考试中,对新兴领域的法律兴趣不大,知之甚少,知识体系传统而片面,难以适应现实社会需要。

(五)教师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与教学上重理论、轻实践有关,法学院的教师基本上也是理论研究出身,大多是硕士、博士毕业后直接执教,以北大法学院为例,老师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一是北大自己培养的硕士、博士、博士后;二是留学回国人员;三是从其他高校引进的老师。他们在理论研究上都有一定建树,有的老师对国外法律的了解甚至远远超过了对本国法律的了解程度,只是较少接触甚至从未接触司法实践活动。西北政法大学就曾经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出现过“一个法学博士办不了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的尴尬情况。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思路

(一)明确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改革不是一个简单增加实务类课程的问题,更不能简单地否定历史经验。法学是一门以职业为导向的学科,这个特点要求我们在本科教育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即运用法律概念、原理和规则发现法律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法律关系,处理法律问题的技术和能力,为了培养这种技术和能力,必须实施实践性教学训练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习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

我们认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目标在于:其一是总结一直以来法学本科教育的利弊得失,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在机理和现实条件,重塑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为协调实践教学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及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其二是探讨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环节如何充分体现国际视野和学校特色,如何培育学生的个性特征、个人特长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6]。

(二)改革传统的培养计划

作为合格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灵活的社会交往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是以广泛的知识储备为前提的,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培养计划,增设相关课程,如心理学、谈判学、社会学甚至语言学等课程都可以作为本科专业的基础课程。而且,更重要的是,应当增加实践性法律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等,使课程设置呈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

(三)优化教学方法,改变学生思维习惯与学习习惯

在应试教育环境下,我们的学生早已习惯了填鸭式教学,即便是现在的案例教学,也只有少数同学积极配合老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积极参与者,其他大多数同学是被动参与,而在被动参与下学生很难体会到学习的乐趣,甚至于紧张或反感。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观念上,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学习的观念,加强学生禀赋发展和思维能力的训练。案例教学先驱者郎代尔相信,案例不是很容易与规则的要求相符合,考虑到冲突的解释,案例往往也会是错误的决定,不值得去进行研究和推敲,但在法学院的老师们看来,这恰恰是案例能够引起人们关注的原因所在,因为,“我们有冲突的规则和矛盾的价值观。学生们需要培养某种程度上的应对模糊问题的能力”[7]。笔者认为,课堂上,可以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适当引入“RolePlay”角色扮演法,情景教学、真实案例演练等等,“教学艺术所需要的也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要把时间、科目和方法巧妙的加以安排而已。[8]”

(四)提高师资教学水平

传统的单调刻板的理论及填鸭式教学法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矛盾日益突出,因为现实生活中,纯理论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这就要求教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提高教学水平:

首先,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如前所述,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注重其职业技能的训练,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各种社会状况相联系,这就要求教师本身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和逻辑学等各方面的知识[9]。

其次,加强实践经验的培养。并非所有高校老师都有实践经验,这就很难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需要。在这一问题上,一方面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另一方面,可以由教师所在院(系)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使教师深入到司法部门,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在这点上,西北政法大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2008年,该校就有五位青年教师离开熟悉的讲台,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担任为期一年的法官助理[10]。

(五)建立法学教学实验室

要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专门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现在,很多学校一般采取校外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方法,但基本处于经验摸索阶段,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流于形式,如校外实习由实习基地给学生作实习鉴定,据笔者所了解,基本上我们的学生实习成绩都被评定为“优秀”,而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西北政法大学在这方面积累的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借鉴,其在国内高校中规模最大、种类最全、功能完备的开放式法学综合性专业教学实验室———法律实验实训中心,学生不出校门就可以旁听真实的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审判、接受法律技能培训。

(六)法学实践课程体系改革的思考

我们认为,应根据法学课程各实践环节的目的、条件和要求等,按教育规律,在对现有课程进行合理完善的基础上,还应根据法学专业技能要求增加或更改以下课程:

1.法庭观摩。观摩审判是通过实案了解、学习专业知识。观摩审判把学生置于一种现实审判场景之中,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更具有立体性。观摩审判一般宜选在实体法或程序法课程后进行。专业课教师在开庭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评论和引导,防止只观其形,而未察其实。该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二第二学期和大三第一学期。

2.法律咨询。该课程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弱势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在咨询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而且要查阅大量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学生的咨询意见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一般安排在大三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

3.勤工俭学。勤工俭学属于社会实践的内容。目前的课程体系中,法学本科的社会实践环节之一是社会调查,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社会。而事实上,这一课程大部分学生都是以一篇凭空捏造的“调查报告”结课的,难以从实际意义上起到让学生“认识社会”的目的。基于此,笔者建议,将社会调查课程更改为勤工俭学,意义有二:首先,勤工俭学相较社会调查来说,让学生提前走出象牙塔,到社会“大教室”里谋生,让学生更直观地认识社会;其次,勤工俭学可以让大部分养尊处优的学生了解生存的艰辛与不易。

4.其他课程形式。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加入其他形式的教学内容,如:①法学讲座。主要是聘请某部门法的专家或办案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法律实务中的技巧、方法或常见的问题进行讲解,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认识司法实践。②学术论坛。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一种论坛活动,讨论内容可以为课上所学知识,也可以是学界争鸣的热点问题。③法律舞台剧。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通过各种感官的刺激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提高学习效率,强化学习效果[11]。